内齋宮。
現在望雨之際。
屆期前往緻祭。
不乘辇。
不設鹵簿。
着即傳谕各衙門知之。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等。
陝西河州回民馬應煥。
控告同教馬來遲、邪教惑衆。
起明沙會耳内吹沙一事。
從來叩阍之案。
不論虛實。
立案不行。
但陝省回教人多。
性悍心齊。
最易生事。
如固原鎮兵。
回教十居七八。
去冬搶劫商鋪。
恣行不法。
即明驗也。
馬應煥所告。
雖虛實難定。
但據其所稱、于回教之外、又立邪教。
将來聚集益衆。
彼此角勝。
必緻仇殺相尋。
蔓延滋事。
為土俗民風之害。
不可不早折其萌芽。
痛除邪妄。
以靖地方。
不可拘立案不行之定例。
置之不問。
着将舒赫德原奏。
抄寄總督張廣泗、巡撫黃廷桂、令伊等據實悉心辦理。
如果邪教聚至二三千人。
巡撫黃廷桂、亦不應全無聞見。
着查明确實。
具摺奏聞。
不可稍為回護。
再馬應煥詞内稱、上年十一月。
本州斷明示禁。
并不遵依。
十二月内、本州接了呈子。
三四日不見音信等語。
近來州縣官員自理詞訟。
既無忠信明決之才。
更存因循避事之見。
是非曲直。
莫辨實情。
沉擱遷延。
不能結斷。
其審案又不過以文告了事。
百姓之遵循與否。
不複計論。
近日山西萬泉聚衆之案。
亦因州縣不早為申理。
釀成事端。
夫身在地方。
而令不能行。
禁不能止。
獄不能折。
奸不能懲。
亦安賴是木偶為耶。
可傳谕該督撫、嚴饬各州縣官。
審理詞訟事務。
必秉公明斷。
應禁止者、嚴行禁絕。
盡拔根株。
毋得姑息養奸。
博寬大之虛名。
贻闾閻之隐患。
此綏靖邊疆、整齊風俗切要之圖。
慎之毋忽。
張廣泗尋奏。
甘省回民甚繁。
河州聚處尤衆。
大概誦經禮拜。
通教無異。
惟開齋有先後。
誦經有繁簡。
稍為不同。
馬來遲向年貿易外省。
攜有摘本到家。
名明沙勒。
即漢語此經截句之謂。
并非吹沙入耳。
至馬應煥所供、上年十一月、在本州控告審明示禁之語。
調卷查無其事。
惟有回民馬蔔世病故。
親戚馬應虎送喪。
因散給油香。
起釁鬥毆。
馬應煥赴州具控。
經頭人遞詞銷案。
事因鬥毆。
并非邪教。
案内亦無馬來遲名姓。
又據河州鎮臣金貴禀稱。
本地回民。
大概各就附近一寺誦經禮拜。
并無明沙會名目。
至回衆雖共守一教。
然各有本業。
禮拜原無多日。
事畢各散。
并無聚至二三千人者。
查該鎮亦系回籍。
所言當屬不謬。
但馬應煥未經在甘面質。
或一面左袒。
亦未可知。
如果馬來遲惑衆有據。
自應窮治。
如馬應煥誣控。
尤須按律究拟。
請将馬應煥解發甘省面質。
一面紮緻撫臣黃廷桂、饬司道提齊各犯。
俟馬應煥到日。
徹底審究辦理。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又谕、廣東巡撫所管之粵海關。
着總督策楞、永遠兼管。
不必再交巡撫。
○以署兵部右侍郎鄂容安、為兵部左侍郎。
盛京戶部侍郎宗室蘊着、為兵部右侍郎。
○甲辰。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山西布政使朱一蜚奏前月得有透雨後兼旬以來。
風日炎烈。
本月初七八日得雨一寸等語。
看此則晉省雨澤。
殊未沾足。
已批令将一切政務。
先事綢缪。
加意辦理。
巡撫愛必達、身任封疆。
既以寬縱因循。
緻奸民恣為不法。
贻害地方。
若知将來處分必至離任。
自以五日京兆。
益複懈怠偷安。
諸事曠廢。
則其罪更無可逭。
況螟螣既除。
稂莠既翦。
則嘉禾益當滋之雨澤。
今既稍有旱象。
即當豫籌撫恤。
無緻皇皇待哺。
可傳谕大學士讷親、嚴饬愛必達、一日在任。
即有一日之責。
新撫一日未到。
所有地方應辦事務。
稍有疎忽。
仍于愛必達是問。
着悉心籌畫。
詳晰奏聞。
且此等情節自知可耳。
亦不宜露于屬員。
以緻威令不行也。
再萬泉、安邑二案。
情節孰重孰輕。
安邑起事在先。
何以萬泉猖獗更甚。
所辦萬泉案内、據稱看守城門。
恐怕府主走了、提不回人來。
并不敢有别的意思等語。
張世祿等不過數人。
何以遂能看守城門。
是否實情。
其河邊追獲要犯二名。
有無拒捕。
把總如何擒獲。
是否奮勇。
作何獎賞。
前所奏口供、俱未叙明。
此事頗有關系。
而兩次所奏諸摺。
未能徹底明晰。
着将案内情節。
一一詳細奏聞。
至各犯造謀附和、情形各别。
今覽供詞。
大率相類。
想由叙錄繕摺。
不過撮其大要。
未能備載。
可傳谕大學士讷親、将原畫供單。
随便帶來呈覽。
尋奏、查安邑刁民。
于三月二十日、至縣哄鬧三次。
初次拆坊。
繼則毀門。
後又索回毀門之犯。
皆系一日之事。
萬泉辱官守城。
雖系四月初十起事。
較安邑在後。
但該處自上年九月、放火燒房以來。
今年正月、則毆紳抗糧。
三月、則擁衆進城奪犯。
積漸已非一日。
情罪較安邑更重。
至萬泉刁民守城一節。
查該邑甚小。
兵丁連外委共止十名。
又于搶犯後。
衙役兵丁。
畏其勢焰。
俱散匿城内。
在城官員。
俱不免畏首畏尾。
一任刁民恣橫。
即每門撥一二人看守。
亦無敢與之理論。
再把總王于賓、探知要犯史考娃、王滿倉、二人逃匿陝西。
往彼查拏。
協同該處地方。
于黎明未開門時。
将二人拏獲。
并未敢拒捕。
查王于賓從前同都司胡璘、帶兵赴萬泉協拏人犯。
聞有哄城之信。
頓居不前。
是以此處拏犯微勞。
未便獎賞。
得旨。
所奏俱悉。
卷之二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