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士高斌、于江南查赈事竣。
便道查勘。
今據奏、巳委南河參将邱若龍等、前往詳加查勘。
将原有河道。
疏其淤淺。
舊存堤埝。
補其殘缺。
至原無堤埝之處。
請建石工。
以禦險溜。
俟查勘酌議興舉等語。
大學士高斌、現在查審參案。
尚需時日。
蘭山災地。
以工寓赈。
于災民甚有裨益。
着河東總督完顔偉前往、率同大學士高斌差員。
悉心相度。
其淤淺河道。
殘缺堤埝。
應速行修補者。
即酌議奏聞辦理。
俾災民早沾以工寓赈之恩。
其一切石工。
尚可遲緩者。
仍俟大學士高斌、親行勘明。
再行辦理。
○丙午。
上詣南郊齋宮齊宿。
○丁未。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戊申。
上以冬至節。
詣壽康宮。
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禦太和殿受賀。
○谕、朕聞閩省風俗。
尚鬼信巫。
偶遇雨旸失時。
遂有無藉之徒。
意在歛錢肥已。
因而詭稱某處神佛靈應。
聚衆迎賽。
或将神像擡至街衢。
挾令地方官、跪拜迎送。
種種惡習。
殊屬不經。
凡地方遇水旱。
自督撫大吏、以至州縣有司。
固當竭誠緻禱明神。
為民請命。
豈有棍徒藉名聚衆擡神。
挾持官長。
因而召争起釁。
滋生事端。
甚為風俗人心之害。
此風斷不可長。
嗣後着嚴行禁止。
倘有違犯。
即照律治罪。
地方官倘或悠忽從事。
姑息養奸。
即着該督撫參處。
他省或有似此惡習者。
着該督撫一體辦理。
○己酉。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請陛見。
允之。
以駐劄北路軍營護軍統領塔爾瑪善、暫署副将軍印務。
○以廣東瓊州鎮總兵黃有才、左翼鎮總兵黃士俊、對調。
○庚戌。
上詣壽康宮。
侍皇太後宴。
○谕、今歲七月、江南地方。
猝被潮災。
朕心深為轸念。
屢降谕旨、令該督撫加意赈恤。
惟是赈濟月分。
至冬底已滿。
離來春麥熟尚遙。
恐窮黎仍不免嗷待之虞。
着将蘇、松、太、所屬。
被災最重之崇明。
極次貧民。
再加展三月。
次重之鎮洋、寶山、太倉、上海、及南彙之浙鹽場。
極次貧民竈。
俱加展兩月。
又次之常熟、昭文。
極次貧民。
俱加展一月。
其淮北所屬。
被水成災。
雖較江以南稍次。
但系積歉之區。
其災重之海州、沭陽、邳州、宿遷、睢甯、銅山、沛縣、安東、桃源、九州縣内。
被災九十分者。
極次貧民。
俱加展兩月。
被災七八分者。
極次貧民。
俱加展一月。
其兩淮鹽場竈戶。
亦着一體加恩。
被災十分之莞渎。
九分之闆浦、徐渎、中正、臨洪、興莊。
七分之伍祐。
極次貧民。
俱加展兩月。
六分之新興。
極貧、加展一月。
次貧、同五分之劉莊、廟灣、極次貧民。
俱加赈一月。
至衛軍貧生。
以及寄居場地之民戶。
各随坐落地方。
分别照例辦理。
俾得有資接濟。
該部遵谕速行。
○辛亥。
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上詣壽康宮。
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複詣皇太後宮侍宴。
○谕、朕尊崇先師。
仰止宮牆。
已降旨于來歲孟春。
躬谒孔林。
嗣因東省秋潦成災。
雖經赈恤。
恐一時民氣未複。
若改俟秋間前往。
未知于民情實在若何。
該地方業經動帑豫備。
遲至秋間。
不免又多一番勞費。
踴躍望幸。
自屬輿情。
但巡幸大典。
所期于闾閻實有裨益。
是以特召巡撫阿裡衮來京。
面加咨詢。
或春或秋。
何者為便。
據該撫奏稱、東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