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二年。
丁卯。
十二月。
丁巳朔。
軍機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八旗下屯種地、稽查董率之方。
一、撥受房地。
四至造冊。
交理事廳稽查。
一、屯戶原系理事廳衙門應管。
其命盜等案。
不得專責州縣。
仍會同理事廳辦理。
至窩賭、窩逃、私宰、私燒、鬥毆等事。
一體稽查。
一、旗戶屯地。
私行典賣與民人。
已有定例。
至旗人轉相典賣。
一體查禁。
其另派旗戶頂種。
及出銀典買之人。
按律治罪。
一、屯戶領受房屋。
如有些小滲漏破損。
自行粘補。
均照所請。
一、雇工傭耕。
應聽自便。
亦照所請。
如将田畝出租召佃。
則非令其種地習勞本意。
應嚴禁。
豫行交租認佃者。
民人照例治罪。
旗人追租。
一、旗戶如探親他出。
往返在五日以上者。
給假票。
如私自遠出。
及逾限不回。
分别懲治。
但該戶倘任意逗遛。
該旗如何稽查。
及理事廳如何查催之法。
尚未議及。
應令于遷移安集後。
察看情形酌辦。
從之。
○禮部議覆、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湖南鄉試。
自雍正初年、與湖北分闱後。
士子應試、多至七八千人。
今科酌定科舉。
較前已少其半。
請量減簾員等語。
查湖南、同考官十一員。
外簾官十六員。
今既應試人少。
應如所請。
裁同考官二員。
外簾官三員。
從之。
○戊午。
谕、各省督撫保舉俸滿教職。
理宜慎重揀選。
以冀得人。
從前尹會一、張楷、到任未久。
亦濫舉教職多員。
經朕降旨交部議處。
以為沽名市恩者戒。
昨引見教職内。
有直隸總督保舉之楊昑、河南巡撫保舉之郭丕、二人皆屬平庸衰邁。
不稱知縣之職。
已降旨令回原任。
那蘇圖、碩色、尚與尹會一等、到任未久。
保舉多人者有間。
着該部傳旨申饬。
定例教職六年俸滿保題。
原以其人才品出衆。
堪膺民社之寄。
是以許其格外保薦。
為督撫者、自應一秉虛公。
核實保題。
方不負人臣以人事君之義。
若将平庸之員保薦。
用為知縣。
一二年後、不能勝任。
仍請改教。
是不以民社為重也。
于吏治民生。
實有關系。
嗣後如有不稱保題。
該督撫濫行保薦者。
朕必加以處分。
該部傳谕各該督撫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漕運總督今任浙江巡撫顧琮、覆奏湖河地畝一摺。
前總河完顔偉奏稱、各處低窪地畝。
交地方官查明。
免其升科。
遇水淹歉收。
毋庸赈濟。
今顧琮奏稱、辦赈原系挨戶稽查。
如本村有赈。
而所種高地無災。
力能糊口。
即有湖河地畝失收。
赈亦不及等語。
兩人所奏不同。
查災赈雖按畝計算。
但未經升科之地。
不能按畝報災。
而實有被災戶口。
無業貧民者。
亦令查明一體赈恤。
并不在地畝有無。
暨升科之免與不免。
完顔偉所奏、毋庸議。
至顧琮所稱、湖灘聽民開墾。
有妨水道。
若私墾未報者。
準令升科。
必緻築圩圍堰。
壅水專利等語。
查乾隆九年、浙江布政使潘思榘、奏請禁墾湖地。
業經議準通行。
現在各省遵照辦理。
顧琮所奏、亦毋庸議。
報聞。
○己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西安巡撫徐杞奏、高陵縣捏名揭帖。
系馬宏财結首。
有拜闆傑等、窩留李開花、及鮮傑私封職銜一摺。
經朕批示、即問之被揭者。
向日與何人結仇。
今徐杞奏、訊據馬宏财、拜闆傑、與馬子龍、宋成雲、讦訟成仇。
随将二犯先後挐獲。
俱不事刑求。
直認捏寫不諱。
照例律拟招解等語。
辦理匿名之案。
為督撫者、即應先從被揭之人。
平日有何仇怨。
跟究捏寫主名。
而徐杞初奏、但稱查汛被揭之人到案。
力辯其毫無影響。
即據禀另緝寫揭誣陷奸徒。
而其有無仇恨之處。
并未訊及。
迨經朕批示。
乃訊明馬子龍、宋成雲、二人。
平素挾仇。
而二人果亦直認不諱。
該撫所奏、其為二人捏寫。
已屬無疑。
但承辦此案之初。
何以但問被揭之人。
有無叛逆情節。
而于挾仇誣告重情。
并未嚴行跟究。
即州縣草率具禀。
而該撫及兩司衙門。
何以無一人見及于此。
直至奉到朱批。
始行遵照辦理。
看此情節。
其是否确系馬子龍、宋成雲、二人捏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