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
又清理錢糧。
系該司專責。
乃一切詳禀。
浮泛不切。
錯謬難行。
又王德純、冒領庫銀一案。
最為易結。
該司以姜順蛟、系伊門生。
恐罹重處。
輾轉駁诘。
至今懸案。
該司辦事遲留。
居心詐僞等語。
王師、系朕特用之員。
自宜秉公率屬。
實心任事。
奮不顧身。
以圖報稱。
今據安甯所奏、是不稱江蘇藩司之任。
着解任來京候旨。
其江蘇布政司員缺。
着愛必達前往署理。
○又谕曰、禦史李文駒奏、山西、河南、刁民。
屢次糾衆抗官。
請差員按部宣谕一摺。
朕觀奉使之員。
好事者、則幹與地方之務。
與督撫抗。
其安靜者、則不過乘傳往來。
敷衍了事。
以應虛文。
于風俗人心。
究無實際。
蓋厚撫綏。
興教化。
皆有司專責。
在地方官身為司牧。
朝夕與民相親。
正當随事教導。
示之禮法。
漸摩于不覺。
禁戒于未萌。
方為有益。
豈欽差巡曆一遍。
宣講一番。
即能使愚民共喻。
頑梗革心。
收捷效于口頰間耶。
夫糾衆抗官之事。
從事往往暗自消弭。
比來事無大小。
悉令上聞。
文武大吏。
不敢隐匿。
朕因整饬紀綱。
維持風俗。
随時辦理。
不事姑息。
并非往日少而近日益見其多。
即如水旱偏災。
各省向所時有。
近歲雖不成災。
亦必入告。
亦因朕明目達聰。
外吏無不據實陳奏。
初非水旱之較多于前也。
以通省之大。
間有一二縣。
一縣中間有一二人。
此一二人、既伏辜正法。
則其餘皆善良輩矣。
而仍複命使頻煩。
往來喋喋。
竟似方州比屋。
人盡冥頑。
非聚集訓谕。
不能感發天良。
是直以不肖待人。
為民上者。
何忍出此。
譬之農夫為稼。
嘉谷中不免一二稂莠。
翦稂莠、則嘉谷自滋。
若因有稂莠。
而并嘉谷亦因之鋤耨。
則勞而反損。
此柳宗元種樹之喻。
深戒夫長民者之好煩其令也。
禦史條奏。
往往乘一時風氣。
辦水利、則競言水利。
辦錢價、則競言錢法。
訓饬刁民、則競言刁民。
近日袁銑曾奏請行保甲、定地方官處分。
因系己行之事。
且曾屢降谕旨訓饬。
其摺未發。
今李文駒又為此奏。
伊等所見。
大率如此。
是用明切曉谕知之。
○又谕軍機大臣等、據署江蘇巡撫安甯參差、布政司王師、辦事遲留。
居心詐僞。
沽名邀譽。
不能整頓一切。
其不揭虧空。
私免加色。
尤屬有意徇私各款。
朕已降旨、令王師來京候旨。
又奏清厘積欠一摺。
據稱江南積欠甚多其弊總在書役。
現在設法辦理。
于民間無擾等語。
安甯初任巡撫。
辦此二事。
有當與否。
抑或有用氣質之處。
高斌現在江南。
可抄錄原摺寄去詢問之。
○辛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衆神保、自任鹽政以來。
不過循分自守。
于鹽務未見其能實心辦理。
至地方一切事務。
全不留心。
即如安邑系伊駐劄之所。
萬泉相距甚近。
地方刁民聚衆。
如此不法。
僅于安邑起事之初。
曾奏大略。
朱批令其蹤迹為首之人。
密行奏聞。
伊乃并未覆奏而萬泉一案。
則始終置若罔聞。
伊意以為此地方官之事。
與已無與。
不知欽差官員。
雖不可幹與地方事務。
而有所聞見。
必當一一據實陳奏。
朕亦可因以印證該地方情形虛實以廣明目達聰之用。
若祇因循保位直同木偶自以操守可信。
即為無忝厥職。
伊坐擁豐厚養廉豈尚患其簠簋不饬耶。
今因一時未得其人仍留伊一年。
可傳谕嚴行申饬。
嗣後黾勉振作。
毋蹈前轍。
以稱委任。
○陝西巡撫徐杞奏、陝省高陵、泾陽、三原、興平、鹹陽、臨潼、富平、乾州、武功、等九州縣。
豆收歉薄。
其額徵豌豆。
留為次年支放者。
請徵三緩七。
俟明年夏收後。
照額徵還。
至明年兵馬應需料豆。
于存倉豆内通融支給。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董邦達、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命領侍衛内大臣伊勒慎、仍管正藍旗漢軍都統事務。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大同總兵官呂瀚奏、得勝口外鎮甯所地方。
有生員李曰英等。
在理事通判衙門喧鬧。
先後拏解四人。
交大同知府衙門審究等語。
山西萬泉、安邑、刁民甫經懲創。
遠近百姓。
即有愚不逞之徒。
亦當聞風歛迹。
何得尚有喧鬧官署之事。
可謂愍不畏死。
着傳谕德沛、令其從重盡法嚴處。
無得以其微而忽之。
○大學士等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前據升任福建巡撫周學健條奏、漳、泉、二府商民。
許給照赴台買米。
在台居住之漳、泉、二府商民。
亦許将米運回發賣。
經軍機大臣議準。
行令妥定章程。
查漳、泉、二府。
産米不敷民食。
商民赴台收買。
甚屬簡便。
請嗣後買米商民。
令本縣給文赴泉防同知換照過台。
呈明台防同知。
移知台灣府。
準其購買。
于鹿耳門出口時。
台防同知驗數填照。
到廈之日。
令泉防同知。
移知漳、泉、二府。
聽其發賣。
倘照内米數不符。
或由小口出入。
并不在漳、泉、發賣。
将該商究處。
若出口已久。
逾期不返。
将該商家屬審究。
仍令該同知、及在汛武員。
嚴束兵役。
毋許需索。
如違查參。
至周學健奏、在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