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
非惟不合國家體制。
且與伊等生計甚有關系。
着交莊親王。
和親王、平郡王、大學士讷親、尚書傅恒、班第、公哈達哈、都統旺紮爾、李元亮、除恩诏以前建立官員内陣亡人員、仍準世襲罔替外。
将軍功賞給、及來降賞給、并試功恩賞等官。
如何分别輕重。
何者應世襲罔替。
何者應降等承襲。
其現在八旗世職内。
有因絕嗣、襲與另支族人。
或官多人少。
應如何另定承襲條款。
并恩诏後和通呼爾哈淖爾地方、打仗陣亡所立世職。
現在承襲世次将盡、與承襲世次已完、業經繳回敕書者。
一并查明。
其應世襲罔替之處。
視其所着勞績。
悉心妥議具奏。
如此辦定之後。
八旗世職。
不至漸少。
而功勳之子孫。
永得爵祿。
受恩無疆。
即于生計亦甚有賴焉。
○戊子。
谕、上年江蘇潮災。
惟崇明為最重。
朕已于例赈之外。
又加恩展赈至今年三月。
俾小民糊口有資。
今思赈畢之後。
去麥秋猶有月餘。
或尚需接濟。
着該督撫臨期查看情形。
其有應行加赈之處。
即行具摺奏請。
該部速行文該督撫知之。
○是日起。
上以祈谷于上帝。
齋戒三日。
○己醜。
軍機大臣議覆、署江蘇巡撫安甯奏稱、寶山鎮洋土塘、及民築土圩、被潮沖損。
二縣交界之施港口一段。
坦坡悉壞。
塘内成河。
難以修築。
應繞進十餘丈。
築月堤一。
其餘舊塘外尚有餘地。
應修補。
惟石塘北首起。
至薛家灘止。
土塘二千二百九十三丈零。
适當頂沖。
數年來餘地刷盡。
一遇大汛。
便至坍壞。
塘外之坦坡石壩。
年年修築。
終難抵禦。
塘基半沒水中。
至采淘港、月浦塘、場家宅、三處。
更成巨浸。
應移築向内。
或一裡。
或二裡。
共壓占挖廢民田九百六十餘畝。
移築後、尋常潮汐。
不抵塘根。
坦坡石壩等工可省。
此段土塘。
應底寬七丈。
面寬二丈。
高一丈五尺。
其胡巷至虬江民圩。
災後力艱。
并請官修等語。
均應如所奏。
其胡巷至虬江民圩。
嗣後仍應歸民修理。
又稱、移築土塘壓占挖廢之田。
災民因公失業。
計價不過萬金。
現省坦壩之費。
将來歲修亦減。
帑項尚不虛糜。
請給值。
至讓出塘外膏腴之田。
将來便成瘠土。
請減額。
應令該撫核題。
得旨。
依議速行。
○庚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辛卯。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奉皇太後幸重華宮侍宴。
○賜皇七子谥曰悼敏皇子。
于曹八裡屯暫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湖廣總督塞楞額奏稱、莅任已及一載拟于二月初間束裝簡從。
會同欽差大臣于北南兩省鎮協水陸營伍周閱巡查等語此次湖廣巡查營伍之處。
朕亦不另派大臣即着塞楞額就近查閱。
但湖北巡撫。
朕已命彭樹葵署理。
塞楞額尚未聞知。
爾等傳谕于伊。
俟彭樹葵到任後。
地方諸務。
與之商酌辦理。
一兩月之後。
再行前往查視。
○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奏。
遵旨查勘蘭郯二縣沂河兩岸堤埝。
應速修補。
其蘭山境内柳青河一道。
起自縣城迤北之雲白湖。
下達齊溝。
歸入沂河。
郯城境内舊有墨河一道。
起自縣東北之墨泉。
下達江南宿遷境内。
歸駱馬湖。
均系宣洩坡窪積水。
年久淤淺。
應及早挑浚。
請照東省築堤挑河例。
派委妥員儹辦。
再工段既長。
且系以工寓赈。
必得大員督察。
方能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請令兖沂曹道吳士功率同料理。
至一切石工及加築之處。
統俟高斌勘明再辦。
下軍機大臣會部議行。
○是日立春。
順天府進土牛春山寶座。
○壬辰。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上詣奉先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上年江南被潮被水州縣。
崇明等處。
已分别加展赈恤。
至下江之阜甯、蕭縣。
上江之宿州、靈璧、虹縣。
雖成災情形稍輕。
但地當連歲積歉。
恐正赈之後。
麥秋以前。
小民仍不免有失所之虞。
着将宿州、靈璧、虹縣、蕭縣、阜甯、五州縣、成災七分以上之貧民、及衛所軍丁。
無分極次。
概行加展赈糧一月。
以資接濟。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朕因上年江南被災。
降旨将下江漕糧、截留八十萬石。
以資赈粜之用。
其減存旗丁。
例止給一半月糧。
但朕念截漕甚多。
在旗丁舵水。
取領月糧。
恐緻不敷養贍。
難免向隅。
着将例給一半月糧之外。
再加給三分。
俾得俯仰有資。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從前楚省沈失銅觔之池玉、袁金城、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