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巡撫開泰奏稱、前奉派撥江蘇倉米十萬石。
業經起運。
今江西早稻收成甚豐。
中晚二稻。
亦均暢茂。
米價漸平。
除前撥十萬石外。
尚可備谷二十萬石。
碾米接濟鄰省。
或仍運江蘇。
或另運别省。
請旨遵行等語。
朕思江蘇倉貯。
動缺頗多。
湖南之二十萬石運到。
自可備用。
但江省本年秋成光景。
據尹繼善等節次奏報。
似尚可望有收。
從前既有運到之十萬石。
今又有湖南之二十萬石。
若于該省米谷登場之後。
酌量買補。
似可無需再籌。
則江西之二十萬石。
或仍留于該省。
俟需用時再行撥協。
諒亦可行。
不必因江西之現請撥運。
祇圖目前有餘。
至後此需用。
轉緻無從接濟。
着傳谕尹繼善、安甯、開泰、令其酌度收成情形。
将應否撥運之處。
就近會同妥商定議。
具摺奏聞。
尋奏、江蘇戶口殷繁。
一年出産。
原不敷一年民食。
年成豐歉無定。
若待需用時、遠路撥運。
恐緩不濟急。
江西素為産米之鄉。
各屬倉糧充裕。
應請一并撥運江蘇。
補入倉貯。
得旨、如所請行。
○谕軍機大臣等、川省運糧一事。
前因紀山所定價值浮多。
傳谕詢問。
據稱、官運米石。
定價每石十四兩七錢。
至民間雇夫出口。
每名每月俱有幫貼銀兩。
而官運軍米。
自出口抵營。
除支給腳價外。
每夫每站俱給口糧一升。
兩夫背米一石。
即以口外二十站牽算。
往回口糧。
沿途台站。
已開銷米八鬥是給軍之米。
大半耗費于運夫等語。
查此案班第等尚未奏到紀山所奏。
因此案乃伊自行陳奏之事。
不無飾詞回護。
未盡确實。
若果有此情形。
則從前西北兩路軍營。
糧饷浩繁。
程途遼遠。
所有運糧腳價。
尚不至如此之多。
今以本省之米。
轉運本省即令山谷崎岖。
何至艱難若此。
看目下情形。
未能克期奏凱。
宿兵既衆。
食給為殷。
長此不已。
何以為繼。
大學士讷親、身在行間。
自必豫為籌及。
或事不能中止。
則籌兵必先籌食。
或别有良法。
或如從前西北軍營之例。
令範毓馪之子弟領資轉運。
可省官給之煩。
而于軍饷有濟。
亦應早為料及。
是否可行。
可傳谕讷親、詳悉妥酌。
速行奏聞。
○又谕、據巡撫安甯、将江蘇節年未完錢糧、及本年經徵己未完各數。
分晰開單摺奏。
内稱、乾隆十二年分、現屆奏銷之新錢糧。
扣至本年奏銷止。
除徵完緩帶。
實未完銀三十二萬七千有零等語。
該省從前奏請、稽查舊欠。
朕意即以為舊欠固應立法催徵。
即或查辦。
亦未嘗不可。
不若現年錢糧。
使其勿緻拖欠。
則以後年清年款。
不複更有積逋。
全在該督撫平日留心經理。
所謂杜弊于事先。
以免清厘于事後也。
今江蘇清查之案。
尚未辦竣。
而本年錢糧又欠至三十餘萬。
是一面清查。
一面拖欠。
前案未畢。
後案複生。
清查一事。
徒自滋擾耳。
于将來錢糧之完欠究有何益。
轉不若以清查之力。
用之于本年之催徵。
尚為扼要之法。
安甯辦理此案。
多未盡善。
着即傳谕、令将本年所欠之數。
何以又有三十餘萬之多。
清查之法。
何以不能使後此錢糧之無欠。
一并詳悉查明。
具摺奏聞。
○又谕曰、禦史張惟寅條奏、刁民聚衆搶鬧等事。
地方官應豫為查察。
嚴加懲創。
其有怠緩蒙混。
緻成重案者。
請照山西之例、從重治罪等因一摺此等案件。
如平時不能剪除稂莠。
以安良善。
即屢為申明。
亦難保其必無。
惟在地方官實力奉行。
自不至于滋事。
若一味因循。
待其事發。
始加懲治。
原非禁惡于未然之道。
今張惟寅既有此奏。
可即将伊原摺鈔錄。
通行各督撫知之。
該督撫等、務須時刻留心。
嚴為誡饬。
董率所屬。
實力稽查。
使刁徒斂迹。
愚民皆知守法安分。
庶于吏治民風有益。
俟伊等奏事之便帶去。
○又谕、據安甯奏稱、江省倉貯空虛。
現在饬令各屬探價平處所。
将節年所存、及今歲現粜之價。
按數買補。
并令通盤籌酌。
将粜價有餘之州縣。
撥補不足之州縣。
倉儲俱得有備等語。
籌補倉儲。
自本計所重。
但朕因近年米價日昂。
再三籌畫。
以生谷止有此數。
聚之官者多。
則留之民者必少。
不得不将直省常平谷數。
斟酌變通。
準康熙雍正間舊額。
已經降旨通行。
又經派撥江西米十萬石。
運蘇接濟。
近又據楊錫绂奏請、買谷二十萬石。
令江蘇委員赴長沙接運。
更有開泰奏請、備撥谷二十萬石。
現在降旨、令該督撫等會同妥議。
似豫籌之處。
已為有備。
且今歲江蘇秋成豐稔。
民食有資。
稍寬轸念。
若遽行買補。
或緻市儈居奇。
價值驟長。
是于有秋之年。
仍受貴籴之累矣。
可傳谕尹繼善、安甯、酌量所屬收成光景。
詳悉查明。
若舊額已足。
即可不必采買。
為闾閻留有餘之粟。
以裕倉箱。
庶可望價值漸平倘于舊額實系未敷。
必應補足。
仍須照例采買亦當斟酌籌畫。
期于妥協。
勿緻張皇。
以昂市價。
該督撫等悉心會酌奏聞。
○吏部議請定各部院衙門畫稿章程。
凡辦理事件。
務須滿漢司員公同酌議。
畫押齊全。
然後呈堂。
除稿内注明患病出差、及各項事故。
不行畫押者。
毋庸議外。
倘有稿不署押。
又無事故填注。
後經查出。
應将無故不署押之員。
與署押之員。
一例議處。
其或不署押之員。
本有出差等項事故。
而同司之員。
失于查明漏注者。
準該員自行呈明。
行查确實。
免其處分。
将失于查注之員。
照遺漏造冊例議處。
得旨、此奏是。
依議。
○禮部奏萬壽節行禮儀注。
得旨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行禮筵宴。
○國史館總裁大學士伯張延玉奏、刑部侍郎梅珏成、暨伊子梅釴、編纂天文、時憲、二志。
繕竣呈覽。
得旨、着莊親王、侍郎何國宗、詳細校對。
卷之三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