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前來。
緻妨庶政也。
若皇後之事。
則視此有異。
封疆大吏。
原可不必仆仆道途。
而外省大臣中。
如駐防之将軍、都統等。
公事尚簡。
與督撫自不相同。
即均一督撫。
而旗員之與漢員。
亦不相同。
蓋旗員地分親近。
沐恩尤為深重。
一遇皇後大事。
義當号痛奔赴。
以盡其哀慕難已之忱。
即或以外廷不敢豫宮闱之事。
而思及朕躬。
當此事故。
亦應奏請來京請安。
庶君臣之義。
不緻漠不相關也。
如策楞、新柱等、一聞哀信。
即瀝誠懇請。
朕皆允其入京。
其遷延未奏者。
現在亦交部查議。
自屬情理之當然。
若漢大臣、則視此有間。
原可不必奏請。
蓋大禮所在。
過猶不及。
即以君臣義重。
中心迫切。
急欲來京叩請朕安。
并敬谒皇後梓宮。
亦應于聞信之日。
即行具摺請旨。
方足以表其誠悃。
若以原可不必之事。
複遲之又久。
見衆人皆為是請。
始以一摺塞責。
明系觀望。
并無誠心。
于體制之尊卑。
事宜之輕重。
兩失之矣。
朕于皇後喪紀。
一切典章。
俱準情酌理。
務期至當。
不存絲毫成見使有過不及之偏。
着将此旨通傳谕各督撫知之。
○陝西巡撫陳宏謀覆奏、米價日增。
原非一時頓長。
實由生齒日繁。
補救之方。
一在開辟地利。
各省沃土。
皆已開墾山坡水濱。
曠土尚多。
但地氣淺薄。
種一年須歇一二年。
一經勘報升科。
每緻賠累。
小民疑畏不前。
請輕減畝數。
給照為業。
不許豪強争占。
并将零星五畝長不升科舊例。
再為推廣。
俾多留餘地。
以為墾治工力。
凡關水利随時興修如工費浩繁。
官為借給工力計議。
悉聽于民。
則既無妄費又免阻撓。
一在廣積倉儲。
從前定額。
原不為多。
今欲多貯。
而專恃采買。
徒昂市價。
且存貯一處。
轉運不易。
請各省近水州縣。
沿河水陸馬頭。
設倉分貯。
山陝雖舟楫不通。
而濱臨黃渭之州縣。
亦可建倉。
再令捐納貢監。
悉在本地報捐本色。
再秋收後。
窮民願将米谷、完納地丁者聽。
收谷不拘一途。
可省采買。
貯谷不拘一處。
可省運費、積貯既多。
原可借粜。
有備無患。
莫善于此。
得旨、俟彙議酌行。
○命四川建昌鎮總兵官莽阿納、前往大金川軍營。
聽經略大學士讷親、總督張廣泗、酌量委用。
○以包衣護軍統領豐昇額、為錦州副都統。
○甲子。
上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山東沂州營都司姜興漢、奉天錦州府知府金文淳、皆于孝賢皇後百日内剃頭。
經巡撫、及副都統、參奏。
已降旨解交刑部治罪。
本朝定制。
遇有國恤。
百日以内。
均不剃頭。
倘違例私犯。
祖制立即處斬。
亦如進關時、令漢人薙發。
不薙發者。
無不處斬之理。
此百餘年來人所共遵。
不待傳谕而後曉。
是以會典律例。
皆無明文。
蓋因修會典時。
不過增損明季之舊章。
明朝原無此制也。
又以其事。
本理法所必當然。
不必載之簡冊。
即如子孫孝養父母當食進食。
當衣進衣。
豈待專立科條然後盡其子職。
亦豈得以律令不載遂為不孝者解免。
至謂漢人遂可不遵百日之制。
苟存此心。
即與不肯薙發者同。
尤不容誅也。
伊等身為臣子。
豈有不遵國朝定制之理。
若謂出于不知。
又豈不見他人尚未剃頭。
何以不推求其故。
安心違犯。
此即立行正法。
以彰憲典。
亦無可恕。
然自朕思之。
律例會典究無明文。
而部文究未傳谕。
其所以未經聲明者。
亦因其為衆所共知。
今既欲明正其違犯之罪。
又當曲體其愚昧犯法之情。
且或遠方僻陋。
拘于二十七日除服之文。
實有陷于不知。
或見他人剃頭者即為事屬可行冒昧觸網。
此等情節。
又不得不格外矜原。
更恐外省見有此兩案谕旨。
慮蹈徇隐之愆。
紛紛查奏。
國家亦無此體制。
可傳谕各督撫提鎮學政欽差各官等、此旨未到之前。
或現在已經查出之案。
自當參處。
不當廢法姑縱。
其餘未發覺者。
概不另行饬查。
旗人本屬當知。
若有喪心之徒。
不在此寬免之例。
嗣後将國恤百日内。
不得剃頭。
違者立即處斬之處。
載入會典律例。
令人共知遵守。
朕惟率由祖制。
欲法在必行。
并無從寬從嚴之見。
存乎其間。
○丙寅。
上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