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性十三年。
戊辰。
二月。
庚午。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上年東省收成歉薄。
朕加意撫綏。
疊頒渥澤。
蠲除赈恤。
至再至三。
今輿跸親臨。
恩膏宜沛。
所有經過山東州縣内、去歲被災地方。
應行赈濟之處。
着該撫于現經加赈之外。
再行查明。
酌量加赈。
其餘州縣内有應行接濟者。
亦着該撫查明。
酌量借粜。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曰。
原任翰林院編修王檢。
前因考居下等。
休緻在籍。
今赴行在接駕。
朕試以詩賦。
覺比從前學業稍進。
是其家居能知過而改。
留意向學矣。
着加恩以原官赴京供職。
○禮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龍安府屬之松潘、平武、江油、石泉、彰明等廳縣。
未設考棚。
生童情願捐赀。
于适中之江油縣建設。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題請、高堰石工。
于乾隆十一年秋汛時。
湖水異漲。
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堡内舊石倒卸三段。
底樁歪斜脹裂七段。
急應補砌。
從之。
○予故大學士徐本、谥文穆。
例給祭葬外。
加祭一次。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台灣縣民呂組之妹呂氏。
○是日駐跸靳家莊。
○辛未。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上年甘省蘭州等府屬。
有被旱成災之處。
已加恩赈恤。
俾災黎不緻失所。
惟是本年地丁銀兩。
例于二月開徵。
朕念入春以來。
現在加赈。
去麥秋尚遠。
其應納額銀。
即于此時徵輸。
小民未免拮據。
着将蘭州等府屬之臯蘭、金縣、狄道、靖遠、安定、會甯、隴西、通渭、西固廳、鹽茶廳、平番、中衛、靈州、十三處。
被災地方。
所有本年應納錢糧。
緩至秋成後再行徵收。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是日駐跸孟家樓。
○壬申。
谕、從前哈達哈、在朕切近随侍。
因不敬謹。
漫無誠心。
是以不令伊在禦前。
并未從重治罪。
欲彼悛改。
實心任事。
以故施恩。
使彼效力行走。
彼當感激朕恩。
追悔前愆。
奮勉自新。
以圖報效。
今觀哈達哈尚未改伊舊日惡習。
一切事務。
并不實心辦理。
惟務瞻徇。
不思奮勉。
有負朕恩。
哈達哈着罰公俸一年。
○谕軍機大臣等、參革韶州府知府王霔虧空、伊子王廷棟逗遛在廣一案。
前經傳谕策楞。
令将從前如何辦理、并疎縱各官查核奏聞。
今此案刑部審訊。
議将王霔虧空銀兩。
應令從前出結各官及據詳率轉之各上司分賠。
伊子王廷棟仍令該撫嚴緝。
朕已降旨依議。
此案策楞從前辦理不免疎忽。
可再傳谕。
務将各官應賠銀兩。
勒追還項。
并躧緝伊子下落。
有無寄頓。
核實辦理。
具摺奏聞。
尋奏、從前辦理。
實臣疎忽。
茲查王廷棟實非藏匿粵省。
王霔虧空既不能完。
現饬查各上司分賠。
得旨、覽。
○福建陸路提督武進升奏、據護建甯鎮總兵劉啟宗、建甯府知府徐士俊報稱、正月十五日。
塘兵探報、瓯甯縣屬豐樂、吉陽、尤墩等裡。
老官齋會衆。
聚集千人豎旗。
意欲沿途搶米谷。
脅鄉民随行向府城。
即派把總吳雄、卓士起、各帶兵四十名。
瓯甯縣縣丞等帶民壯四十名往捕。
至單嶺頭。
遇奸民手執旗号。
上書勸富濟貧字樣。
當獲六名。
續獲二名。
把總吳雄被刀傷手腕。
現令守備任琦、把總黃大捷、帶兵一百名前往接應等情。
即差遊擊解遜、帶千總朱文顯、往探協拏。
一面暗選火器兵二百名備用。
并饬、延平城守副将徐夢熊、選撥弁兵。
查拏防範。
鄰近營汛。
密令防堵。
俱劄咨督臣喀爾吉善。
二十一日。
接督臣劄。
已饬鎮道府查報确實情形。
并差署中軍副将傅祿、帶兵三百名前往彈壓等語。
二十二日。
複接劉啟宗報稱、十五日酉刻。
卓士起率兵對敵三次。
奸徒傷斃甚多。
獲犯一名。
并奪鳥槍短槍腰刀、及藍白紅旗。
面有書招軍二字者。
有書代天行事者。
并獲包頭黃紙符藍布印記。
其包頭上書無極聖祖字樣。
人衆俱打退解散。
内兵一名。
因奪奸徒所執旗。
被槍傷斃。
又任琦等自單領頭入山查看。
有賊衆受傷血迹。
行至高窟。
被賊毀民房六七間。
樹林内缢犯一名。
山内獲犯三名。
搜得龍鳳旗手槍刀義槍頭、及小令旗等物。
行至西漈。
又獲匪犯。
身帶各色旗三面。
繡龍貢绫一幅。
口袋有衣物錢文。
又獲四名。
又據劉啟宗徐士俊報稱、十七日。
任琦等于真武嶺等處。
督塘兵鄉民。
獲犯十二名。
并銅鑼旗械、及衣布錢物。
又至黃泥堆等村。
獲犯六名。
又南窠地方。
官兵未到之先。
鄉民與奸徒互鬥。
打死匪婦五口。
傷男匪一名。
焚婦女一口。
幼孩二口。
鄉民之婦被傷四名。
獲犯十四名。
又兵役獲犯十三名、各等情。
建、瓯、二縣。
訊據初次獲犯、所供齋壇四處。
會首林普澤、林普文、魏普騰、範普勝、王大倫、黃朝尊等六名。
嚴饬搜緝。
傅祿所帶兵。
俱于二十日徹回。
奏入。
谕軍機大臣等曰。
據福建提督武進升奏報、建甯府瓯甯縣各村老官齋會。
聚衆豎旗。
意欲沿途搶取米谷一事。
此案奸徒。
竟敢豎旗号召。
肆橫拒捕。
傷及兵役。
與尋常搶劫不同。
即系謀叛。
乃國體所關。
豈容稍縱。
況閩省民風。
素稱刁悍。
動辄聚衆。
地方擒緝彈壓之事。
最關緊要。
雖據報拏獲多人。
務必搜擒淨盡。
執法痛懲。
使群不逞之徒。
鹹知警懼。
庶地方得以甯靖。
着将此摺鈔寄大學士讷親、總督喀爾吉善、閱看。
現在常安一案。
事已顯露。
易于審理。
喀爾吉善可以不必複駐浙省。
應令即速回至閩中。
會同将軍新柱。
酌帶兵弁。
前往該處。
将此案各犯。
逐一嚴拏務獲。
無使一名兔脫。
此種逆匪。
既稱聚集千人。
即誅戮五六十人。
亦不為多。
但得實情。
應即正法。
甯從懲創。
以禠奸惡之魄。
而警愚民之心。
斷不可稍存姑息。
使藐視國法。
又生事端。
雖現據武進升奏稱、居民現已安堵。
将副将傅祿及兵丁等俱經徹回。
但起事之時。
武進升即應帶兵親往。
乃僅委員弁擒拏。
已不免于輕忽。
即現獲監禁之六十餘人。
保無劫獄搶犯之事。
此等俱未籌及。
喀爾吉善回閩時。
應一一留心查辦。
朕已令武進升帶兵前往。
暫時彈壓。
喀爾吉善至彼處。
可悉心将未獲之犯。
逐名緝拏。
已獲之犯。
逐名嚴究。
以彰國憲。
以戢刁風。
再各處經堂。
前因邪教惑衆。
曾降旨俱令拆毀。
何以建安、瓯甯、二縣。
尚有齋壇四處。
會首六人。
其平時之不實心訪緝查辦可知。
着喀爾吉善一并查明參奏。
○又谕。
據提督武進升奏報、瓯甯縣奸民聚衆傷兵縱火一案。
此事武進升聞報之時。
應即帶兵星赴彈壓。
乃以虛實難憑。
僅委遊擊探聽協拏。
未免失于輕視。
即現在首惡尚未擒獲。
遽将兵弁徹回。
瓯甯小縣。
役少兵單。
其已經拏獲多犯。
萬一更生事端。
劫牢反獄。
實于地方大有關系。
此等處武進升亦未慮及。
奸匪嘯聚。
至于傷及兵民。
不法已極。
實非尋常聚衆可比。
已令喀爾吉善會同新柱前往查辦。
其喀爾吉善未到之先。
令武進升以巡邊查汛為名。
帶兵二三百名親往彈壓。
以防意外之虞。
俟喀爾吉善到彼之日。
再行回署。
但不可因徹兵之後。
稍露形迹。
轉緻驚擾。
别生事端。
○又谕。
福建瓯甯奸民聚衆一案。
至于傷及兵民。
不法已極。
現據提督武進升奏報、陸續拏獲匪犯、餘黨悉已解散等語。
但首惡未擒。
遽行徹兵。
恐根株尚未淨盡。
又緻别生事端。
已令武進升以查汛為名。
帶兵親往彈壓。
新柱所轄旗兵。
本為鎮壓地方。
倘有應行接應之處。
即令親帶旗兵。
前往擒捕。
伊系全省将軍。
即綠營亦可調遣。
總在相機辦理。
時刻留心探聽。
閩省距京數千裡。
萬一有事。
不可拘奏聞辦理之例。
緻失機宜。
若竟安靜無事。
此案現有旨令喀爾吉善會同新柱查辦。
即不必急于舉動。
仍俟喀爾吉善到日。
酌帶兵弁。
一同前往查審。
閩省俗悍民刁。
由來已久。
此番兇惡。
不比尋常。
務須竭力整頓。
即過于嚴刻。
亦為戢暴安良起見。
不可稍存姑息。
以贻後患。
可一并傳谕知之。
○是日駐跸李家莊。
○癸酉。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山東上年被災州縣頗多。
雖屢加恩赈濟。
期災民不至失所。
今清跸巡曆。
深用恻然。
損上益下。
厥有明訓。
以休以助。
是謂常經。
其再加恩。
将經過被災州縣。
無論極貧次貧。
于現赈外普行加赈一月。
其不經過處所。
被災七分以上者。
極貧之民。
亦加赈一月。
以示優恤。
該部即遵谕行。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
老官齋奸民。
陸續搜擒首從共一百名。
現委道府密訊。
究出何人為首倡謀。
何人糾約入夥。
何處聚謀。
散過劄付若幹。
究明實系正犯。
牢固監禁。
其未獲要犯。
跟究搜捕。
此案賊犯既衆。
盡于本處收禁。
恐有未便。
一俟訊實。
即行解省。
将為首巨惡先行正法。
奏入。
谕軍機大臣等曰。
昨據武進升奏報、瓯甯老官齋會衆謀為不軌一案。
已有旨傳谕大學士讷親、總督喀爾吉善矣。
今喀爾吉善亦經奏到。
各犯多已就擒。
鄉民現在安帖。
看來遊擊劉啟宗及守備千把等、尚能乘勢撲剿。
如果竭力奮勇。
着有勞績。
着即查明。
赴部引見。
其知府徐士俊。
既不能彈壓于前。
今如此柔懦無能。
贻誤地方。
自應據實參奏。
至此事系謀逆重情。
非比尋常聚匪之案。
觀喀爾吉善所奏。
其辦理之處。
尚近于寬。
若存此見。
不過名為首惡。
正法數人。
便可了事。
不知光天化日之下。
竟敢謀為不軌。
賊衆殃民。
似此罪大惡極、誅不容緩之犯。
豈可稍蓄姑容之心。
俾長刁風而藐國法。
其現獲多人。
及将來續獲各犯。
斷宜遵朕前旨。
從嚴辦理。
又喀爾吉善奏稱、案犯衆多。
未便于本處收禁。
一俟訊實。
即陸續解省等語。
此亦豫防劫獄之見。
但審明時。
仍應在本處明正典刑。
俾匪徒知罪在必誅。
而鄉民亦知畏怯。
庶此後不複滋事。
再此案較之上年山西萬泉、安邑、聚衆抗官之事。
尤屬顯然謀逆。
而平定迅速。
想因辦理合宜。
是以賊勢初張。
旋為撲滅。
較之萬泉安邑。
了事易易。
但據奏聚集千人。
而把總卓士起等。
亦不過帶兵四十餘名。
民壯四十名。
何以即能取勝擒獲。
此處恐有不實。
着大學士讷親、詳細詢問喀爾吉善。
查明據實具奏。
○谕曰。
奇通阿不稱領侍衛内大臣之任。
着革退。
其員缺着阿裡衮補授。
阿裡衮現任巡撫。
着奇通阿署領侍衛内大臣行走。
○以山東布政使赫赫、為太仆寺少卿。
升按察使李敏第、為布政使。
鹽運使李渭、為按察使。
○是日駐跸興隆屯。
○甲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據兩淮鹽政吉慶奏稱、兩淮綱食引鹽。
近因蒲草歉産。
包索減輕。
鹽觔易緻虧折。
仰請量予加增。
俟蒲草廣産。
奏聞停止等語。
近年淮商。
急公輸課。
頗為踴躍。
今吉慶既有此奏。
着加恩于引額之外。
每引增給十斤。
俾商本不緻虧折。
民食永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