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既需雇覓。
此項站馬。
應仍照原議。
不必增添。
通計省馬一百七十匹。
再儀仗校尉。
不過随營豫備。
與請轎校尉不同。
應将儀仗校尉減一班。
于适中地方、分作兩班豫備更換。
計省馬一百七十六匹。
此外不敷。
準其雇覓。
所需銀、于驿站項下并建曠内動支。
至所稱每馬一匹。
連夫每日給銀二錢五分。
應量為裁減。
得旨。
依議速行。
○是日、駐跸盧家莊。
○丙寅。
谕曰。
大學士高斌等、今奏常安從乾隆八年起。
每年兩次點換鹽政承差。
共婪收銀八千餘兩。
又察出原參款外、每遇鹽政承差缺出。
新役頂補。
共婪取銀一千七百餘兩。
俱經各承差及把總王英供吐明确等語。
已命大學士公讷親前往覆審。
則此奏亦可毋庸置議。
但常安敗檢貪劣。
既已昭着。
着革職。
聽讷親等嚴審定議。
該部知道。
○又谕、向來鹽政衙門。
有赢餘閑款銀兩。
存留運庫。
為各項幫貼雜費之用。
昔年皇祖巡幸。
遇有賞赉及辦差之需。
多于此内動給。
後因雍正年間。
巡幸未舉。
遂将此項奏明歸公。
今朕此次東巡。
扈從人等。
俱各謹遵約束。
安靜無擾。
伊等出差。
雖賞給盤費俸饷馬匹。
亦不至于拮據。
但既扈從勤勞。
而又安靜奉法。
宜加恩赉。
此次随來之王公大臣暨官員兵丁拜唐阿等。
俱着加恩賞赉。
所需銀兩。
即于長蘆鹽庫存留公項銀内動給。
其應作何分别等第之處。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等議奏。
嗣後每年、令兩淮鹽政解銀十萬兩。
長蘆鹽政解銀五萬兩。
交内務府。
以備此等行幸賞賜之用。
○欽差大學士高斌議奏、查天津西沽起。
至桃花口止。
原為自津通京大道。
先後建築疊道十餘裡。
以資捍禦。
亦便行旅。
尚有桃花寺迤北至桃花口一段未築。
今據那蘇圖議請于此處加築疊道三百丈。
及加幫填補舊工、并補築堤尾三丈。
遵旨踏看。
實屬有益。
應請興工。
報聞。
○是日、駐跸阜城縣。
○丁卯。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曰。
原任工部尚書魏廷珍。
向以老病乞休。
朕因其凡事因循好譽。
不肯奮勉供職。
設令辭老榮歸。
優遊林下。
何以警後來之旅進旅退者。
故降旨革職。
今朕東巡。
伊來接駕。
念其年已八旬。
向曾受皇祖培養拔擢之恩。
且數年家居。
尚屬安靜。
着加恩給還原職。
以示朕眷念舊臣之意。
○又谕、朕巡行直隸山東。
所有承辦差務各官。
宜一體加恩。
着督撫查明經過地方之辦差文武員弁。
凡有參處罰俸降級等案。
俱準予開複。
其無此等參罰案件者。
咨部各加一級。
○戶部議奏、浙江巡撫顧琮奏請淳安、遂安、壽昌、三縣。
查無被災之田。
并予緩徵。
與例不符。
應無庸議。
得旨。
淳安等三縣緩徵漕糧之處。
照該撫所請行。
○是日、駐跸景州七裡鋪。
翼日如之。
○戊辰。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直隸總督宴。
○谕、此次東巡。
經過直隸山東地方。
各營汛兵丁。
有派出辦差者。
着該督撫查明。
賞給兩月饷銀。
以昭恩赉。
○又谕曰。
山西巡撫準泰覆奏、口外耕種官地民人賈漢輔等窩娼開賭一案。
據稱總管五十八。
并不遵照題定蒙古内地交涉定例。
行文該管官會審。
又将民人男婦。
拏赴蒙古地方。
擅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