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該旗。
每年彙奏一次。
以便稽查。
務令安靜營生。
無得強橫生事。
如此則于功令不相妨礙。
伊等亦得安居樂業。
生計有資矣。
○兵部議準、直隸馬蘭鎮總兵布蘭泰奏稱、鎮标額設千把外委等官。
不敷巡防。
請于左右兩營額外外委内、揀選十員。
給八品頂帶。
仍食原糧。
毋庸給與養廉。
如果差防勤慎。
遇經制外委把總缺出拔補。
從之。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朕将浙江按察使萬國宣、能否勝任臬司之處。
降旨詢問常安。
今據常安奏稱、萬國宣為人幼未讀書。
粗率洵所不免。
又因其賦性鲠直。
藉以彈壓一時之風氣。
至于事事有合政體。
萬國宣實無其才等語。
臬司為刑名總彙。
風紀攸關。
朕之詢問常安者。
所重在萬國宣之勝任與否。
茲常安所奏。
總未明晰。
且前後抑揚其詞。
若萬國宣果能勝任臬司。
則外官陛見不習禮儀。
不過草野粗率。
尚可寬貸。
倘不稱職。
即當據實陳奏。
今乃作兩可之詞。
一似涉于貶詞。
恐為萬國宣所怨。
乃窺伺朕旨。
含糊具奏。
其能否勝任。
并未奏及。
殊屬遊移。
着傳谕申饬。
仍令将萬國宣能否勝任之處。
再據實明白具奏。
尋奏、萬國宣、人雖粗率。
但平素操守頗好。
自任事以來。
亦無過誤。
于浙省臬司。
尚可勝任。
報聞。
○刑部議覆、調任貴州按察使黃嶽牧奏請、嚴禁川販買貴州苗民子女一摺。
查貴州窮民子女。
止許當官契買。
至鄰省地方。
不許買苗民于川販之手。
律無明禁。
應如所奏。
行令四川并雲南、湖南、廣西、等省各督撫。
轉饬所屬州縣。
出示嚴禁。
嗣後貴州苗民子女。
概不許買。
盜買者、除川販按例治罪外。
将買主照違制例治罪。
所買苗民。
令原籍親屬領回。
從之。
○丁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上還宮。
○谕、我滿洲禀性笃敬。
立念肫誠。
恭祀天佛與神。
厥禮均重。
惟姓氏各殊。
禮皆随俗。
凡祭神、祭天、背镫、諸祭。
雖微有不同。
而大端不甚相遠。
若我愛新覺羅姓之祭神。
則自大内以至王公之家。
皆以祝辭為重。
但昔時司祝之人。
俱生于本處。
幼學國語。
凡祭神、祭天、背镫、獻神、報祭、求福、及以面豬祭天、去祟、祭田苗神、祭馬神、無不斟酌事體。
編為吉祥之語。
以禱祝之。
厥後司祝者。
國語俱由學而能。
互相授受。
于贊祝之原字原音。
漸緻淆舛。
不惟大内分出之王等、累世相傳。
家各異辭。
即大内之祭神、祭天、諸祭。
贊祝之語。
亦有與原字原韻。
不相吻合者。
若不及今改正。
垂之于書。
恐日久訛漏滋甚。
爰命王大臣等、敬謹詳考。
分别編纂。
并繪祭器形式。
陸續呈覽。
朕親加詳核酌定。
凡祝辭内字韻不符者。
或詢之故老。
或訪之土人。
朕複加改正。
至若器用内楠木等項。
原無國語者。
不得不以漢語讀念。
今悉取其意。
譯為國語。
其纂成六卷。
庶滿洲享祭遺風。
永遠遵行弗墜。
而朕尊崇祀典之意。
亦因之克展矣。
書既告竣。
名之曰滿洲祭神祭天典禮。
所有承辦王大臣官員等職名。
亦着叙入。
○谕軍機大臣等、昨将四川等省逆案正法之劉奇、夏如春、等妻子。
賞給功臣等為奴。
朕因伊等系逆犯子嗣。
若一處安置。
恐怙惡不悛。
又緻生事。
是以分賞外省将軍大臣。
朕辦理之意。
恐伊等不能深悉。
着傳谕各省将軍大臣等。
所有分賞伊等此項人口。
斷不可留于京城。
務須擕赴任所。
加意約束。
毋緻疎縱脫逃。
滋生事端。
○以故四川打箭爐作蘇策土百戶江初紮什子側旺、漳臘營中阿壩土千戶墨丹住子曹旺蚌、打箭爐桑阿籠土百戶沙家平侄沙家丹津、襲職。
○戊戌。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雍和宮行禮。
○幸圓明園。
○禮部議準、原任山西巡撫愛必達奏、晉省按照中額。
應錄科舉三千九百餘名。
試卷較少。
應将易、書、詩、三經。
各減一房。
外簾受卷、謄錄、對讀、三所。
各減一員。
從之。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聞将軍補熙、遣佐領素爾芳阿、帶馬甲六名。
擕生息銀一千兩。
往額驸策淩所居地方。
購買馬匹。
并以茶葉等物。
送額驸策淩。
向未聞有從歸化城赴軍營買馬者。
今遠道跋涉。
遣官前往未知實系官買。
抑系私買。
詢及所遣人等。
據稱送物與額驸策淩。
而言語又複閃爍。
此事或果屬買馬。
或另有别情。
着詢問補熙、令其據實明白回奏。
并寄知額驸策淩、于伊所差人等問明具奏。
○理藩院奏、西林郭勒盟長蘇尼忒、等六旗蒙古。
被旱成災。
貧乏人等。
應行赈恤。
得旨、覽奏西林郭勒盟長蘇尼忒等六旗。
被災較大。
着派尚書納延泰、馳驿前往查辦。
○庚子。
谕、據江蘇巡撫安甯奏稱、布政司王師、于江陰縣丞俞镫、采辦硝斤一案。
俞镫因帶辦私硝。
圖利遲延。
又經鋪匠人等控告扣克。
該司并不詳揭。
又原署阜甯令馮觀民、經道府揭報虧空。
該司瞻顧同鄉。
委稱年款不清。
不行詳揭。
又江蘇鼓鑄。
該司瞻徇姻親範商。
違例不令爐頭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