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
據安徽布政使陳德榮奏稱、上江民欠。
自乾隆二年起。
至十年止。
共未完銀六十四萬餘兩。
現在仿照江蘇之例。
設法清查。
以完陳欠等語。
朕已批令竭力妥為辦理。
布政司雖屬錢糧總彙。
然巡撫為一方之統率。
須善為助理。
方得有濟。
譬如臂指之相連。
然後脈絡相貫。
着傳谕潘思榘、令其同心協力。
與布政使陳德榮實力查核。
商酌妥協。
務令從前積弊清除。
亦勿得有所滋擾。
○又谕、前愛必達請訓時。
朕已頒谕旨、令大學士讷親傳知之矣。
惟清查積欠一案。
尚未谕及。
今見安徽布政使陳德榮條奏此事。
因江蘇尤為緊要。
若不早為澄清。
則此後究難免于舊習複萌。
必須實力辦理。
使耗蠹侵隐。
一一清厘。
又于民間無擾。
方為盡善。
可傳谕大學士讷親、令其即寄信愛必達。
務必實心經理。
贊助巡撫。
以成其事。
不得稍事因循。
○福建布政使高山、緣事降調。
以原任直隸按察使永甯、署福建布政使。
○是日、駐跸兩間房。
○壬子。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久未接張廣泗大金川之報。
若有摺奏抵京。
可迅速封發。
嗣後有張廣泗摺報大金川之事。
總由驿遞。
不必俟發報之日封送。
再各省督撫提鎮等摺奏來京。
倘有緊要事件。
其赍摺之人。
大概情形。
自無不知之理。
詢問明白。
如系尋常事件。
仍随本封發。
如有關系之事。
亦即由驿遞。
可傳谕大學士等知之。
○又谕、福建布政使員缺。
朕已降旨、令永甯前往署理。
永甯即着在京起身赴任。
不必前來請訓。
着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傳谕永甯、閩省民風。
向未淳厚。
如漳、泉、俗悍民刁。
最稱難治。
前此彰化之賴石、戕害官長。
近日上杭之羅日光、抗租拒捕。
其他如長泰之相驗抗官。
南靖之争地械鬥。
種種不法。
實多驕肆。
各郡皆然。
亟宜随時整頓。
至于紳衿武斷鄉曲。
遇事風生。
如近日查辦竿塘等島。
即遍貼告條。
霸占漁利。
此等弊俗。
不可枚舉。
其台灣孤懸海外。
閩粵流移。
番民雜處。
仇殺争競。
私載透漏等弊。
俱宜實力革除。
盡心化導。
次第辦理。
俾士庶革薄從忠。
漸成敦龐之俗。
布政司有旬宣之責。
所任綦重。
應與督撫同心協力。
善為經理。
以挽頹風。
庶無負朕簡用之意。
○是日、駐跸常山峪。
○癸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工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疏稱、東省運、捕、泇、上、四廳。
所屬堤工。
屢被汛水汕刷殘缺。
閘壩等工。
多有損壞。
請動項興修。
從之。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今歲熱河八溝一帶。
均屬豐收。
谷價平減。
請于司庫撥銀二萬五千兩。
委員陸續采買。
運貯薊州、遵化、豐潤、三州縣倉内。
以供陵糈。
得旨、照所請行。
○免湖南臨武、藍山、二縣水沖地畝額賦。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
翼日如之。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那蘇圖奏稱、口外熱河八溝一帶。
早禾茂盛。
次第登場。
請撥銀兩。
委員采買。
以供陵糈之用等語。
從前陵糈米石。
俱系漕米内運往。
後因屢次條奏、于八溝采買。
其意或因彼處撥運腳價較省。
或因口外豐收。
恐緻谷賤傷農。
是以如此辦理。
其意蓋為節省。
然漕米不運薊而運通。
不知其較采買運往者。
所省幾何。
而買運則須現撥正項。
亦未見其十分節省也。
朕思與其由八溝運往薊州。
不如仍照舊制。
以漕米運送。
其八溝之米。
即存貯本處。
以為口外備荒之用。
況今歲蒙古地方。
聞有被旱之處。
将來或須赈恤。
以此接濟。
甚為有益。
且向例本由漕運。
今于八溝采買。
即有所省。
倘口外又複需用。
如無項可撥。
由通運往。
所費不更多乎。
那蘇圖所奏。
朕已批示照所請行。
但辦理尚需時日。
可傳谕那蘇圖、令其将以上情形。
再為籌畫妥議具奏。
并傳谕大學士讷親、令将從前因何改撥。
及屢次辦理緣由。
詳悉查明奏聞。
○又谕、朕聞四月十六日。
有成都查街兵丁。
拏獲金川細作七人。
經臬司訊供。
系莎羅奔差來放米。
要燒盡成都。
好占地方等情。
未見張廣泗奏報。
果否曾有此事。
可傳谕張廣泗、令其據實詳悉奏聞。
尋奏、臣于五月初一日抵成都。
距四月十六日。
僅止半月。
并未聞有細作放火之事。
是以未經具奏。
報聞。
○大學士等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前據升任福建巡撫周學健條奏、閩省額設趕缯船。
請照粵省酌量留配。
其餘改造雙篷等船。
經軍機大臣覆準。
行令分别裁改。
查閩省洋面。
與粵省不同。
非趕缯大船。
難期穩便。
不能照粵省之例。
裁減大半。
請略為變通。
将淡水營趕缯船六隻。
裁去四隻。
其餘各營。
酌量情形。
共裁二十二隻。
改造雙篷艍<?舟古>等船。
仍留大小趕缯船一百五十三隻。
至周學健原奏、請于趕缯船拆造時。
漸次改造。
查裁去趕缯船。
既應改造。
請照閩省水師旗營之例。
先行變價充饷。
所有應造雙篷等船。
即動項興工。
造竣交營差操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