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徐、海、三府州屬。
頻自災歉。
朕多方赈恤。
災黎雖獲安全。
而元氣終難驟複。
且赈粜浩繁。
災屬倉儲。
一時未能采買足額。
所當因時籌辦。
俾民力稍舒。
積貯有備。
所有曆年因災緩徵漕糧。
均應今冬徵足。
搭運解通。
但念此項緩漕。
皆系節年災田出辦。
今歲秋收。
小民既完本年之新糧。
複帶辦數年之緩漕。
民力未免拮據。
着将淮、徐、海、三屬災緩漕糧八萬七千餘石。
免其搭運。
即截留各本處。
以為補倉備赈之用。
不拘秫豆粟麥各項雜糧。
聽民就便。
陸續完納。
至來年麥熟後、徵足貯倉。
以實儲備。
該部即遵谕行。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安甯奏稱、蘇酬府城顧堯年等鬨鬧一案。
遵照谕旨。
将首犯顧堯年等三犯。
立斃杖下。
其青浦縣朱家角地方罷市一案。
亦照此辦理。
将為首秦補等二犯杖斃等語。
刁民聚衆抗官。
恣為不法立斃杖下。
毫無足惜。
但在起事之初。
群情洶湧。
或衆犯不服拘拏。
強梁鬨鬧則杖斃一二人。
可以挫其兇悍之氣。
使早為解散。
至既經拏獲究審。
自應按律定拟。
若加以杖斃。
必有議其法外用刑、草菅人命者。
轉不足服衆心而懲兇暴。
朕因近日聚衆之案甚多。
特命刑部定議。
照陝甘刁民聚衆之例。
立即正法。
安甯辦理此二案。
尚未接到部議。
是以遵寄信谕旨。
将顧堯年等杖斃。
其秦補等二犯。
亦行杖斃。
未免輕率。
緻滋謗議。
嗣後辦理此等案件。
拏獲到案後。
應照新定之例。
立置重典方足以示儆。
至為從充徒之犯。
易緻脫逃。
且恐多事。
京城積匪。
為害地方者。
有永遠枷号各城門示衆之例。
此二案從犯内。
如陸高棗子、壞棗子等。
私立此等名字。
必系無賴匪棍。
皆應永遠枷号。
以儆兇頑。
其盛澤鎮遏粜鬨鬧、吳江縣咆哮縣堂、二案。
辦理又屬有意從寬。
恐愚民不知感恩。
轉謂官長為所挾制。
不敢深究。
是以嚴于前而寬于後。
因此益長刁悍。
更不可為訓。
可傳谕安甯、令其遇事留心斟酌。
妥協辦理。
不必有意從嚴。
亦不可有意從寬。
務期綏靖地方。
和輯衆志。
以副委任。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尚書班第、總督張廣泗等、奏稱汶川縣典史謝應龍、于莎羅奔蠢動之初。
奉委偵探情形。
查勘饷道。
其時莎羅奔三路往攻沃日。
逆焰甚張。
而該典史能以大義開導女土司。
令其堅守拒賊。
一面為請援兵。
迨危急之時。
執佩刀相誓。
協力拒守。
沃日因以得全。
及至卡撒失利。
鎮将欲移營退保。
該典史複力阻中止。
且不待檄示。
接濟卡撒右山梁軍饷。
該典史以微末雜員。
能知大義。
谙悉機宜。
實心任事。
甚屬可嘉。
即在大員中、亦不易得。
非尋常勞績可比。
宜不次超擢。
以示優獎。
着加授知州同知職銜。
遇有相當之缺。
即行題補。
使軍營中效力人員。
共知鼓勵該部知道。
○戶部議覆、調任甯古塔将軍阿蘭泰等奏稱、吉林烏拉等處倉監督。
向來一年一換交代接收。
每至盤查不及。
請照倉官例。
三年一換等語。
查京倉監督。
俱二年一換。
應即遵照辦理。
從之。
○欽差兵部尚書班第等覆奏、軍前文武員弁跟役。
額設定數。
支給口糧。
但随帶之役。
與額數多不足。
如總兵定例跟役二十四名。
副将十六名。
其實在人數。
并無如許之多。
向俱照額支領。
以餘米變價。
補日用不足。
今酌定半米半折。
既省轉授之煩。
食米仍無缺乏。
至土兵未離本境者。
原有該地出産炒面糌粑。
足資糊口。
本不專藉口糧。
且其中殷實土司。
素有儲積者。
即令全領折價。
亦所樂從。
臣等随時随地。
酌看調劑。
可無食用匮乏之虞。
報聞。
○欽差兵部尚書班第、川陝總督張廣泗、四川巡撫紀山會奏、西南兩路。
添兵進剿。
雇内地運夫。
數以萬計。
伊等遠役塞外。
食物昂貴。
所得腳價口糧。
僅敷本人度日。
不能兼贍家口。
兼之疾病逃亡。
又須募補。
民間不能幫貼。
未免畏縮不前。
而軍糧刻不容緩。
應請于每夫日給口糧腳價外。
各先給安家銀二兩。
三月換班時。
再給銀一兩。
下部知之。
○張廣泗奏、擒獲之賊目生格、生噶爾結、與馬奈陣獲之賊番克爾吉、勞戎、生格等五名。
均已處以極刑枭示。
報聞。
卷之三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