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餘亦宜量加鼓舞。
未便一例菲薄。
庶幾恩威兼濟。
張廣泗亦以為然。
目今已值春融。
營中士氣頗舒。
所調官兵。
已陸續至營。
約于四月中旬進剿。
得旨。
覽奏俱悉。
○兩廣總督策楞覆奏。
各省經辦常平。
未免心懷欲速。
不計年歲價值。
嚴限催督。
而不肖有司。
甚或扣價勒派。
并有争勝求奇。
于常平外另立名色。
截買商販米糧。
留以接濟鄰封。
應援通省。
提鎮營協。
亦交口言積貯。
别置營倉。
捐監又需本色。
以官弁紳衿之全力。
萃于一二産米之鄉。
價值自必頓昂。
于此時能疏通調劑。
尚不緻日漸昂貴。
奈州縣惟知積貯有關考成。
督撫大員。
又亟求米價之平。
為之多方籌辦。
于是竟靡年不貴矣。
約有四事。
一在官為抑價。
米貴之區。
官必先為定價。
不許再長。
今日拏囤戶。
明日訪米牙。
每日糧單。
必令親遞。
另立循環簿。
上下稽查。
沿途商船。
發令箭差押。
市井牙儈。
日奔走公庭。
吏役需索刁難。
一切使費。
仍貫入米價之中。
欲減轉增。
商人更聞而裹足。
一在勸谕開粜。
村落一二殷實良民。
家有儲蓄。
不過求價而沽。
即囤積之家。
計權子母。
一至青黃不接。
亦即出粜。
以圖别為經營。
否亦賣舊買新。
決不肯久貯。
且歉收之地。
不患價昂。
而患無接濟。
有米之戶。
何妨姑緩以聽其自粜。
并以備不時之需。
乃地方官一遇米價稍貴。
即勒令減價開粜。
并有豫封廒座者。
名為勸谕。
實則勒派。
如或不遵。
目為囤戶而坐以罪。
從此有米之家。
不敢稍留餘步。
鄉鄰亦幾于告貸無門。
而奸徒久甘心于富戶。
目擊官府之抑勒。
益視為弱肉可欺。
強借強搶之刁風滋起。
而米益視為奇貨矣。
一在稽查出境。
客船販米出境。
關津有意留難。
更有好事之徒。
倡為鄉禁。
結黨強阻。
或勒索重賄。
或竟不放行。
告發到官。
又以本地民食不敷。
從輕完結。
雖非顯行遏粜。
實則禁其複來。
夫商人販運。
無非冀覓微利。
公私阻滞。
展轉遲留。
運到地頭。
又或有司風聞産地之值。
先為核定賣價。
所得不償所出。
良商必畏避不前矣。
一在禁止質當。
貧農耕作之際。
家中所有。
靡不在質庫之中。
待至秋成。
逐件清理。
禦冬之具。
更所必需。
每以食米轉換寒衣。
交春又以寒衣易谷。
年來官之查察頗密。
當商恐蹈囤積之愆。
遇有米糧。
已不願抵當。
近又有囤當米谷之禁。
于是窮民不得不賣米以贖當。
青黃不接。
又不得不買米以救饑。
向者出入于當鋪。
每石不過錢許之利。
今則買米必須現銀。
買價與賣價相較。
每石多至六七錢。
少亦三四錢。
且以從前粗有儲粟之農。
亦出而零買糧食。
墟市之人愈衆。
米糧之價愈增矣。
以上四者。
又于辦理不善之後。
刻意以求速平。
卒之在在增昂。
亦不自知流弊至此。
若不暫停采買。
将豐年仍同歉歲。
終無平減之時。
且各直省常平倉額谷。
共二千八百萬。
縱有赈粜。
加以屢年捐監及社倉谷。
仍不下三千萬石。
積貯已備。
即或一省不敷。
鄰省亦可通融。
再如近年發帑赈恤。
何止萬萬。
大概給銀。
可見有銀便可買食。
請将各省常平倉谷。
總以現在存倉之數為額。
其四面不通水路之州縣。
如存谷不敷。
統在各該省現存數内撥補。
此後不必再增。
如遇小災、赈銀。
大災、銀米兼赈。
再平粜時。
若照例減銀五分及一錢。
小民沾惠無幾。
并請成熟之年。
每石減銀一錢。
荒歉減銀二錢。
其粜價仍以足敷買補為率。
倘再有缺。
委員在價平處。
照時價采買。
不得委諸州縣。
派累地方。
亦不必限定部價。
所有常平捐監事例。
及當米之禁。
并各營所設之倉。
概請停罷。
生俊仍歸戶部報捐。
其官為抑價。
勒令有米之家開粜。
以及借稽查名色。
阻遏商船。
均行嚴禁。
庶妨谷之事悉除。
在官采買有節。
商運流通。
民間之米日多。
價值可望漸減。
總之治粟如治水。
澄之則清。
淆之則濁。
必知真确。
方可施行。
如尚在兩歧。
不妨姑緩。
若觀望風氣。
好事喜功。
到官百度未遑。
即以裕倉儲、平米價是亟。
羽書絡繹于道路。
告示遍布于城鄉。
縱使一時獲濟。
必贻他日隐憂。
今日米價之昂。
實籌辦之過。
非法之弊也。
得旨。
俟奏齊詳議。
○雲貴總督張允随覆奏。
米貴之由。
一在生齒日繁。
一在積貯失劑。
而偏災商販囤積諸弊不與焉。
天下沃野。
首稱巴蜀。
在昔田多人少。
米價極賤。
雍正八九年間。
每石尚止四五錢。
今則動至一兩外。
最賤亦八九錢。
查貴州舊案。
自乾隆八年至今。
廣東、湖南、二省人民。
由黔赴川就食者。
共二十四萬三千餘口。
其自陝西、湖北、往者。
更不知凡幾。
國家定蜀百餘年。
戶口之增。
不下數十百萬。
而本地生聚。
尚不在此數。
一省如此。
天下可知。
此時勢之不得不貴者。
況加以采買之不已乎。
夫積貯非病。
病在處處積貯。
采買非失。
失在年年采買。
積貯之計。
京師根本而外。
次重莫如西北沿邊各省。
若東南澤國。
舟楫通行。
商米源源接濟。
歲歉每荷截漕。
貧民領銀。
得以糊口。
盡可銀米兼赈。
不必盡賴倉儲。
康熙年間。
有銀無米。
赈濟未始不辦。
今普天下有城社處。
皆積貯米谷。
繩以一定之價。
限以必盈之額。
本地不敷采買。
遠購鄰封。
有盤運水腳之費。
有波濤沉失之憂。
每新谷上市。
價值本平。
一聞采買。
立即增長。
蓋商販買米。
價賤則買。
價貴則止。
操縱自由。
官買補倉儲。
例有定限。
價貴不得不如額買足。
牙儈習知其然。
因得肆其把持之術。
遂使豐處與災地同憂。
及至平粜。
地方官恐不敷買補。
名為減價。
實則無幾。
民未受積貯之利。
先受米貴之害。
救時急務。
莫如暫停采買。
暫停之議。
止可行于東南澤國、商賈四達之區。
不可行于沿邊重地、舟楫不通之所。
即暫停省分。
亦非聽其倉額虛懸。
良法終廢。
俟二三年後。
民間稍有留餘。
仍于豐年。
略仿古人平籴之法。
酌量收買。
使無谷賤傷農之患。
則目前米價可平。
而經久倉儲漸裕。
庶策之兩全者也。
至滇黔兩省。
道路崎岖。
富戶甚少。
既無商販搬運亦無囤戶居奇。
夷民火種刀耕。
多以雜糧苦荍為食。
常年平粜。
為數無多。
易于買補。
與他省情形回别。
乃近年米價亦視前稍增者。
特以生聚滋多。
廠民雲集之故。
近開鑿金沙江。
川米流通。
滇屬東、昭、二府。
向來米價最貴之處。
漸獲平減。
上年滇省夏雨愆期。
秋成稍薄。
臣慮米價翔湧。
饬各屬将應買谷價暫存。
以俟今秋買足。
數月來。
米價并無增長。
此亦可為暫停采買之驗。
得旨。
俟奏齊交議。
○貴州按察使介錫周奏苗疆甯谧情形。
得旨。
覽奏固足慰。
但亦不可存忽視之念。
惟在汝等大員。
和衷共濟。
視無事若有事。
斯地方常得安靜矣。
○又奏米貴之由。
黔省崇山峻嶺。
不通舟車。
土瘠民貧。
夷多漢少。
既無搬運商販。
亦未接濟鄰封。
本地小販。
不過肩挑背負。
并無囤積壟斷諸弊。
豐則米賤。
歉則米貴。
自必然之理。
而黔省山田。
處處皆是。
向來不至大荒。
如水潦、則低窪淹沒。
而高阜悉得沾足。
常有七八分收成。
歲旱、則高阜乾枯。
而低窪反獲倍收。
秋成亦三四五分。
所以黔中民苗。
從無逃散之事。
如因倉儲采買。
緻妨民食。
黔省節年買補。
早足原額。
各處積貯米谷。
已有一百二十餘萬。
每年尚有支放餘米三萬六千餘石。
惟古州等處新疆。
暨荔波一縣。
制兵月糧。
每年采買屯苗米一萬三千餘石。
各府州縣。
則每年俱将餘米平粜。
不用買補。
偶或平粜過多。
照數按年采買。
亦不緻民間所出。
半入倉庾。
再如戶口繁滋。
黔省地方遼廓。
土曠人稀。
亦與南北省人稠地窄相殊。
是皆非黔省米貴之所以然也。
臣于雍正四年。
初莅黔省。
彼時京鬥米一石。
不過四錢五分及五錢有零。
省會暨沖衢各郡邑。
人煙疏散。
鋪店無幾。
士庶一切酬酢。
率皆質樸。
偏遠鄉曲。
從無酒肆。
自雍正五六年以來。
新自四川割歸遵義一府五屬。
湖南割歸開泰青溪五縣。
廣西割歸永豐荔波各州縣。
兼以開辟古州等處新疆。
添設文武弁兵。
駐鎮其地。
幅<巾員>日廣。
加以銀銅黑白鉛廠。
上下遊十有餘處。
每廠約聚萬人數千人不等。
遊民日聚。
現今省會及各郡縣。
鋪店稠密。
貨物堆積。
商賈日集。
又如士庶一切冠婚喪祭。
争趨繁華。
風俗日奢。
且新疆大村小寨。
暨各處僻鄉。
釀酒日多。
是皆川粵江楚各省之人。
趨黔如鹜。
并非土着民苗。
現今豐收之年。
亦須七八九錢一石。
歲歉即至一兩一二錢至二兩不等。
此黔省米貴之原委也。
計惟有崇儉禁奢。
清查酒肆。
通都郡邑。
官為定數。
新疆村寨。
一概禁止。
尤在勸開墾。
懲奸民。
興水利。
以開其源。
緣黔省雖節年首報開墾。
而山坡箐林。
尚多荒土。
每有外來遊民。
往赴力墾。
無奈地棍即思攘奪。
或壓為佃戶。
或踞為本業。
以緻開墾無成。
遊民隐忍而去。
而水源低下之地。
或應築壩以壅之。
水源隔遠之處。
或應開渠以引之。
小民工本無資。
多緻困守瘠土。
更或水源須過他姓之山。
更隸隔縣之界。
豪強出而争占。
則群力廢返。
應饬令地方官。
凡遇報墾荒山。
務即親履勘明。
給照為業。
其無力引水之田。
則照例官借工本。
限年完項。
分别升科。
土棍豪強。
嚴加懲處。
如此則地無遺利。
家有餘粟矣。
得旨。
知道了。
恐亦有捍格難行之處也。
卷之三百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