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百出。
今大兵全徹。
正水落石出之時。
官吏人等、更易乘機作奸。
着傳谕舒赫德、策楞、加意稽察。
徹底清查。
無任朦混侵蝕。
其王镗、範清注、名下、所有運費米石各項。
應行補繳抵算之處。
并詳悉查核辦理。
至兆惠挽運軍糧。
實是專責。
徹兵之後。
一切經手事件。
務宜逐件清厘。
不可少有疎漏。
○兵部議覆、貴州布政使恒文奏稱、提督總兵。
均系封疆大員。
丁憂病故。
向未定有署理護理之例。
且均受總督節制。
恐相隔窎遠。
候委需時。
不無贻誤。
應如所請。
嗣後提督出缺。
則就近總兵署。
與巡撫近、則巡撫署。
總兵則就近副将護理。
仍報督臣酌奪人地未宜。
另委更替。
從之。
○丁亥。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弘晝行禮。
○敕封疆大吏奉公盡職。
谕、金川用兵一事。
今允降班師。
大局已定。
皆由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忠誠任事。
有以倡率諸臣。
故能肅軍紀而靖邊徼。
迅奏膚功。
朕思督撫身任封疆。
關系綦重。
從前瞻對之役。
慶複若實心辦理。
金川不緻複生反側。
即金川之役。
張廣泗若實心辦理。
軍務必不緻久延。
乃張廣泗措置乖方。
有心贻誤。
而納親以信任之大臣。
銜命前往。
一味高傲偷安。
其于軍前實在情形。
及張廣泗種種劣迹。
概不據實入告。
伊素性刻核。
遇事吹求。
張廣泗之劣迹。
豈漫無知覺。
蓋恐張廣泗發其陰私。
故含忍朦混。
而公事之敗壞。
至于不可收拾。
是以費上年如許籌辦。
賴有經略大學士傅恒、殚竭丹衷。
不辭艱瘁。
奏報悉歸确實。
行事恰合機宜。
賊酋聞風震懾。
哀籲投誠。
朕得以洞悉情形。
俯準納款。
決策罷兵。
而偕行宣力諸臣。
如舒赫德、策楞、尹繼善等、鹹能知所效法。
勇往急公。
固由經略大學士傅恒、有以感動激發。
而實皆諸臣職分内應盡之事也。
夫拊育黎元。
澄清吏治。
綏靖邊方。
皆封疆大吏專責。
食其祿者忠其事。
人人各有應盡之職。
督撫受朕簡任。
若必待唱而後和。
安所得如許公忠體國之大臣。
馳驅盡瘁。
為之标準。
且已獨非大臣乎。
其平日所為靖共爾位者何事。
如或地方猝遇重大之事。
廷臣中一時不得可遣之人。
而守土大員。
又不自知奮勉。
将必朕親行而後可乎。
朕非忍薄視諸督撫。
謂皆慶複、張廣泗之流。
而慶複、張廣泗、固督撫中人。
且在督撫中。
衆所推為尚能辦事之人也。
今見其身罹重辟。
則從而指摘之。
非議之。
試平心而論。
前此不嘗稱譽之。
推重之耶。
慶複、張廣泗、在雲貴川廣陝甘。
頗着能名。
而終于敗露。
可見平日苟且塗飾。
其居心欺詐。
為天理之所不容。
必緻偾事喪身。
無可解免。
此諸臣亟當猛省。
早圖易轍。
勿謂遠省之事。
可以藏垢匿瑕。
幸逃法網也。
至于軍旅為國家重務。
诘戎禁暴。
督撫最當留心。
而軍律以賞罰明當為先。
鼓勵人心。
振作士氣。
其權全在于此。
有如張廣泗、于馬良柱之摧鋒克敵。
威着群蠻者。
則捏款劾之。
許應虎之失機陷賊。
苟活幸免者。
則奏請令其回任。
經朕降旨嚴饬。
始拏送治罪。
其颠倒任情。
一至于此。
而贓私狼藉。
婪及叛番。
贻笑外裔。
更為無狀。
則張廣泗之立行正法。
實屬伊之僥幸。
使此二事早明。
則當處以淩遲重辟。
任督撫者。
甯可不以是為烔戒、而勉效公忠耶。
此番命将出師。
飛刍挽粟。
太府金錢。
不無耗費。
然負恩誤國之人。
由此發露底裡。
朕得按法懲創。
申國憲以儆官邪。
而忠純報國者。
試之艱钜。
驗其謀勇。
亦得訓導裁成。
端表率而風有位。
此于世道人心。
深有裨益。
乃國家億萬年無疆之休。
非一時一事、近功淺效之所可同日語也。
惟願諸臣。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
以副諄切訓誡之至意。
○戊子。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巡撫方觀承具奏、會同侍郎梅珏成、審拟陳其凝任内生員樊顯自刎一案。
陳其凝身為學政。
乃縱容伊子、及家人書吏、串通作弊。
訛騙婪贓。
藐法徇私。
莫此為甚。
陳其凝着發往軍台。
效力贖罪。
○又谕、本月初九日酉刻。
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奏到、稱金川頭人阿申内附。
機有可乘。
棄之可惜。
懇展還朝之期。
初十日醜刻。
又奏、奉到十六日谕旨。
敬謹遵奉。
于二十九日、或初二日、即行星馳就道。
納降之事。
交策楞辦理等語。
如此方為明于事理。
能知輕重之大臣。
朕心深為嘉悅。
罷兵一事。
朕再四熟籌。
為國家遠大之計。
無逾于此。
蓋得其地不足耕。
得其人不足使。
逆則讨之。
順則撫之。
乃天朝控馭蠻荒之道。
且地居奇險。
人力難施。
搗穴攻碉。
多戕物命。
況盡有其地。
既未可列為郡縣。
歸為幅員。
則雖絷莎羅奔、郎卡之頸。
緻之阙下。
不過戮二番酋何足輕重。
而取其地以與他番。
何如即撫此二酋。
使效順奉命。
朕初意猶不過欲乘其呼号請命。
因勢納降。
不謂其窮蹙若此。
恭順若此。
今據經略大學士傅恒前後奏報、莎羅奔、郎卡、屢遣親信頭人。
緻詞獻币。
禀稱果貸其死。
當為經略大學士建祠頂祝。
所約六條如不許再犯鄰封。
退還各土司侵地。
獻馬邦兇首。
繳出槍炮。
送還内地民人。
與衆土司一體當差。
一一如命。
且稱願較各土司分外出力。
是乃所謂革面革心。
而其所求望風稽颡、不敢遽赴軍門者。
蝼蟻貪生之本念耳。
如此而必加以誅戮。
豈朕覆載包容之量、所忍出耶。
王師不戰。
止戈為武。
威既伸矣。
功既成矣。
班師振旅。
允合機宜。
息事甯人。
贻庥奕禩。
尚何可惜之有。
我國家正當全盛之時。
以東三省之遼遠。
烝徒萬騎。
匝月而馳至西川。
誠昔人所雲、從枕席上過師者。
傳之史冊。
休有烈光。
今非此番辦理。
先聲震疊。
軍紀嚴明。
攻剿奮勇。
則賊番挺其螳臂。
未必若是之厥角歸誠。
此經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