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虞、崔錫、四案。
俱經該撫結報題咨請豁。
該部屢行駁查。
事曆數年。
懸案未結。
今思池玉等沈失地方。
既據該撫等稱、實在三峽之内。
若再往返駁诘。
該員等不無羁累。
情殊可憫。
着加恩準其豁免。
但銅觔體質甚重。
即遭風沉溺。
亦不過在沙石之間。
非比他物易于漂流散失。
若實力打撈。
斷無不可複得之理。
此四案如免其賠補。
又不予以處分。
則将來解員等。
必緻益滋捏飾等弊。
池玉等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潘思榘回奏學田免租一摺。
理屈詞窮。
支吾掩飾。
伊自奉命調任福建以後。
帷事幹譽以博人去思。
辦理諸事。
不似從前。
伊奏請交部嚴處。
着免其交部。
直隸應修城垣甚多。
着那蘇圖照陳宏謀之例。
指出一處。
令潘思榘出赀修理。
劾力贖罪。
以為巧于邀譽之戒。
閩省兵悍民驕。
巡撫乃封疆表率。
似此一味沽名。
何以整肅地方。
澄清吏治。
可傳谕潘思榘。
令其洗心滌慮。
痛改積習。
如仍不實心。
必加重懲。
慎之。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稱。
鳳穎泗三府州屬疊災。
前所收麥。
赈粜無存。
而各屬系産麥之區。
米谷稀少。
所有收捐貢監。
自應因時調劑。
應如所請。
準以一麥抵二谷收納。
但麥性難久貯。
凡遇動用米谷時。
将麥搭放。
如有餘存。
照數易谷貯倉。
得旨。
依議速行。
○癸巳。
谕、此次前往山東。
雖程期不至兩月。
然行内地。
不無多費之處。
着加恩給随駕之大臣章京等、資助銀兩。
照兩月例給與。
其侍衛等每員三十兩。
○又谕曰。
十四叔自封貝勒以來。
行事甚屬恭謹。
此朕之高年尊長。
着加恩封為郡王。
○谕軍機大臣等、顧琮所奏餘姚縣鄉民硬籴擠鬧角毆一案。
該縣僅拏獲四五人。
從輕枷責發落。
顧琮雖稱饬司查究。
并未将滋事奸民。
應如何嚴懲以儆刁風之處奏聞。
殊屬寬縱。
此案着顧琮加意嚴切辦理。
毋得稍有姑息。
至知縣吳培源。
雖題署在先。
但适遇刁民鬨鬧之時。
不當遽令知縣離任。
益長愚民驕悍之習。
又奏吳培源為人謹慎。
而其所題遂安縣缺。
與餘姚敦繁孰簡。
該員能否勝任。
俱未奏明。
着查明據實具奏。
顧琮全不知事理輕重。
且秉性執滞。
惟欲以柔懦縱徇。
行煦煦之仁。
而不思察吏安民之道。
安良必先除暴。
容惡适足養奸。
刁匪藉端生事。
于地方深有關系。
可傳谕申饬之。
○大學士等議覆、江蘇巡撫安甯奏稱、淮、徐、海、三屬倉儲缺額。
前後動支司庫銀十五萬六千餘兩。
發蘇、松、常、鎮、各屬采買。
其價應照乾隆六年以前奏準之例。
米一石、在一兩二錢以内。
谷一石、在六錢以内。
查前項銷數。
原因災歉。
實非尋常可比。
未便援以為例。
所有淮、徐、海、三屬采買價。
仍照原議。
米一石一兩。
谷減半銷算。
得旨。
引案采買腳價。
固應照例報銷。
但朕念上年江省潮災。
非尋常可比。
鄰屬毗連地方。
雖獲豐收。
多因災地采買過多。
不無昂貴。
此次淮徐海買補倉谷。
着照所請。
準其照依六年以前奏銷之數。
每米一石。
價銀一兩二錢。
每谷一石。
價銀六錢。
水腳亦在内銷算。
後不為例。
○甲午。
享太廟。
遣履親王允祹恭代行禮。
○遣官祭太歲之神。
○上詣大高殿行禮。
○奉皇太後居長春仙館。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乙未。
上詣長春仙館。
問皇太後安。
○禦西廠大幄次。
賜外藩等宴。
○谕大學士等、本年二月内。
朕恭谒孔林。
着履親王、平郡王、大學士讷親、張廷玉、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
并年滿千總。
俱着王大學士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傳谕該部知之。
○四川巡撫紀山奏。
西南兩路軍營。
漢土官兵暨各色人等。
五萬有餘。
日需米面五百石。
蠻夫不敷。
雇雅州、天全蘆山、及成、重、保、順、叙、嘉、等府州人分運。
又不敢親往。
雇人價昂。
禁私幫。
則軍裝贻誤。
聽幫貼。
則民間賠累。
又川兵調遣已多。
班滾雖在。
應從緩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曰。
紀山所奏、班滾雖在。
止應設法誘擒。
移師瞻對。
未易輕言。
萬不得已。
俟二三年後。
兵民休息。
方可徐圖等語。
殊屬舛謬。
瞻對之役。
糜帑勞師受其愚弄。
緻令免脫。
而在事大臣。
通同欺罔。
慶複、李質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