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其意謂尊崇祀典。
宜用天子禮樂。
夫孔子道德高厚。
與天地參。
即備天子禮樂以奉之。
亦未足以昭崇報。
我朝列聖、隆禮緻敬于先師。
至矣盡矣。
而樂舞仍用六佾。
非略而未講也。
朕謂季氏八佾舞于庭。
孔子斥其是可忍也。
孰不可忍。
今顧以孔子所非者。
祀孔子。
是得為敬孔子乎。
在他人則議之。
在己則受之。
于聖人之心安乎。
謂孔子生未嘗為諸侯。
六佾亦豈所固有。
此乃本之宋臣王安石、謂史記不當列孔子于世家。
不過文人翻新立說。
豈足據為定論。
且天子尊師。
所貴宣明德化。
敦叙彜倫。
實能行聖道以端治理。
明聖教以淑人心。
坐而言。
起而行。
使天下無一人不與被聖人之澤。
至于樂舞之儀文。
笾豆之度數。
其末節耳。
而以此為尊師首務。
豈所謂能知輕重者乎。
又所稱、兩庑先賢先儒。
位次淩躐。
宜請厘正一條。
兩庑從祀諸人。
累朝互有出入。
蓋書生習氣。
喜逞臆斷而訾典章。
就其一偏一曲之見。
言人人殊。
考之前史。
甚至有迎合時事。
黨護鄉曲者。
漢臣議禮如聚訟之譏。
良有以也。
阮學浩所信者、閻若璩之說。
而閻若璩此條。
如何厘正。
若者宜先。
若者宜後。
在閻若璩即無定論。
況孔廟祀典。
于雍正二年、奉皇考世宗憲皇帝谕旨。
令廷臣集議。
所有應增祀複祀之先賢先儒。
已經一一厘正。
閻若璩所謂西多于東者。
蓋未厘正以前之舊。
今定從祀東庑六十二人。
西庑六十一人。
位次秩然。
初無淩躐。
現載大清會典。
閻若璩固未及見。
阮學浩、何備官而亦未之聞耶。
祀典關系重大。
若祗憑其私心淺見。
率議更張。
忽進忽退。
忽東忽西。
成何政體。
以朕觀之。
此二條即不可施行。
是以明切曉谕。
令衆知之。
其餘各條。
或有應議之處。
大學士會同該部、詳議具奏。
尋議、該檢讨所奏閻若璩末議。
第三條、複祀秦冉、顔何。
補祀縣亶。
第四條。
增祀樂正克。
第七八兩條。
增祀諸葛亮、範仲淹。
第十條。
增祀黃幹。
均蒙聖祖仁皇帝、世宗憲皇帝、采擇廷議。
先後舉行。
第二條。
升祀有若于廟庭。
又于乾隆三年、議準尚書徐元夢條奏舉行。
俱毋庸再議外。
其第二條内、議升祀公西華于廟庭。
據閻若璩、以論語孟武伯問仁、子路曾皙等侍坐、兩章為斷。
查論語所記四科諸賢。
蓋專指從于陳蔡者而言。
唐開元中、據此遂定為十哲。
升祀廟庭。
其實史記載孔子之言。
謂受業身通者、七十有七人。
皆異能之士。
則知聖門高賢。
原不止此數。
故宋鹹淳中、升祀子張。
本朝乾隆三年、升祀有若。
皆以補唐禮所未備。
至公西華之賢。
固不下于季路、冉有。
然七十子之中。
如子賤、子羔、原思、南容、漆雕開、皆為聖人所深許。
較之公西華、亦難為軒轾。
即以閻若璩、據問仁一章。
謂與由求并稱。
當升公西華。
而所據侍坐一章。
則曾子升配。
已不能複進曾晳。
是議禮紛紛如聚訟。
轉不如姑仍其舊之為安也。
再第四條、議增祀公明儀。
第五條、增祀曾申、申詳。
第六條。
增祀漢河間獻王劉德。
查公明儀、曾申、申詳、見于孟子、及檀弓等書。
皆能守家傳。
謹師法。
以不背于聖賢之徒。
但授受淵源。
既罕明證。
其闡明聖道。
亦别無考據。
漢河間獻王劉德、修學好古。
所得皆古文先秦舊書。
如周官、尚書、禮記之屬。
事迹具載漢書。
但當暴秦之時。
轉徙流離。
藏遺經于焚書坑儒之會。
諸儒實為其難。
及挾書之禁已弛。
以藩王有土之尊。
出其力以搜求圖籍。
獻王實為其易。
若因子張之弟子。
增祀公明儀。
則曾子高弟。
尚有樂正子春、子襄、公明高。
若因曾子之孫。
子張之子。
增祀曾申、申詳。
則孔氏子孫之賢者。
尚有孔斌、孔穿、以下多人。
若因有功經籍。
增祀劉德。
則藏書壁中、避禍嵩山之孔鲋。
亦未列俎豆。
事閱數千年。
博議者未之及。
非有阙遺。
實重之也。
又第九條、議改祀蔡元定于兩庑。
其意以為蔡元定、自有功聖門。
非以子重。
果如所言。
不但無以處曾晳。
即程珦、朱松、于聖道亦各有體認。
豈皆以子重者。
此其為臆說無憑。
又不辨而自明。
以上各條。
俱毋庸議。
從之。
○谕、昨據工部摺奏、蕪湖工關。
較去年短少。
行令查核。
業經降旨依議。
今日戶部議稱、蕪湖戶關。
盈餘較去年有餘。
毋庸置議等語。
此案工關盈餘。
雖較上屆不足。
其戶關較上年盈餘之數。
足敷抵補。
如将有餘者、毋庸置議。
不足者、再加行查。
于考核功過之意未合。
即使行查。
亦徒多往返登答。
工部再行查核之處。
不必行。
嗣後着該部照此辦理。
如一人而兼兩關。
其比較上年盈餘之處。
俱有不足。
再行議令該督撫、據實查核。
卷之三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