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四月。
癸巳。
谕、前降旨令河道總督顧琮、暫署總漕事務。
于伊所轄境内往來督察漕船。
目下伏汛在迩。
所有河南河務。
恐顧琮不能兼顧。
着署河南巡撫鄂容安、就近照料。
亦不必駐工巡防。
○又谕、制錢為民用所必需。
私鑄私銷。
均幹嚴例。
而私銷之罪。
浮于私鑄。
其難于緝獲。
亦較私鑄為甚。
迩來錢價踴貴。
皆私銷之故。
棍徒潛處作奸。
形迹詭秘。
地方兵役。
幸能躧緝。
而得之良非易事。
自應按律定拟以挽其頹。
今署蘇撫雅爾哈善、具題上元縣民陳彥章私毀制錢一案。
雖按例拟以斬決。
複為聲明毀錢僅止二次。
為數無多。
情有可原等語。
夫陳彥章毀錢既經二次。
已屬積慣私銷。
祇圖射利罔顧法紀之犯。
尚有何情之可原。
而該署撫之意。
乃欲為之祈寬重辟耶。
雅爾哈善、素有沽名邀譽之習。
經朕屢加訓饬。
毫不悛改。
而此疏尤為舛謬。
着交該部嚴察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總督新柱奏稱、省城拏獲測字人杜清谟、嘻笑不常。
形迹可疑。
訊有信奉羅教。
開設經堂。
與各處教黨往來之事。
前後供吐遊移。
似有瘋迷之疾。
現咨廣東、湖南、撫臣确查。
即将杜清谟解歸廣東原籍看守等語。
此等形迹可疑之人。
如果有邪教黨羽。
自應歸案質訊。
若查無實據。
不過瘋迷失心。
一經解回原籍。
轉恐搖惑衆聽。
不如即于武昌省城監禁。
更為妥協。
着傳谕瑚寶知之。
新柱回任時。
一并谕知。
○又谕、據總督新柱奏稱、荊州左右三衛衙署。
分貯火藥。
毗連民居。
士民王照等、恐罹火患。
屢請另為安置。
經江陵縣議将硝磺木炭分貯。
臨時配合給發。
并于擲甲山地方。
建造瓦房六間。
以為配藥安貯之所等語。
營中軍需火藥。
關系綦重。
其應作何安置。
原屬地方官酌辦之事。
若理應遷移。
自當因地制宜。
苟不斟酌是非。
衡其輕重。
而曲徇民情。
是其權操之自下。
倘遇勢所不便之事。
難以俯從衆籲。
必至招尤騰謗。
滋生事端。
成何政體。
新柱此奏。
甚屬不合。
着傳谕申饬。
并谕瑚寶、此事已經辦理則已。
如尚在籌辦。
務須酌量事理。
不得稍存徇情幹譽之見。
尋巡撫唐綏祖覆奏、此案督臣新柱、雖經具奏。
尚未辦理。
今查荊州滿營歲需火藥七千六百餘觔。
鉛彈二千八百餘觔。
向由省局制運。
多不如法。
迨運貯荊州衛衙署。
又因人居稠密。
時虞火患。
自應豫籌遷改。
随劄詢将軍臣德敏等、亦稱在荊配制。
就近支領為便等語。
應如督臣所奏。
令移荊配合。
即于城内西北隅擲甲山地方。
建局收貯。
責成城守營經管。
并令同城道府、于制造時就近監督稽查。
報聞。
○貴州巡撫愛必達題、黃平州役陳君德、強奸苗婦阿烏、拒捕毆傷苗人阿乜一案。
請依強奸未成。
執持兇器。
拒捕緻傷旁人例。
拟絞監候。
得旨。
黃平州役陳君德、圖奸苗婦。
拒捕傷人。
該撫照例拟絞監候。
苗疆非内地可比。
地方官平時不能盡心撫綏。
乃縱容胥役入伊境内。
倚勢欺淩。
發覺之後。
即參處治罪。
必經累月。
苗民無由得知。
轉疑内地輕縱。
不為懲治。
以緻積忿日深。
及至有事。
地方官複皇遽失措。
安輯無術。
是苗疆之不靖。
皆由若輩逼迫而然。
若不嚴行治罪。
何由知所儆畏。
嗣後地方官務須實力稽查禁止。
如有吏民人等、仍入番苗境内滋事者。
應從重定拟。
審明後即押赴原犯事處所。
明正其罪。
俾番苗親見内地執法懲奸。
不少寬貸。
庶足以服其心。
其如何詳酌定例之處。
着該部妥議速奏。
此案俟定例即速核拟題覆。
該部知道。
尋議、嗣後如内地吏民擅入苗地。
強奸搶劫等項。
查所犯情罪。
如原應斬決絞決者。
審明速奏。
命下日。
押赴犯事處正法。
其例應斬候絞候者。
從重改立斬立絞。
亦于審明題覆日。
押赴犯事處正法。
仍張告示。
将從重治罪情由。
通谕苗人知悉。
并請敕各省督撫、嚴饬地方官實力查禁。
如縱差騷擾。
即題參治罪。
若止失察。
交部分别議處。
載入律例。
行知苗疆各省。
從之。
○甲午。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戰哨船為水師巡防最要。
必桅篷等項齊全。
方能利用。
請照陸營例。
歲底委員點驗。
出結保題。
如滲裂損失。
參處賠補。
從之。
○直隸總督那蘇圖疏報、通永、霸昌、永平、等道屬。
乾隆十三年分、勸墾水旱荒地一十三頃四十三畝。
應徵銀兩。
照例升科。
○乙未。
上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谕曰。
護理兩淮鹽政運使舒隆安奏稱、準漕臣蘊着劄開、奉上谕嚴查吉慶所置私産。
令奴才即刻确訪私蓄寄頓。
據實密覆以便回奏。
其現在署中一切家資。
雖未奉旨查看。
自應密為防範。
勿使稍有走漏。
奴才密委揚州府知府曹涵、小心防範。
不緻走漏等語。
聞之不勝駭然。
蘊着去冬參奏兩淮鹽政吉慶、聲名狼籍。
衆怨沸騰。
胪列款單。
贓私累累。
朕意吉慶若果如此。
則罪無可逭。
乃該督撫未經奏聞。
而蘊着能不避嫌怨。
據實密糾。
方以國家又得一公正大臣為喜。
但思吉慶、系一聰明伶俐内府之人。
其家産素豐。
人所共知。
即在任婪贓。
所得必不及其所素有。
豈肯貪得其少者。
而并失其己資之多者。
吉慶愚不至此。
他若無足重輕之陋規。
便宜得之而無害者。
吉慶必不能不取。
此語自去年蘊着參奏之後。
時與軍機大臣等言之。
因批示蘊着雲。
若如汝所稱吉慶婪贓之款。
則其家産當至巨萬。
汝若知其确有所置私産。
據實速奏。
蘊着覆稱、吉慶有無所置私産。
奴才實未知有确據。
以此搪塞回奏。
是朕之批示。
乃系疑吉慶婪贓。
尚在有無之間。
第令其細查密訪而已。
乃蘊着于奉旨來京與吉慶對質之時。
忽以奉旨嚴查吉慶私産之語。
劄緻運使。
且将任所家赀。
一并看守。
不知蘊着奉何時谕旨。
公然如此辦理。
悖謬己極。
如以為錯會從前谕旨。
則應于初奉谕旨時确查。
乃既經朦混具奏。
至今始劄行運使。
明系因吉慶離任。
以此快其報複。
其矯旨挾私妄行。
擅作威福。
實出情理之外。
非意料所及。
且蘊着身為總漕。
又系宗室。
乃與商人往來。
親至商人家中。
深為有玷國體。
又挋吉慶奏、蘊着與彼處程姓商人相好。
曾向囑托。
未允照應。
去年查張廣泗寄頓。
曾傳程姓商人到揚抽問。
而蘊着不知端委。
見吉慶傳訊伊素相交厚之人。
恐于伊有礙。
是以騰章入告。
于歲暮馳奏。
有此情節。
吉慶現已解任。
蘊着着革職。
派莊親王、裕親王、會同軍機大臣等審明具奏。
○又谕曰。
山東巡撫準泰奏稱、因會勘安山湖。
經由長清、泰安、等州縣。
目擊二麥蕃盛。
早秀者已經黃熟。
現在收刈。
所種秋禾。
青蔥暢遂。
高者已至盈尺。
農民鹹稱數年來所僅見等語。
今歲蒙上蒼庥佑。
雨旸時若。
麥禾俱屬及時茂長。
京師春雨沾足。
日内甫有望雨之意。
甘霖即已滂沛。
當由金川平定。
人心歡豫。
休和感召而然。
朕欣承天眷。
益切乾悚。
東省積歉之餘。
上年西成豐稔。
現在二麥有秋。
民氣稍舒。
豫省近亦據奏麥收有望。
實堪欣慰。
但當收獲之時。
小民不知撙節。
或至狼籍妄費。
二省皆以麥為重。
着該撫嚴饬各地方官實力勸導。
務宜敦崇節儉。
不可任意虛糜。
如躧麴燒鍋等消費麥石之事。
俱應嚴禁。
以裕蓋藏。
方為善承上天慈愛率育之深仁。
着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據盛京将軍阿蘭泰奏稱、盛京工部侍郎常柱、因患腿疾。
自去冬十月。
隔日赴署。
辦事懈弛。
恐贻誤部務等語。
常柱經朕由藩司擢補侍郎。
并不實力報效。
偷安廢弛。
殊屬負恩。
着來京候旨。
○谕軍機大臣等、雅爾哈善所奏丁憂翰林陳兆侖、舉人柴麒生、于丹徒地方。
被押回秋審人犯兵役。
過船争鬧。
囚犯王珍等三人。
搶奪衣物。
打傷陳兆侖等語。
起釁由于兵役。
其沿途騷擾。
委員不能約束。
皆由上司平日縱弛怠緩所緻。
固已咎無可辭。
而雅爾哈善之心。
則因翰林被毆。
始行按律究處以博稱揚。
若所毆不系翰林。
則必從輕完結。
或更為罪囚聲請。
如前日拏獲私銷之案矣。
雅爾哈善好名要譽之習。
锢蔽而不可解。
若不痛改。
将來必深受其患。
着傳旨申饬。
此案着即速從重嚴懲。
以肅法紀。
尋雅爾哈善以奉谕申饬。
具奏謝恩。
得旨。
看汝終因未曾受朕教訓。
舊染習氣。
不能全除。
是以少有得意。
即故智複萌。
此何益耶。
且正人君子。
非可以僞為者。
若如汝輩。
隻宜為國家出力。
置身家名譽于度外。
斯可永受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