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各省輪年查閱營伍。
例應由京特派大臣前往。
間有即令該省總督查閱者。
朕思總督雖統轄戎政簡稽軍實。
是其專責。
而整饬營伍之道。
必須不時查核。
方有實效。
或遇欽差大臣。
于該省道路相近。
令其就便往查。
似覺更多裨益。
上屆雲南、貴州、湖廣、營伍。
已交該省總督辦理今尚書舒赫德、現駐成都。
俟軍需稽核已有就緒。
着即馳驿前往。
查閱貴州、雲南、營伍軍裝。
回程取道楚省。
查閱湖南、湖北、各營。
由河南還京複命。
再雲南所開金沙江水道。
工費浩繁。
經該部議駁。
究于運銅事宜。
是否有益。
着舒赫德于查閱營伍之便。
并行履勘。
湖廣總督新柱、從前曾經奉差勘閱。
于該處形勢源委。
尚為詳悉。
亦着馳驿前往。
會同履勘。
其湖廣總督印務。
着兵部尚書瑚寶前往署理。
即由西安起程。
速行赴任。
○谕軍機大臣等、金沙江工程一事。
其有無全行開通、及于運銅事宜有無裨益之處。
現差尚書舒赫德、楚督新柱、前往會同履勘。
圖爾炳阿、身任封疆。
于所轄工程。
更為明晰。
在工屬員。
是否粉飾侵漁。
亦易周知。
且非本任經辦之事。
無庸回護。
着将此案實在情形。
逐一查訪。
不可因系督臣經手。
有心偏向。
亦不可故為避嫌。
有所隐諱。
更不可揣摩觀望。
過于吹求。
惟秉公持正。
據實詳悉密行陳奏。
該撫之居心。
亦即此可見。
慎之。
○軍機大臣等奏、金川平定。
請于祭告諸陵之日。
遣官告祭孝賢皇後幾筵。
又奏平定金川。
遣官祭告先師孔子。
均從之。
○辛醜。
谕、宴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及在事大臣官弁兵丁等着于三月十二日舉行。
此次筵宴。
仍照起程時、于豐澤園搭蓋穹廬。
所有在京王大臣均着入宴。
○又谕曰、辦理陵寝事務貝勒公大臣等、朕頗聞伊等向來不睦。
昨慶賀金川成功。
伊等應同摺會奏。
乃分三次各自奏聞。
夫陵寝地方。
不過偶有一二補放官員事件。
有何争競。
泰陵之貝勒公大臣等。
亦并未同摺具奏。
均屬不合。
伊等應和衷盡職。
何得各懷私意。
着傳旨申饬。
○又谕曰、原任禮部侍郎沉德潛、前令其帶原銜食俸。
在阿哥書房行走。
今年近八旬。
精力益衰。
着以原品休緻。
○戶部議準、黑龍江将軍傅森疏稱、黑龍江八旗水師營、兵丁閑散人等。
所耕田畝。
因夏旱秋霜成災。
所有應交乾隆十二年借給糧石。
請緩至十四年秋後徵收。
從之。
○禮部議奏、國家飾終之典。
所以報功獎勞。
向來公侯伯子、閑散世爵。
照内外文武大臣例。
題請贈恤谥葬。
祗因官階。
及格。
并無勞績。
仰祖父之蔭。
一體邀恩。
殊未允協。
嗣後不兼他職行走者。
但給一次緻祭銀兩。
兼者應給與全葬、并賜谥之處。
兩議題請候旨。
俟命下。
交會典館載入。
從之。
○賜金川陣亡三等侍衛贈雲騎尉丹泰葬祭如例。
入祀昭忠祠。
○壬寅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四川總督策楞等奏、金酋呈繳器械炮位。
送還内地民人。
縛獻兇首。
當将所獻番民、訊明各土司所屬分領。
官兵押發原籍。
不準入伍。
器械酌給新兵。
以備差操。
餘與炮位送省。
又據稱馬邦作惡。
頭人郎多阿郎、系起禍之原。
請于番衆前正法。
即委員驗實枭示。
下部知之。
○四川提督嶽鐘琪奏、大營米面。
運回内地。
需時增費。
查小金川續派土兵二千八百五十名。
出力兩年。
拟以七千石、半為補給坐糧。
半為恩赈。
又附近大營地方。
三年不耕。
各寨鸠形鹄面。
拟賞米一千石以濟窮番。
餘留給現在兵夫。
并資運費。
大兵全徹。
尚有所存。
即分賞随行漢土兵。
報聞。
○癸卯。
谕禮部、朕惟君臨天下。
隆儀首重乎尊親。
化起宮庭。
盛世莫先于崇孝。
矧膚功之克奏。
悉藉慈徽。
而吉日之方诹。
适逢嘉慶。
歡心允洽。
茂典宜遵。
欽惟聖母崇慶慈宣皇太後德範光昭。
恩晖廣被。
昇平贊化。
欽壸則之宏敷。
教育垂仁。
仰母儀之懋着。
頃金川鞠旅。
運籌殚宵旰之勞。
每玉戺承顔。
啟迪荷再三之訓。
遂得蠻氛綏靖。
喜邊徼之永甯。
從此海宇乂安。
遍蒸黎而蒙福。
且萬裡成功之日。
正中宮協吉之期。
睹嘉祉之骈臻。
沐鴻慈之普庇敬展顯揚之悃。
用申歸美之誠。
加上聖母皇太後徽号、曰崇慶慈宣康惠皇太後。
輝增寶冊。
純禧茂集于萱闱。
慶溢寰輿。
景福常凝于蘭殿。
式榮顯号。
聿舉彜章。
其應行典禮。
爾部敬謹詳議具奏。
○兵部議覆、署湖廣總督新柱疏稱、湖南大路塘房。
東西與粵黔交界。
共二百五處。
或一區汛塘并建。
或咫尺水陸兩防。
或地非扼要。
應請裁徹新塘、大洋、石頭、大塘、六塘、長侖、撈溪、丈家、五裡堆、楠木鋪、懷化、便水、包家、小栗、蜈蜙、黃土、米寨、一十七塘。
便水專徹旱塘。
盈口塘與便水水塘。
應兼防水陸。
除有兵房官廳者。
餘添建廂房、圍牆、了樓、煙墩、兵丁每汛五名。
不足者撥已徹塘兵添置。
各四五名。
餘兵回營差操。
應如所請。
從之。
○欽差戶部尚書舒赫德奏稱、川省舊管新收。
共軍需銀七十七萬二千九百餘兩。
部撥及外省協濟銀八百七十九萬一千一百餘兩。
現存一百五十萬三千餘兩。
軍興以來。
用司庫及府廳州縣酌留存貯銀、五十七萬一千餘兩。
查此項銀、以備地方緊要。
不可久缺。
應于存銀照數撥還。
尚餘九十二萬一千餘兩。
現在應付回兵水陸船隻夫馬之需。
又從前雇馬雇夫運米。
及鐵斤草料。
價應找給。
又出師官兵賞恤。
均宜留備。
查各省尚有奉撥未到銀。
應請将一百萬兩、留備前項支用。
餘銀查川省本年額賦、奉恩緩徵。
臨邊要地。
爐藏各站。
歲有供應。
甯使多備無缺。
應再撥銀一百萬兩。
以備歲需。
計核少銀四十五萬兩。
請于就近湖廣起解銀、截撥足數。
其江浙等省未到銀。
未出境者解回。
出境者于所到省分截收。
山西未到銀。
必由西安前進。
西安庫貯無多。
應全數留陝。
似此酌量截收。
既省沿途腳費。
又于各省有濟。
行知造報。
并候部核。
奏入。
得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
旋議、于江浙等省未到銀二百五萬兩内。
撥銀四十萬兩。
以補陝省酌留之數。
再撥三十二萬兩。
以補甘肅備貯之數。
餘照所請行。
○以孝陵副總管紮勒杭阿、為孝陵總管。
○甲辰。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軍機大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