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歙縣、黟縣、績溪、宿州、靈璧、虹縣、并宿州衛、本年水災饑民。
并緩徵新舊錢糧。
其應蠲額賦。
命于明歲補蠲。
○壬戌。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軍機大臣等、宿遷縣革生王育英、聚衆抗官一案。
前據安甯僅問拟遣發。
經朕寄谕訓饬。
令據審拟改依刁惡頑梗之輩。
逼勒平民。
聚衆抗官為首例。
斬決。
經三法司核拟具奏。
已降旨依拟斬決矣。
但安甯猶稱、并無恃衿抗官不法情事。
較實在刁惡頑梗、逼勒平民、聚衆抗官者有間等語。
王育英繕寫邀罷市知單。
分貼縣東門。
冀使該縣畏懼。
又赴市以即得吃赈為詞。
引誘貧民。
喊令閉市。
明系強行出頭。
逼勒聚衆。
乃尚欲為之開脫。
姑息養奸。
殊屬寬縱。
可傳旨申饬之。
再王育英、前既有倡首引誘。
窮民附和喊叫等事。
将來行刑之時。
或有前項窮民。
糾聚啟釁。
緻滋事端。
爾等可寄谕安甯、令其密為防範。
毋緻疏虞。
○兵部議準、荊州将軍德敏疏稱、荊州八旗。
現在領催、前鋒、披甲、共四千名。
請定為鳥槍、箭手兵。
各二千名。
從之。
○癸亥。
兵部疏請、議叙擒剿城綏逆苗之一等軍功。
湖南衡州協副将今升雲南昭通鎮總兵官治大雄等、六員。
各準軍功加銜一等。
随帶紀錄二次。
二等軍功。
湖北督标外委李超等、三員。
各準軍功加一級。
紀錄一次。
三等軍功。
湖南提标外委王秉正等、二員。
各準軍功紀錄三次。
再軍營立功之生員藍光緒等、三十三名。
監生範應星等、二名。
應照例授為貢生。
又堵禦苗猺三等軍功之貴州外委韓有中等、三員。
各準紀錄一次。
至一等軍功之貴州外委魏顯華。
于未經議叙前病故。
應照例予蔭一子入監。
又打仗受傷之湖北荊門營千總伍以信、及黔楚二省兵勇劉道明等十六名。
并城綏二縣苗勇、七百三十七名。
均照例賞恤有差。
從之。
○以故奉恩輔國公逢人子盛昌襲爵。
○甲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賜派随東巡大臣等宴。
○準噶爾部人多爾濟、巴顔、巴克什、都拜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乙醜。
谕、今歲直隸偏災。
順天府屬之霸州、文安、大城、武清、天津府屬之天津、靜海、為較重。
被災民人。
業已降旨加恩赈恤。
其兵丁例不領赈。
朕念伊等身列戎行。
有差遣巡查之役。
地方既遇歉收。
食用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霸州等處駐劄各營兵丁。
于司庫建曠銀内、借給一季饷銀。
自戊辰年夏季起、分作四季扣還。
以資目前用度。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軍機大臣等、前宿遷縣革生王育英、聚衆罷市一案。
安甯辦理寬縱。
朕已降旨申饬。
今覽刑部本内、采生折割一案。
安甯又将律應立決之蔣運生。
以可否改為監候之處。
聽候部議。
刑部定以立決。
此等兇犯。
戕人肢體。
殘忍已極。
法無可貸。
聞者莫不發指。
正當按律懲治。
以伸國法。
以快人心。
庶兇頑知所儆畏。
而風化亦得挽回。
乃安甯猶以可否監候為請。
是其有意姑息。
且不止此一案矣。
地方大吏。
若存此心。
風俗安望其能改易。
可傳谕安甯、嗣後務須洗去此習。
以副朕委任封疆之意。
着于奏事之便寄去。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慶複等前奏汪結管理土司一摺。
着抄寄張廣泗、令其将裡塘土司。
果否如此情形。
并慶複等、向所辦合宜與否。
查明具奏。
汪結與莎羅奔、暗相結納。
心懷叵測。
前曾傳谕張廣泗、令其俟大金川事平之日。
将汪結以他事調至軍前。
查詢實在情節。
明正其罪。
然可否如此辦理。
尚未據覆奏。
經月以來。
未接張廣泗軍前奏摺。
殊為懸念。
前曾降旨、令其酌量形勢。
如天氣苦寒。
或應将大營暫駐向陽之地。
俟春融前進。
後又經傳谕、令其相度機宜。
随時酌辦。
嚴密防範。
前後谕旨、俱未據覆奏。
或辦理已有成局。
應乘機直搗巢穴。
可以迅奏膚功。
或慮及我兵暫退。
則彼得乘間壘砌碉樓。
有礙攻取。
勢不可緩。
以緻前功盡棄。
然此亦遙度耳。
既有如此情形。
何不奏聞。
若因奉到此旨。
遽行退駐。
則為時返遲。
亦不必如此遷就也。
軍前之事。
朕日夕廑懷。
其現在情形若何。
辦理已得幾分。
何時可以告捷。
該督身肩钜任。
必具有勝算。
可一一詳悉馳奏。
以慰遠望。
着傳谕張廣泗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西巡撫徐杞奏、奸徒囤販糧食。
先期赴鄉。
豫給銀錢。
愚民止圖現得微利。
情願賤價。
豫定石鬥。
及至收獲。
不得不任其量載。
或于新糧上市時。
勾通牙行。
零籴整囤。
必待價倍。
方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