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現貯倉庫銀米。
不難依限查盤。
若有承買承修及應查詢等事。
勢難克期。
況已經去任。
耽延在所不免。
應于奉旨後。
即行開缺另補。
并令該督撫于部文到後。
一月内、速催該員将經手事件完結。
即行赴部。
如逾限不赴。
先行開缺。
再此項人員。
仍以原官用者。
其本案降革處分。
未便遽銷。
應帶于新任按算。
從之。
○又議覆、陝西巡撫陳宏謀奏請、更定承祀條例。
凡毆死一應有服尊長。
均不得援引承祀。
惟弟殺胞兄。
并無争财兇毆故殺别情。
父母已故。
家無次丁者。
照例援請承祀等語。
查從前承祀一條。
止為弟殺胞兄而設。
原不可輾轉牽引。
況弟兄情分愈親。
則罪戾益重。
若果情有可原。
亦應臨時酌量聲請。
毋庸設為成例。
臣等詳議、嗣後除夫毆妻緻死。
并無故殺。
及可惡别情者。
仍準承祀外。
至弟殺胞兄。
與毆殺大功以下尊長者。
皆按律定拟。
不得聲請承祀。
并關系服制。
一切留養之例。
悉行删除。
從之。
○又會議、暫管陝甘二省事務甘肅巡撫黃廷桂等奏稱、平慶道移駐固原。
廷議令歸移兵案内并題。
但該處現止知州、同知、二員。
職分較輕。
與營情不屬。
請将該道。
及早移駐等語。
應如所請辦理。
并給兵備道銜。
凡營務均與提督酌議。
仍将管轄事宜報部。
應換給關防敕書。
令該督拟定字樣具題。
又稱固原舊道署。
已改提标中軍參将衙門。
今查固原城内。
駐劄平涼府鹽茶同知一員。
所管州城西北一帶。
距城窎遠。
請将該同知移駐海喇都。
另建衙署。
其舊署改為中軍參将衙門。
該道仍複舊署。
又海喇都舊土城一座。
應建廳倉。
即将州城廳倉。
陸續拆運。
現在該廳民、情願捐修。
應從民便。
至一切兵防。
請于标屬營内。
撥千總一員。
馬守兵四十名。
其固原廳州所轄村堡。
應各歸就近管轄。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吏部尚書陳大受、為協辦大學士。
○以盛京将軍達勒當阿、為刑部尚書。
○命翰林院侍講雙慶提督安徽學政。
○青海紮薩克多羅郡王策淩拉布坦、貝子索諾木達什故、賜祭如例。
○開除廣西郁林州、乾隆六年報墾水田。
一頃二十一畝有奇。
○甲戌。
上詣雍和宮行禮。
○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戶部議準、升任浙江巡撫顧琮疏稱、浙省廣豐等四倉。
收放米石。
向委杭州府知府管理。
首府事繁難兼。
請改委理事同知督辦。
從之。
○乙亥。
上至靜安莊。
閱視工程。
并臨奠慧賢皇貴妃。
哲憫皇貴妃。
○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嶽鐘琪、前在西陲用兵。
以失機緻罹重辟。
久系囹圄。
經朕寬恩。
放還鄉裡。
今當大金川用兵之際。
因思伊久官西蜀。
素為番衆所服。
若任以金川之事。
自屬人地相宜。
曾傳旨班第、張廣泗、令伊等酌量。
如果應用。
将嶽鐘琪調至軍營。
以總兵銜委用。
今班第、張廣泗、已遵旨調赴大金川軍前。
嶽鐘琪、着加恩賞給提督銜。
以統領聽候調遣。
予以自新之路。
俾得奮勉圖報。
以收桑榆之效。
如果能迅奏膚功。
更當從優獎叙。
○又谕、許應虎來京陛見時。
朕觀其人有勇敢之氣。
向在苗疆。
着有勞績。
似屬谙練軍情。
加恩賞給路費。
準其攜帶伊子。
令馳驿赴大金川軍勞效用。
伊自當竭力奮勉。
感激圖報。
今據張廣泗奏稱、該鎮抵川。
竟将奉旨赴軍營效用一節。
隐秘不宣。
意欲徑赴建昌鎮任。
及臣奉到谕旨。
随饬令為南路統領。
讵該鎮急遽冒昧。
毫無調度。
以緻蔡允等失去炮位。
又攻寨不能克取。
縱放已降番目回巢。
緻令圍困營盤。
經臣親赴救援。
賊已解退。
又令同高宗瑾、據守卡撒。
而該鎮畏賊如虎。
禀懇依賊所言。
徹營讓地。
經臣嚴檄始定。
臣恐搖惑軍心。
将伊徹回。
随營駐劄。
且年已衰邁。
無可任用。
應令回任等語。
許應虎、深負簡用之恩。
仍令回任。
何以警軍前之不用命者。
張廣泗所奏非是。
許應虎着革職。
拏送來京。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
嚴審定拟具奏。
○又谕、大學士公讷親、經略大金川軍營。
前派出之禦史馬璟、現出差在外。
不必令其随往。
着吏部主事何曰熙去。
所有應賞銀兩。
即賞給何曰熙。
并令馳驿。
○谕軍機大臣等、據總督張廣泗奏報、現在軍務情形。
各營駐劄逼近賊卡之處。
屢被侵犯。
雖互有殺傷。
而賊番并未大創。
看此情形。
是彼據險扼吭。
轉得乘我之隙。
以逸待勞。
以寡擾衆。
而我軍應接不暇。
不能制敵、而反為敵所制矣。
即如下水卡。
賊兵連次侵犯。
彼處原駐重兵。
何以又複調發官兵。
至八百名之多。
前往助援。
且大兵業經将次調齊。
而賊衆全無畏懼。
該督不能選銳進攻。
奪取要害。
僅以堅壁為自全之計。
調遣為策應之方。
其平日之調度機宜何在。
師日老。
氣日怯。
何時可圖進取。
殊可廑念。
至所奏擒獲之生噶爾結、生格、二名。
現在嚴加收禁等語。
此等就擒番目。
審訊明确。
即應在軍前正法。
以洩衆憤。
且可震懾番情。
若果系渠魁。
應俟凱旋獻俘之犯。
亦當解送成都内地監禁。
尚可不緻疎虞。
倘逆番知其尚未伏誅。
即在軍前拘禁。
妄思索奪。
豈不又生事端。
可傳谕張廣泗、作速遵旨辦理。
再奏稱、嶽鐘琪至彼。
逆酋勢窘計窮。
自必往投乞命。
便可就計成擒等語。
莎羅奔狂狡負固。
罪大惡極。
亟果窮急投誠。
自不待嶽鐘琪、方能設伏掩獲。
但從前張廣泗、早有不許投誠之語。
此時即欲誘之使來。
彼必不信。
嶽鐘琪、素為番人所服。
新至番地或可因計擒弋。
此或因王得羊。
亦一機會。
可否如此辦理。
着張廣泗酌量相機調度。
但必須生擒執訊。
不可為所愚弄。
任其兔脫。
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張廣泗等奏稱、軍前文武員弁跟役。
及土兵在本境者。
着令半米半折等語。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
但軍行最重糧饷。
今半米半折。
倘有不敷。
伊等縱有折價。
何從購覓。
且蜀道艱險。
非内地可比。
商人運販腳價。
勢必較官辦更加昂貴。
何以折色轉足以資食用。
可傳谕詢問。
令其詳悉确查奏聞。
○又谕、羅柴氏控告陳學愈一案。
其陳學愈勾通内幕。
行賄營求。
及來京控告。
在都察院打點之處。
已傳谕方觀承、令其留心查辦。
今大學士公讷親、将查審情節鈔錄供詞。
定拟呈奏。
若交部則定案矣。
着将所奏之摺。
并此案前後供詞。
鈔錄交與方觀承、令其悉心詳閱。
如有應行研訊之處。
即歸并前案查辦。
據實奏聞。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閩省驿站。
向未設馬。
一應公文。
俱系人夫走遞。
請酌定日行裡數一摺。
查定例鋪兵遞送公文。
晝夜行三百裡。
請嗣後遇有内廷發部封寄字件。
除經由各省一帶地方。
仍照定限馳遞外。
自遞至閩省浦城縣起。
至福州省城。
無論限行三百裡、并六百裡。
令概行三百裡。
從之。
○欽差大學士公讷親議覆、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疏稱、河工效力人員。
從前定額一百五十員。
近年水利大工。
漸次告竣。
無需多人。
請核實裁減。
以一百員為率等語。
查此等效力人員。
既在工無事。
自應酌裁。
惟是該河道總督、莅任未久。
于南河諸務。
恐未能熟悉。
應俟再過三汛後。
酌看情形。
仍令會同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明辦理。
至所稱才具平庸、以及資斧不繼、情願回家者。
俱令各回旗籍。
應如所請。
從之。
○川陝總督張廣泗奏、從前滇黔等省用兵。
凡供運軍裝糧食。
各州縣按照田賦科則。
派雇民夫。
有産之戶出赀。
幫無業者應役。
其利仍在本境。
且本人應募夫價。
仍可贍家。
是以民不病困。
川省官顧考成。
民畏徭役。
地方官并不勸谕。
妥籌雇募。
而令裡民折納夫價。
解至省城。
交成都府代辦。
請敕班第确查前項折價。
實在收過某府州縣銀數若幹。
作何項公用。
并嗣後應否收納。
請旨遵行。
得旨、此事即交班第。
亦不能查出。
今命讷親為經略。
即交伊查辦。
必能水落石出也。
○以刑部尚書達勒當阿、為鑲藍旗滿洲都統。
○調甯古塔将軍阿蘭泰、為盛京将軍。
以古北口提督索拜、為甯古塔将軍。
熱河副都統滿福、為古北口提督。
護軍統領海常、為熱河副都統。
○丙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昨日靜安莊臨奠。
齊集不到之王公滿漢文武四品以上人員。
經和碩和親王、協辦大學士傅恒查參。
請交部議處。
夫夙夜匪懈者。
人臣之大義。
齊集乃禮制攸關。
既經通傳。
自應恪恭将事。
乃大行皇後之事。
諸臣甫以齊集不到被劾。
而此番齊集不到者。
又過其半。
此實向來積習成風。
總由懈怠公事。
以安逸為當然。
以幸免為得計。
彼遵例齊集者。
未必不笑其拘迂曲謹。
而執法以參奏者。
轉議其吹求過甚。
視公家之事。
如越人視秦人之肥瘠。
則君臣一體。
休戚相關之誼安在。
試思朕車駕親臨。
而諸臣若罔聞知。
偃息在床。
有是理乎。
撫心自問。
于汝安乎。
況亦希逢偶遇之事。
即令雞鳴就道。
初非困苦難堪。
何至相率不前。
甘心違誤。
小節尚爾。
更安望其如古所雲。
鞠躬盡瘁。
臨難緻身。
此所關于人心風俗。
實非淺鮮。
蓋因朕不事綜核。
而諸臣遂爾玩視不謹。
夫朕禦衆以寬。
而諸臣事君盡禮。
宜各盡其道。
今即夙興夜寐一語。
尚不能恪共奉行。
緻幹吏議。
即薄示懲譴。
所損于諸臣者甚微。
而國體所系則甚大。
朕實愧之。
不知諸臣之抱愧否也。
此次朕複從寬。
免其議處。
若再腼不知恥。
僥幸求逸。
國法具在。
毋冀屢邀。
○又谕、齊集之處。
向求查收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