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州縣。
俱已撫綏得所。
其經行道路營盤。
俱經豫備。
若春月前往。
春麥雖不能補種。
而秋田即可及時耕作。
以待西成。
若遲至秋間。
則既誤麥收。
并妨秋稼。
即在地秋禾。
亦須早獲。
轉于民間歲計未便等語。
看此情節。
則改至秋間。
仍不如乘春前往為宜。
但正月尚寒。
着定于二月初四日。
恭奉皇太後銮輿起程。
○壬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郊壇大祀、誓戒百官禮。
谕、古天地大祀。
前期有百官受誓戒之禮。
周官冢宰、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
唐宋則掌以太尉。
或于尚書省。
或朝堂。
明初誓于中書省。
後于阙門宣制。
嘉靖中、則親禦奉天殿。
百官朝服聽誓戒。
所以聳衆聽、而緻肅共、懲怠玩。
典至重也。
國朝祀典。
太常寺先期行文出示。
蓋本古人誓戒遺意。
而集衆宣誓。
儀章未舉。
朕思八政祀居其首。
而大祀莫重于郊。
嗣後有事于圜丘、方澤、祈谷、雩祭。
應于午門前宣誓戒。
陪祀之王、公、文武大臣官員。
朝服齊集。
跪聽行禮。
以昭齋明嚴敬之義。
大學士、會同該部、稽古具儀以聞。
尋議、嗣後有事于圜丘、方澤、祈谷、雩祭。
前期四日。
鴻胪寺于午門外。
設敕案一。
前設香案一。
令禦史四員、禮部、鴻胪寺、堂官各二員。
侍儀。
鳴贊官二員、于午門外。
東西向立。
陪祀之王公文武大臣官員、及執事官之應齋戒者。
俱朝服齊集。
内閣學士、恭捧敕谕。
内閣官前導。
大學士随行。
由午門中門出。
太常寺堂官、接捧敕谕。
安置敕案上。
退。
鳴贊官、贊排班。
鴻胪寺官、引陪祀王以下文武各官排班。
立。
鳴贊官、贊跪。
王以下文武各官皆跪。
鳴贊官、贊宣敕谕。
宣敕官、詣敕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興。
從敕案上、恭捧敕谕。
就敕案東傍西向立。
宣讀敕谕。
宣畢。
恭捧敕谕。
仍安置敕案上。
退。
鳴贊官、贊叩。
興。
王以下文武各官皆退。
太常寺堂官、恭捧敕谕送内閣。
其陪祀之王公文武大臣官員等、于次日各詣齋所。
至誓戒敕谕、交翰林院撰拟進呈。
宣敕谕官、由太常寺奏派。
黃案、案衣、香案、交工部備辦。
香案上陳設五供。
交太常寺備辦。
從之。
敕谕曰、皇帝敕谕陪祀王公文武大臣官員、及執事人等。
茲以某年月日、恭祀某壇。
惟爾群臣。
其蠲乃心。
齊乃志。
各揚其職。
敢或不共。
國有常刑。
欽哉。
勿怠。
○吏部議覆、黑龍江等處将軍富森等疏報、年滿官學教習一摺。
除列二等者、應照例留學。
毋庸議叙外。
其列一等者、查系由本處索倫等項人内挑補。
未便以京員補用。
應照倉官年滿守候武職之例。
咨部帶領引見。
記名後。
以本處骁騎校升補。
并請嗣後黑龍江等處、各學教習年滿。
列為一等。
臣部查明、系由本處挑取筆帖式充補者。
俱照倉官年滿例辦理。
如系本處揀選考取繙譯、咨送臣部帶領引見。
補放筆帖式充補者。
準與在京各學教習。
以小京官選用。
如情願守候武職、亦聽。
從之。
○考選八旗軍政。
卓異官一百十員。
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九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二十九員。
才力不及官八員。
照例分别議叙、處分、有差。
其曾經出兵打仗之年老官二十九員。
賞給全俸半俸有差。
○調山東泰安府知府徐大材、赴部引見。
○癸醜。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山東省被災州縣。
已加恩多方赈恤。
第念停赈之後。
來春民食未免艱難。
着将被災最重之東平等二十三州縣衛。
無論極次貧民。
概行加赈兩個月。
被災次重之齊河等六十州縣衛所。
極貧加赈兩個月。
次貧加赈一個月。
其鄒平、泰安、新泰、萊蕪、蒙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