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宮。
○谕曰、十四叔允禵。
從前倚恃皇考恩眷。
不遵訓谕。
有違弟臣之義。
是以皇考将伊拘禁。
冀其悛改。
朕登極後。
特令釋放。
賜以公爵家居十數年來。
安靜循分。
并未生事。
則是自知悔悟。
能改前非矣。
使得及皇考在禦。
必當嘉予恩施。
朕用是仰承皇考加恩之意。
着封十四叔允禵、為貝勒。
照常上朝。
○駐藏副都統傅清奏、夷使赴藏熬茶。
要地俱應添兵防範。
阿哈雅克騰格裡淖爾一路前派兵六千。
令珠爾默特那木紮勒防守。
今珠爾默特那木紮勒、留藏辦事。
已派宰桑那旺根敦策淩達什在彼管轄。
應即交伊等防範駐守。
至準噶爾進藏時。
臣另派噶蔔倫策淩旺紮勒等、前至喀喇烏蘇、帶兵三百名護送至藏。
其防守阿裡克一路。
已令公珠爾默特策蔔登前往、帶兵五千名駐劄。
又查工布、與達克布、及藏内地方。
共備過兵四千名。
臣仍照數防備。
現在調用兵、共一萬五千名。
再從準噶爾至藏。
路徑共五處。
每處安設卡座。
每卡派兵一百名。
頭目一名。
小心偵探。
又歸并藏内之那克素三十九部落番子。
原系羅蔔藏丹津屬下。
罔知法紀。
聞夷使入藏。
難保無滋事之處。
應于夷使将到時。
令其遊牧移至别處。
仍派人約束防範。
其準噶爾人等。
往各寺廟熬茶時。
仍派官兵、與原護送之官兵、一同約束。
并密饬各寺廟喇嘛之處。
已俱交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小心辦理。
得旨。
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準噶爾往藏熬茶。
因系奏明為伊父修善事。
是以蒙恩俞允。
而藏内之人。
慮其狡詐。
防範自不可忽。
但調兵至一萬五千。
不免張皇且準噶爾此次、尤極恭順。
諸事俱遵旨而行。
應外示寬和。
暗令傅清調兵數千名、于緊要處嚴防。
方為妥協。
一切與郡王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公商辦理。
餘俱如所奏行。
從之。
○又奏、前次準噶爾赴藏熬茶。
管送之大臣官兵等、所用米糧。
動項采買二千三百餘石。
後僅支用九百餘石。
此次應酌減。
豫備二千石再管送之大臣官兵、及準噶爾熬茶人等、所用之柴草、乳油、茶葉、炒面等項。
交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妥備。
得旨。
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
此次管送之大臣官兵、較前次既少。
上次止用過米糧九百餘石。
此次備二千石、尚屬過多應饬令采買一千石。
餘應如所奏。
從之。
○甲子。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海壇鎮總兵袁政、曆任陸路。
未能熟谙水師情形恐與海疆無益等語。
海壇鎮總兵員缺。
着喀爾吉善于通省陸路總兵内、揀選熟習水師之員調補。
所遺員缺。
即着袁政補授。
如陸路總兵内。
無勝任之員。
着于通省揀選熟習水師之副将升補。
袁政即留于該省。
俟有陸路總兵缺出、題補。
○乙醜。
廣西下旺司土巡檢韋仕秀病廢。
以其子韋尚禮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甯古塔民八十兒妻閻氏。
○丙寅。
谕、現在運到漕糧。
着于尾幫内截留二十萬石。
存貯天津北倉。
倘将來直隸等地方。
有需用米石之處。
即由天津運往。
較之抵通撥運。
更為便易。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
前因山西渾源州知州劉廷诏、及奉天州縣虧空案件。
由該上司平日盤查不實。
應着落分賠。
以為通同掩飾、徇庇屬員之戒。
已傳谕各督撫共悉此意。
近日江西巡撫開泰、又有題參萬安縣知縣馬淇瑞侵虧之案。
據稱該府于上年十一月内盤查。
并無短少。
馬淇瑞丁憂離任。
距盤查時、不及半年。
何以虧空遂至五千餘兩。
明系該上司等。
并不實力稽察。
所雲盤查。
不過照常取結。
明知挪借掩飾。
轉令自行彌補。
及遭事故。
如劉廷诏之身故。
馬淇瑞之丁憂。
任已離矣。
補無日矣。
于是司府以揭報卸責。
督撫以題參了事。
設令一日在任。
則一日不破。
州縣習為固然。
是以侵挪無忌。
夫稽查屬員。
乃督撫專責。
平日于此等侵貪蠹蝕之員。
漫不加察。
惟坐擁豐厚養廉。
兢兢保守。
在己身自謂無過。
而所謂整饬吏治者安在。
封疆大吏。
實心任事者、固如是乎。
馬淇瑞之案。
若本身力不能完。
已降旨令開泰等分賠。
嗣後各省督撫。
如有不實力稽查屬員。
俟其離任身故、始行參出者。
開泰分賠之例。
即其榜樣。
可通行傳谕各督撫。
俟其奏摺之便帶去。
○又谕、前據達勒當阿奏稱、五月以來。
雨未沾足。
已批令将應籌接濟之處。
速行奏聞。
未知近日曾否得有透雨。
秋禾情形若何。
可傳谕達勒當阿、即速具奏。
以慰朕念。
再現在雨水未足。
将來如成災處所。
旗倉已經告匮。
民倉米石。
是否足資接濟。
抑或尚需若幹石。
應通盤計算。
豫為籌畫。
着達勒當阿、會同該府尹、詳悉計議。
作速奏聞。
以便早為料理。
再前因山東需米。
曾詢聞奉天米石、可以撥運若幹。
并令流通商販。
今奉天本處。
現既需米。
則撥運東省、及通商販運之處。
俱不必行。
其海禁仍照例嚴查。
毋令奸商偷越。
一并谕達勒當阿、阿裡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