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
戊辰。
四月。
己巳。
敕部鑄欽命總理一切軍務儲糈經略大臣之印。
○兵部題、台灣鎮标左營千總馬世俊、以赍奏渡台。
遭風淹沒。
應行賜恤給蔭。
從之。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天津、河間、兩府。
自乾隆三年起。
至十年止。
積欠甚多。
除舊欠地糧。
不及五千兩。
麥價不及一萬兩。
并米谷不及一萬石之各州縣。
無庸分年帶徵外。
其數多者。
照該處賦額。
每年帶徵一半。
所欠米谷雜糧。
均折谷合算。
每年完谷一萬石。
麥價在一萬兩以上者。
亦照該處賦額。
每年帶徵一半。
至慶雲一縣。
地瘠民貧。
連被災歉。
積欠較多。
請将未完地糧銀二萬四千餘兩。
谷五萬一千三百餘石。
麥價銀三萬三千餘兩。
制錢四百六十餘千。
統分作十年帶徵。
下部知之。
○廣東巡撫嶽浚奏、在籍翰林院檢讨劉起振、年百歲。
請照例給銀建坊。
得旨、海陽縣在籍翰林院檢讨劉起振、年屆百齡。
洵為國家人瑞。
除照例給銀建坊外。
着加恩給與侍講職銜。
再賞給上用緞四疋。
銀四十兩。
○庚午。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照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兵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遵化州石門汛舊教場。
改建衙署營房。
請撥莊地二十畝零。
以資操演。
内占用旗地照例撥補。
民地按價給銀。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大理寺卿嵇璜、為左副都禦史。
左佥都禦史鄒一桂、為大理寺卿。
○辛未。
谕、禦史王顯緒所奏、東省辦赈。
請令殷實之家。
具呈自行養贍災民。
交部議叙一摺。
其所言散赈諸弊。
向來所不免。
其言是也。
而救弊之道非也。
此如醫者論症雖是。
而所用之藥則非也。
從來救荒無良策。
地方官親自散赈。
饑民尚恃衆洶湧。
往往多事。
富民非宗族、即姻戚鄰裡。
無相臨之勢。
強梁者多予之而無厭。
不至于攘奪劫掠不止。
于是而執官法以繩之。
彼災民救死不贍。
尚忍繩之以法乎。
若縱而不問。
是長亂也。
且銀米交官。
其數易稽也。
若自行養贍。
則以一為十。
有增捏之弊。
赈十得五。
有脫漏之弊。
至委員覆勘。
若令災民散者複聚。
則有擾累之弊。
若僅據冊籍。
則無由得實。
又或以議叙攸關。
為之掩飾。
則有通同之弊。
故謂富民之養贍。
優于官吏之散赈者。
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
東省此番被災極重。
朕日夜焦勞。
發帑金。
撥鄰米。
籌運腳。
多方為之區畫。
且恐地方官辦理尚有未周。
特遣大臣科道。
會同該撫、悉心經理。
已屢頒谕旨。
令其上緊督率委員。
分地散給。
此時正在查辦。
自當聽其展布。
以圖實濟。
伊等身在地方。
如果有應行事宜。
自必詳悉奏請。
若言官各據一已所見。
紛紛陳奏。
則承辦之員。
将議覆條奏之不暇。
何暇專心辦理赈務耶。
古來救荒善政。
如富弼之在青。
趙抃之在越。
具載史冊。
然一州一郡。
其力易周。
今連數郡千裡之地。
且當頻年積歉。
實非常之災。
凡居言路者。
當思于事實有所濟。
而後入告。
不當于現在查辦之時。
逞其臆見、以惑觀聽。
而在本省紳士。
尤不當矢口高論。
輕易立說。
王顯緒、身為東省鄉宦。
豈不知現在查辦情形。
而顧為此奏耶。
況樂善好施。
題請議叙。
自屬現行之例。
富民願出家财。
或施粥飯。
或散銀米。
原可據實議叙。
若再定一例。
以地方災民。
責令富民養贍。
富民幾何。
将災民未得所。
而借端挾制。
富戶已不勝其擾矣。
此所奏斷不可行。
特為明切曉谕。
及衆科道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武進升奏稱、上年八月内、瓯甯、順昌、金山岡、匪犯馮應漢等、聚衆為匪案内。
有未獲之何老妹、劉昆、邱天養、葛竟仔、四名。
應即行嚴拏。
乃閩省營員。
積習因循。
迄今半載有餘。
尚未弋獲。
葛竟仔、原未逸出閩界。
何老妹、尚在苟延旦夕。
并非無可蹤迹。
如果上緊躧緝。
何緻養癰成患等語。
此案于上年八月内。
朕曾批谕緝拏。
其時果能克期弋獲。
速為究審。
何緻又釀成老官齋一案。
乃地方官一味因循。
全不留意。
半載之後。
尚任其藏匿界内。
怠玩已極。
可傳谕喀爾吉善。
此系應行作速辦理之事。
何以任其遲延。
并不将緝拏不力、養成後患之員弁。
嚴行查究。
着伊據實奏聞。
尋奏、老官齋匪犯。
現已窮搜遍捕。
并無金山岡逸犯。
即遍訊獲犯。
亦無一人供有何老妹等在内。
惟據現獲老官齋要犯魏現供稱、何老妹、與伊已故族叔認識。
後何老妹托伊照看山木。
伊私行砍賣。
從此成仇。
不相往來。
至葛竟仔、因系魏現妹夫。
故依魏現入夥。
老官齋奸民謀為不軌。
實因陳光耀拏禁在獄。
謀欲搶劫。
與金山岡無涉。
至金山岡逸犯。
自發覺後。
臣嚴督文武。
設法搜捕。
至今尚有未獲八名。
容嚴緝務獲。
得旨、上緊查拏。
毋得疎漏。
以贻害地方。
○賜準噶爾台吉策妄多爾濟那木紮勒敕書。
曰、覽奏、知爾感激朕恩。
言詞恭順。
朕甚嘉之。
其欲将年老喇嘛、請派人送歸土伯特。
從前并無此議。
且喇嘛高年。
熟于經典。
何故轉欲送回。
彼出家之人。
随處安身。
又豈必定回原處。
即如來京喇嘛。
亦從無送歸土伯特者。
此事不便準行。
再來使懇請另發喇嘛。
扶助黃教。
佛之一道。
惟在誠心。
不關念經之人。
從前爾父屢次奏請。
朕已明白開導。
未經準行。
爾當稔悉。
不必固請也。
再請肅州貿易人數。
加增一百名。
每年貿易一次。
此事議有定例。
不得更張。
姑允所請。
肅州貿易人數。
準作二百名。
仍于兩年中、前赴肅州貿易一次。
爾宜恪遵前規。
克修和好。
以圖永受朕恩。
特降敕、令來使赍回。
随敕賜各色緞十端。
加賞糚緞、蟒緞、各八端。
玻璃、琺琅、磁器、十八事。
○壬申。
上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戶部議奏、嗣後。
錢糧未完案内。
各官續報全完。
如系另案革職。
及佐雜微員開複。
均毋庸具題。
止将已完數目。
咨明戶部查核。
轉咨吏部辦理。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疏稱、浙江常山縣汛之曹念關。
地方緊要。
請于草坪汛、抽調外委一員。
兵十名。
歸常山汛轄。
其附近之白石街塘。
應徹原設兵五名。
調回常山縣城差防。
再十八裡塘、離關七裡。
應移至十五裡地方安設。
并添造營房墩台等項。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調直隸天津鎮總兵馬世岱、為直隸泰甯鎮總兵。
以湖南寶慶協副将譚五格、為雲南鶴麗鎮總兵。
○癸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今春京師雨澤頗應時。
入夏以來。
漸覺稀少。
目下正值秋禾播種之候。
農民望雨甚殷。
朕心憂惕。
宜申虔禱。
着該部查照定例、敬謹舉行。
○又谕、今日翰林院奏大行皇後冊文内。
有皇妣字。
清文繙為先太後。
從來繙譯。
有是理乎。
此非無心之過。
文意不通所可比。
且此文留中、欲細覽交出。
及看出大不敬背謬之處。
欲傳旨詢問。
則阿克敦等、皆已散去。
此又從來所無者。
豈有呈覽之本留中、未降谕旨。
而請旨之大臣。
棄而他往之理。
大學士張廷玉、年老尚可。
阿克敦亦老邁乎。
此皆阿克敦、因前日解其協辦大學士之故。
心懷怨望。
見于辭色耳。
伊于皇考時。
獲罪後複起用。
朕用伊至尚書。
數年來實無出衆宣猷之處。
而每以文學老成自命。
不得升用。
辄懷怏怏。
人臣無将。
此之謂也。
阿克敦着革職。
交刑部問罪。
德通等、着交部嚴察議奏。
○又谕、高斌、顧琮、因承審常安一案。
不能按款窮究。
請敕部嚴加議處一摺。
此案交審之初。
朕即降旨。
督臣參劾巡撫。
非尋常屬員可比。
若常安婪贓屬實。
自有應得罪名。
如虛、則當治喀爾吉善誣捏之罪。
必應徹底嚴究。
以判曲直。
乃高斌等初審。
以常安婪贓納賄七款皆虛。
惟失察家人勒索。
議以革職。
其意謂罪至革職。
事已兩平。
可以颟顸了局。
如諺所謂和事老人者。
經朕嚴切批示。
谕令高斌回浙。
再行研審。
高斌回奏。
謂将題本内看語摘叙簡略。
未經聲明等語。
朕看其始終有飾非護短情形。
因命大學士讷親前往。
而高斌等于讷親未到浙之先。
即倉忙審出常安婪收銀兩。
更察出原參款外。
婪取差役贓銀。
此明系聞讷親往浙之信。
為此先發掩飾之計。
以見伊等能秉公審出實情也。
而殊不知從前之依違遷就。
及回奏之掩過飾非。
更屬顯然矣。
高斌、顧琮、承審此案。
若謂其有意瞻徇常安。
朕可保其實無是心。
而身為大臣。
于特交查審重案。
乃不知秉公辦事。
模棱兩可。
尚以為識大體而沽名。
則實有負委任。
咎無可辭。
此案朕前後所降谕旨。
着一并交部。
将高斌、顧琮、嚴察議奏。
尋議、大學士高斌、升任浙江巡撫顧琮、均照例革職。
得旨、高斌、顧琮、俱着革職。
從寬留任。
○大學士等議覆、江蘇按察使翁藻奏稱、因公挂誤人員。
令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究與已經降革者不同。
請于引見後。
概發原省。
留者俾即任事。
去者立饬交盤等語。
查交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