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
○庚辰。
定郊壇大祀。
省視神位上香。
及省視牲器禮。
谕、朕惟緻敬郊壇。
宜崇典制。
乃者朕于大祀前期一日。
恭詣壇位。
躬親省視。
展潔告虔。
良雲周備。
惟是神主向藏皇穹宇、皇祇室、皇乾殿。
考之唐開元禮。
先期升主陳設。
省視複收。
朕思因省視而陳設神主。
有違神道靜穆之義。
未協寅恭嚴事之忱。
應于躬省皇穹宇、皇祇室、皇乾殿、上香行禮。
分獻官詣配殿行禮。
肅将悃忱。
以伸對越。
但事屬創舉。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
詳悉定議。
并躬詣壇位後親視笾豆之處。
一并具儀以聞。
尋議、皇上駕詣南郊。
于昭亨門外降辇。
入外壝南左門。
詣皇穹宇。
于上帝、列聖前、上香。
行九拜禮。
兩庑從位。
遣官上香行禮。
次詣圜丘、視壇位。
詣神庫、視笾豆。
并遣官視牲。
畢。
入齋宮。
北郊。
于方澤北門外降辇。
入外壝北右門。
詣皇祇室。
于皇地祇、列聖前、上香行禮。
并省視。
俱如前儀。
南郊祈谷。
于外壝南門右降辇。
入祈年左門。
詣皇乾殿上香。
次詣祈年殿、視壇位。
及笾豆。
并同大祀儀。
從之。
○谕、聞得滿洲大臣内。
乘轎者甚多。
各部院大臣乘轎。
乃系向來體制。
至武職大臣等、操演官兵。
教習馬步騎射。
非文職大臣可比。
伊等位分既尊。
自應遵照舊制騎馬。
以為所管轄人等表率。
若自求安逸。
則官兵技藝。
安望精熟。
再聞年少宗室公等。
平日亦皆乘轎。
伊等不過間日上朝。
自應練習騎馬。
似此希圖安逸。
亦屬非是。
此關系我滿洲舊習。
着力行禁止。
○軍機大臣等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奏、新渠、寶豐、二廢縣。
近年陸續墾複。
已有二千餘戶。
計口萬餘。
請改城為堡。
令民移居。
應如所奏。
改為新渠、寶豐、二堡。
除原設文武衙署、及廟宇倉廒等官基。
仍留備用外。
餘準作民基。
仍循舊制。
二堡各以坍廢鼓樓為界。
樓南令回民居住。
樓北令漢民居住。
其分别回漢、丈給地基之處。
亦應照所奏。
每間出資三錢。
地方官給印照管業。
所收地資。
即留為本處修補城池等項之用。
所有改設之縣丞衙署。
準即于寶豐堡内建造。
從之。
○又奏、陝西學政胡中藻奏請、分設陝甘二省學政一摺。
奉旨令臣等詢問慶複據稱、陝、甘、二省遼闊。
學臣未免跋涉。
多費時日。
但該省預考生童無幾。
閱卷省便。
是以向來督學、止系一人。
歲科兩試。
均無贻誤等語。
胡中藻所奏毋庸議。
從之。
○命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來保、為大學士。
以吏部左侍郎宗室德沛、為吏部尚書。
○辛巳。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理藩院以安插青州之厄魯特内。
有逃走旋經拏獲博羅特等五人。
請旨正法。
着派侍衛賽音圖、理藩院郎中善泰、即速馳驿前往青州。
會同該将軍詢問伊等逃走情由。
傳集在彼投誠之厄魯特。
及官兵等。
一同觀看。
将博羅特等五人。
即行正法。
○谕軍機大臣等、據理藩院奏稱、安插青州之厄魯特博羅特等、約齊逃走。
經官兵追趕。
将五人拏獲。
已降旨即行正法。
以昭國憲。
伊等逃時。
将軍額爾圖、尚未丁憂。
似此逆賊。
理應一面嚴緝。
一面奏聞。
拏獲時、即問明緣由正法。
乃博羅特等、于九月二十七日逃走。
而副都統三達色、遲延許久。
始行俱報。
又惟以錢糧咨請。
觀此、可知伊等全不曉事。
将軍、副都統、俱系駐防地方大員。
乃不知事之輕重。
至于此極。
辦理草率。
實屬不合。
額爾圖、三達色、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傳谕各省駐防将軍大臣。
各處俱有安插此等厄魯特回人。
令其密行防範。
毋稍疎懈。
然并非于無事時。
欲其過嚴。
現在投誠人等。
俱屬安靜。
若因此一事。
稍露形迹。
伊等知覺。
反生疑懼。
緻滋事端。
亦有不便。
該将軍等、務宜用心妥協辦理。
其未經拏獲之厄魯特達什哈。
乃去歲投來、安插内地。
居住一年有餘。
通曉内地言語、地方情形。
仍若将内地道路。
沿途詢知。
逃回準噶爾地方。
甚有關系。
着開明達什哈年貌。
交與兩路将軍大臣、傳谕各處卡倫。
嚴行查緝。
并行文直隸、山西、陝西、甘肅、四川、河南等處督撫。
令其留心加緊查拏。
斷勿使之兔脫。
以緻逃回巢穴。
俟于何處拏獲時。
即速奏聞。
○是日起、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瞻對用兵之案。
慶複、李質粹、以班滾焚斃。
告捷徹兵。
而班滾現據如郎。
肆行滋事。
朕原谕以俟大金川事竣之後。
再行查辦。
乃張廣泗辦理失于欲速。
未合機宜。
使事情彰者。
矢在弦上。
不得不發。
因命将慶複、革職待罪。
李質粹、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嚴訊。
按律定拟。
但思此案内。
慶複、李質粹、身為總統大員。
贻誤軍機。
情罪固重。
其在事捏報之宋宗璋、馬良柱、及将備人等。
牽涉甚多。
伊等既知此案情罪敗露。
未必不心懷疑懼。
于現在軍情無益。
着傳谕張廣泗、令其酌量情形。
如宋宗璋等、在事日久。
熟悉情形。
現在領兵攻剿。
尚能實力奮往。
可望成功。
着仍留軍前。
将伊等從前捏報欺罔。
應行從重治罪之處。
該督明白曉谕。
許其戴罪圖功。
以觀後效。
令伊等心中豁然無疑。
專一進剿。
奮勇克捷。
以贖前愆。
若伊等并無實在出力。
而軍前效用有人。
如發往之任舉等、可以代伊之任。
即将伊等參革。
并案内緊要人犯。
一并拏解來京。
歸案審結治罪。
其餘情罪稍輕者。
仍着明白宣谕。
令其效力贖罪。
軍務幾宜。
未便遙斷。
着張廣泗、詳悉籌酌。
妥協辦理具奏。
○又谕、各省湖河灘地。
經大學士等、于乾隆九年。
議令各該督撫、委員詳勘。
除已經報墾之地畝外。
其餘蓄水之處。
劃明界限。
不許再行開墾。
其從前已墾地畝。
亦令查明分别辦理。
交部通行在案。
各督撫等接到。
自應遵照查辦。
将該省有無此項地畝。
及有此項地畝。
作何分别辦理之處。
分晰奏明。
乃及今數載。
惟直隸、福建、二省奏到。
其餘現有湖河灘地之各省分。
俱未見其奏報。
殊屬遲延。
着傳谕詢問。
于伊等奏事之便寄去。
○軍機大臣等議覆、川陝總督張廣泗奏稱、金川善後事宜。
經軍機大臣遵旨定議。
歸入西藏管轄。
但西藏終屬外藩。
以塞内土司。
歸其管束。
形勢實有未便。
莫若以治藏之法治之。
番蠻最信喇嘛。
請俟金川平定。
設立大寺院一二所。
并将伊地界所有喇嘛寺。
亦略為修葺。
于京城大喇嘛内。
選擇一人。
帶徒衆數人。
前來住持。
大喇嘛所居之處。
酌留副參一員。
帶兵千名。
或數百名護衛。
徒衆所居之處。
酌留千把一員。
帶兵百名。
或數十名護衛。
所需兵丁、于川省額兵内。
輪年換班。
其大金川土地。
招人佃種。
所收租糧。
供各寺香火。
餘充兵食。
再選司官一員。
本省丞倅一員。
随同大喇嘛居住。
田賦訟獄。
聽其經理。
至金川戰碉。
應全行拆毀等語。
查西藏皆我幅員。
久沐懷柔。
不得外西藏而内金川。
即番俗素信喇嘛。
該督欲設立寺院。
令喇嘛居住但必果能服衆。
始于蠻方有益。
且自京城派往。
不如即在藏内選擇。
其應如何钤束之處。
該督亦未籌及。
辦理尚未盡善。
再金川并無水田。
所收青稞。
僅供番蠻糊口。
豈有餘糧、以資香火兵食。
應令該督再為詳審。
至喇嘛、如果能使群番聽其教令。
自應如所議。
設立兵弁護衛。
如不能钤束。
仍當另議兵防。
至拆毀戰碉。
系遵旨辦理之事。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覆、山東布政使赫赫奏請、捐職武生、有願入武闱者。
準其一體考試。
查捐職貢監。
例得入闱。
武職雖無明文。
而事同一例。
應如所請從之。
○直隸總督暫管河道總督那蘇圖等議覆、前任漕運總督顧琮奏稱、北河所築草壩。
應加高二三尺。
束水濟運。
應如所請、于戊辰年建築。
壩座較本年所建。
量加高厚。
築成後、如有蟄陷。
随時加鑲。
報聞。
○癸未。
以歲暮祫祭。
遣官祭太廟中殿、後殿。
○谕軍機大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