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策楞、嶽鐘琪、會奏、軍前所調土兵。
應領行裝坐糧銀兩。
酌将米石折給。
其離營窎遠之裡塘、巴塘、及十二部落等處、不願領米者。
仍聽其照例、由地方官請領銀兩等語。
從前頒賞番民銀兩。
官吏乘機侵漁。
率皆有名無實。
上司相隔遙遠。
耳目不能周察。
番民無所控訴。
遂緻急而生變。
失番心而啟邊釁。
多由于此。
今裡塘等所給銀兩。
斷不可仍蹈前弊。
着傳谕策楞、嶽鐘琪、令其實力督率屬員。
按名分給。
務期均沾實惠。
毋得聽官吏欺朦。
稍有侵蝕。
此等事皆伊二人專責。
各宜加意查察。
○大學士等奏、前因金川用兵。
增添驿站。
各衙門遞軍營公文。
送軍機随報發往。
以速公務而省驿馬。
今軍務告竣。
台站卷徹。
各衙門應照舊分别緩急。
應用火牌者。
即發馬遞。
無庸送軍機附發。
餘交提塘遞送。
又查奉旨速行、及軍機緊要之件。
非逐日常有。
應交兵部随到随發。
用驿馬無多。
不必彙齊。
至交塘遞文書。
雖尋常事件。
但既屬公移。
理宜迅速。
應交兵部行知各省遵現奉谕旨整饬。
從之。
○乙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豐澤園演耕。
○谕軍機大臣等、金川平定。
邊徼敉甯。
該省吏治民瘼。
一切事務。
均須整頓。
以策楞之坦懷練事。
與嶽鐘琪和衷共濟。
必能纾朕西顧之慮。
第其中尚有須斟酌辦理者。
如漢奸一事。
凡諸蠻啟釁。
多由伊等煽誘而成。
當此聲威震疊之後。
似宜乘時厘剔。
去其蝥賊。
然番酋甫經歸命。
地方官若急于廓清漢奸。
番酋無所知識。
不免聞風疑懼。
而漢奸往來日多。
已成锢習。
一旦俾無所容。
亦必藉端挑構。
恐三五年後又複不甯。
是以除奸而反以長奸。
欲息事而反以滋事。
此中機宜。
不可不細加審度。
着傳谕策楞、嶽鐘琪、令其悉心酌量。
從長體察。
不必用意過銳。
期效過速。
俟諸番信服既深或嚴其疆域。
或稽其出入。
随時留心設法整理。
于休養撫字之中寓防微杜漸之意。
使番民相安。
萌糵不作。
斯為國家久遠之計也。
○又谕前據策楞奏稱、讷親應賠之項。
伊同愛必達、阿裡衮、每年願交銀二萬兩等語策楞、愛必達、阿裡衮、三人雖同屬讷親弟兄。
同為督撫。
而策楞則原系禦前侍衛深知其可用。
特行簡拔。
初非因讷親而加委任。
至愛必達、阿裡衮、則因其為讷親之弟。
其人尚有出息。
是以洊加擢用。
伊等返衷内問其分量甯不自知。
及讷親獲罪以後策楞之慚恧愧憤。
見于顔面。
其辦理軍務、及地方事宜、悉能實心實力。
坦白自将毫無觀望猶豫。
深得大臣之體而愛必達、阿裡衮、于讷親之事從未見其懇切瀝陳。
不無心懷疑惑辦裡諸事。
均覺畏首畏尾。
夫父子罪不相及。
何況兄弟。
朕于臣工功罪賞罰一出于大中至正。
不存絲毫成見。
愛必達、阿裡衮、若因讷親正法少有怨望則罪不可贳。
然朕亦諒其不敢出此。
惟是識見卑小。
自信不及。
因而辦事之處亦不能如策楞之爽直奮勉。
即此一端已宜加以薄罰。
伊兄弟三人所有每年認賠二萬兩之數着減去五千兩。
令愛必達、阿裡衮、按年措交銀一萬五千兩。
其策楞名下免其代賠。
并将此旨詳悉傳谕以示朕教導成全之意。
○禮部議奏奉恩将軍松健呈請、殘疾不能。
當差照例請退。
并請以胞弟之子良永襲爵。
查與例符。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貴州鎮甯州蠻民阿喬妻阿久。
○丙午。
遣官祭賢良祠。
○丁未。
谕曰原任總兵任舉奮勇捐軀。
前經加恩優恤。
蔭襲其子。
令伊子任承恩來京謝恩。
召見之時。
看來頗有出息。
但年齒尚幼。
着暫行回籍。
令伊祖伊母、善為撫養教導。
俟成立後來京當差。
聞其家道貧乏。
着賞給内府銀五百兩。
交與伊母、以為養贍家口之赀。
并傳谕巡撫阿裡衮、留心照看。
該部知道。
○又谕、據準泰奏将山東連年逋欠、開列清單附奏。
統計已二百四十四萬餘兩。
雖該省積欠之餘。
所有應行催追錢糧。
均經朕特頒恩旨。
分年緩帶。
但山東民情。
習慣抗糧。
即此而觀。
則朕前命抄寄世宗憲皇帝朱批谕旨内、所指諸弊。
恐不能免。
除從前積逋按照緩帶年分、遵旨辦理外。
向後應徵之項。
務須督率有司。
年清年款。
毋令頑戶奸胥。
因循锢習。
肆其抗延。
着傳谕準泰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川省馬匹協撥購備。
為數頗多。
大兵回營之後。
所餘之馬。
除補營驿缺額之外。
其尚可喂養者。
未便全留該省。
徒費飼秣。
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雖奏稱馬多瘦乏。
然亦未必悉不堪用。
官兵由成都回陝者。
逐漸經過。
則馬匹亦漸餘剩。
自宜豫為之計。
若此時不行卷站之法。
兵過馬留。
勢必又須派夫趕送。
轉多煩費。
可傳谕舒赫德、策楞、令将餘剩之馬。
按站卷回。
即交陝省存留以補缺額。
縱不無疲瘦。
而大差既竣。
加意喂養。
自可備用。
較之另行動項購買者。
尤屬省便。
并傳谕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總督尹繼善、知之。
○又谕、據策楞奏稱、莎羅奔、郎卡、感朕宥死之恩。
選進番童番女各十名。
代伊等服役。
已專差送赴經略大學士忠勇公處。
又現在刮耳崖、修建祠宇。
供奉經略大學士忠勇公長生祿位。
兩酋此番向化。
實出至誠。
但伊等更生。
固朕曠蕩之恩。
亦由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忠誠辦理之所緻。
生祠自應聽其建立。
至番童番女。
理不當留。
已令總督策楞、量加獎賞。
可傳谕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将所送幼番即發還成都。
交策楞傳令該酋領回。
○又谕曰、金酋莎羅奔郎卡因不能赴阙謝恩。
選進番童番女。
代伊等服役等語。
伊等既經納款。
盡其部衆。
皆所隸屬。
何必留此龆龀無知之幼番。
應傳谕總督策楞俟經略大學士傅恒、将番童番女發到之日。
即宣朕敕谕令其領回。
莎羅奔、郎卡、既實心向化。
似尚知道理。
非冥頑異類可比。
着量加獎賞。
以示柔遠之仁。
敕谕一道。
并發令通事告彼。
聖旨系特命章嘉呼圖克圖所譯恐此間所譯。
不能盡悉聖意。
爾等應欽遵弗谖。
永安荒徼。
○谕金川土司莎羅奔、前因爾等罔遵法紀。
侵擾鄰番。
地方大吏。
請旨興師問罪。
而在事大臣。
讷親、張廣泗、種種辦理不善。
緻爾等情曲無由上達。
朕已将伊等軍法從事。
特遣大學士傅恒。
前往經略。
大學士秉志忠誠。
勇略素着。
乃中朝第一親信大臣。
果能振揚威武。
申明紀律。
且洞悉爾等控訴之隐情。
深鑒爾等歸誠之夙願。
據實入告。
朕體上天好生之心。
憫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