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之。
○丁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停新科舉人覆試。
谕、國家三載賓興。
所以旁求俊乂。
關系綦重。
向因不肖士子。
陋習相沿。
臨場專事懷挾。
舞弊營私。
希圖僥幸。
是以上科順天鄉試。
特派大臣侍衛等、嚴加搜檢。
彼時外省傳谕未到。
恐其中有夾帶冒濫中式者。
因令于榜後覆試。
冀得真實學問。
以培養人材。
本年又當鄉試之期。
聞士子頗知愧悔。
不敢自罹罪譴。
奮勉下帷、以圖上進。
向求講求巧挾之弊頗斂。
而閉戶讀書。
精研場課者有之。
朕嘉悅焉。
但若因此稍弛剔弊之令。
恐複蹈故轍。
着各該監臨等官、臨時加意搜查。
不許攜帶片紙隻字。
務令諸弊悉除。
使場規整肅。
以收得人之效。
至上次覆試。
原因場期已近。
不及嚴查。
今既一體嚴行搜檢。
其覆試之處着停止。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藩思榘、奏請捐監之例、改歸本省。
經部覆準。
朕已降旨允行。
原欲積貯充盈。
于倉儲有益。
可傳谕潘思榘。
令其于一二年後。
将收捐米谷數目。
具摺奏聞。
則有益無益。
可以立見矣。
○戊辰。
谕、從來滿洲人員。
凡事心存敬慎。
今傅恒奏稱、伊昨日進班。
仍回至私寓。
晚飯後方至。
且雲、伊等每日如此。
再納親差旋召見時。
詢及昨在何處住宿。
奏稱在伊私寓。
莊親王自陵寝回京面見。
亦稱昨日到家。
進班大臣。
并非門上行走侍衛等、輪流食飯者可比。
辦事後大臣等散去。
止有進班大臣。
若各退食私寓。
朕偶有臨幸。
豈有止令侍衛等扈從之理。
再從前差旋人員。
從無未進内廷。
先回私宅者。
今伊等在朕前具奏。
并不自知其非。
旁人亦視為故常。
凡事無不因小緻大。
朕若不加訓饬。
從此相率效尤。
敬慎之心安在。
所關非細。
着将此旨通行曉谕。
此後務遵舊制。
以副杜漸防微之意。
○大學士兼管直隸河道總督高斌等、條奏河工各事宜。
一、甯晉泊周百餘裡。
雍正三四年間。
漳河北徙。
又滹沱支河。
從趙州流入泊内。
水不能容。
以緻泛溢。
今漳河南徒。
滹沱水歸正河。
支河久已斷流。
泊内乾涸。
每年并無水患。
惟夏秋各處瀝水彙注。
應于泊内七裡河下。
順舊河形。
準民力自挑小河。
使瀝水有歸。
一、趙州大石橋下。
舊河甚闊。
從山西流入直隸之平山、獲鹿等縣。
由趙州歸泊。
近年水道淤塞。
不能通流。
将來若遇大水。
上遊恐有泛溢。
今自獲鹿查其故道。
勸谕民力挑挖小溝。
使水不緻阻滞。
一、順德府钜鹿縣。
向有<?土兼>地四萬餘畝。
乾隆九年。
于小莊建閘一。
又于東西郭城堤上開涵洞一。
将餘水注堤東。
<?土兼>地經水。
<?土兼>氣頓除。
布種秋禾。
收成豐稔。
惟鹽池、柳窪、油房、大小韓家寨、五村。
<?土兼>地甚多。
而地勢微高。
不能引水。
須于隆平縣地方。
多開一閘。
引水東注。
方可澆灌。
已面饬該地方官。
勸谕農民、借地建閘挑溝。
<?土兼>地俱可成熟。
一、沙河在沙河縣。
城南五裡。
源出山西遼州。
現在乾涸。
伏秋水發。
甚為洶猛。
由沙河縣南、東趨大陸。
臣等經由縣南。
見風沙堆積。
河形阻塞。
随谕地方印河各官。
每年于夏秋水發前。
勸民挑通水道。
使河流順暢。
不緻旁溢。
一、百泉在順德府城、東南八裡。
環三裡許。
泉流甚旺。
灌溉邢台、南和稻田。
現在無庸修治。
又有達活泉、在府西七裡。
野狐泉、在府西北十裡。
二泉建閘、開溝灌田。
向甚有益。
今泉眼枯塞。
随谕邢台縣知縣。
勸民挑挖通利。
以複舊規。
一、滏陽河源出磁州。
下遊直通子牙河。
每歲春末夏初。
灌田之時。
水嘗斷流。
磁民于城西槐樹村、建西閘。
灌田四百餘頃。
于城東北琉璃鎮、建東閘。
灌田六百餘頃。
餘水聽其流入下遊之邯鄲、永年、曲周、雞澤、平鄉、任縣、澆灌地畝。
雍正二年。
閻家淺地方居民。
又建攔河惠民閘。
呈請下闆、蓄水灌溉。
查磁州東西兩閘。
定例五日閉閘。
五日啟闆。
是一月中、磁州獨得水利十五日。
其餘十五日、始分溉六縣。
若再準惠民閘下闆。
于磁州固有益。
而下遊六縣、竟不得沾潤。
況閻家淺地低。
若一下闆。
則收束滏水。
更難下灌。
請立案禁止。
一、大名府之漳河、源出山西。
從河南臨漳縣、流入大名府之魏縣。
水極洶湧。
雍正九年。
漳河繞魏縣城之南北。
分為兩支。
魏縣勢甚危急。
現于該縣上遊八十裡之行善村地方。
開引河八十餘裡。
水口築減水草壩一。
兩旁築壩台。
中空二十四丈。
平時土填。
至伏汛時刨開。
分正河水十之四。
暢流至館陶縣界入衛河。
數年來、水勢安流。
魏縣安如盤石。
勸用民力。
成此钜工。
知府任宏業。
與印河各官。
勞績昭着。
請加恩議叙。
下軍機大臣議行。
○戶部議覆、據四川巡撫紀山、奏請添撥軍饷銀六十萬兩。
前因進剿金川。
于江西、湖北、二省。
撥銀四十萬兩。
本年五月十八日。
複奉旨于附近四川省分。
再撥銀二十萬兩。
經臣部議、于江西撥銀二十萬兩。
共六十萬兩。
江西之二十萬兩。
紀山雖未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