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漕項銀米。
着照該署撫所請速行。
○又議準、雲貴總督張允随疏稱、滇省鎮雄州屬土目餘鐘麒、戶下佃戶蔔約等十六戶。
田地錢糧戶口。
前經奏歸川省叙永廳管轄。
入額徵收。
所有滇省原報上中下三則田四十七畝。
夷地一頃三十四畝。
額徵銀米。
應請開除。
從之。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
蒙古諸王公等、恭迎聖駕。
○癸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張三營。
○甲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據那蘇圖奏稱、乾隆二年。
霸州等十一州縣。
領運通倉赈濟米石一案。
屢經部駁。
但分設四鄉。
輾轉分盤。
折耗在所不免。
每石請銷耗米一升五合等語。
着加恩照所請、準其報銷。
後不為例。
○又谕、據安甯奏稱、蘇松等屬之崇明、寶山、上海、鎮洋、常熟、昭文、南彙、江陰、各縣。
沿海沿江等處。
于七月十四日夜。
飓風陡作。
大雨傾注。
海潮泛溢。
田禾被淹。
人民房屋。
亦有漂沒沖坍。
而崇明、寶山、為最重。
上海、鎮洋、似覺亦重。
現在分别查辦。
其沿海未經報到之處。
查明續奏等語。
該處民人。
卒被風潮。
非尋常水災可比。
朕心深為憫恻。
着該督撫等加意撫綏。
實力查辦。
至綠旗兵丁。
因有糧饷。
例不撫恤。
但是日風潮。
昏夜驟至。
兵丁廬舍人口。
同被災傷。
殊可轸念。
着加恩一體查恤。
俾被災兵民。
均沾實惠。
○又谕、據陳大受奏稱、上杭、永定、衿民、因粵民有違議造屋。
竟越境拆人房屋。
又朕聞該督之竿塘十四島。
亦因紳士希圖專利。
鑽營呈請開墾。
并未準行。
而各紳士即遍貼告條。
令漁佃人等請批。
方準承墾。
從前各處鄉紳。
恃勢武斷。
淩虐桑梓。
欺侮鄰民。
大為地方之害。
及雍正年間。
加意整饬。
嚴行禁止。
各紳士始知遵守法度。
循分自愛。
不敢稍涉外事。
乃近來舊習複萌。
竟有不顧功令。
恣意妄行。
各省未必無此。
而閩省為尤甚。
夫紳士受國家厚恩。
必其品行端方。
遵循禮法。
始足以表率鄉闾。
今乃不知檢束其行。
下類輿台賈販。
與小民争利。
或淩侮鄰境。
此風漸不可長。
着直省各督撫詳加訓饬。
繼自今。
其各敦品守法。
毋使敝俗複興。
以緻鄉闾滋害。
倘仍有肆橫不法者。
立即據實查參。
若該督撫稍涉瞻徇。
經朕訪聞。
惟該督撫是問。
不為寬貸。
該部可傳谕通行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甘肅提督永常奏稱、甘省連歲有收。
今歲自春徂夏。
雨旸時若。
市中糧石。
最為充足。
糧價較之昔年甚賤。
秋成有收。
勢必更減。
可以乘時采買。
以備積貯等語。
采買原所以裕倉儲。
而當谷賤之時。
亦所以利農民。
但未知現在甘肅倉儲。
盈缺若何。
今歲秋成。
如果豐稔。
倉儲不足。
及時采買。
以裕積貯。
自是有益之舉。
着傳谕黃廷桂、令其将應否采買之處。
詳查具奏。
若其應買。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又谕、朕閱阿裡衮糧價一摺。
甚覺昂貴。
但今日又據顧琮奏稱、山東沿河一帶。
低窪地畝。
現在被水淹浸。
阿裡衮現在查辦。
高處仍屬有收等語。
其先經被水。
雖據阿裡衮奏聞。
而高處光景如何。
此次并未奏及。
着傳谕阿裡衮、令其将現在情形。
通省有收與被災者孰多。
及被災者如何撫恤。
俾災民不緻失所處。
作速奏聞。
尋奏、東省地方。
高下不一。
低地不無淹浸。
高阜俱屬有收。
合計通省、有收者究多。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