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
天下兩全之事實難。
汝看鄂容安、能翻然改過。
目今即蒙優眷。
汝何不悟耶。
○奉天将軍阿蘭泰等奏、現據各海口東商領票來奉買糧。
照數裝運外。
尚有餘糧二十餘萬石。
奉省市糧平減。
無需商貯。
而東省望米甚亟。
請以此項餘糧。
由海運往接濟。
實為有益。
得旨。
着照所奏即行。
該部知道。
○以太常寺卿卞塔海、為盛京工部侍郎。
起原任陝西布政使武柱、為太常寺卿。
○丙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己亥皆如之。
○谕、昨因盛京将軍阿蘭泰參奏、盛京工部侍郎常柱、辦事懈弛。
恐部務不無贻誤。
經朕降旨、令常柱來京候旨。
今常柱又以工部左司房屋檔案被焚具奏。
則常柱平素諸事漫不經心之處。
益覺。
顯然。
殊屬不職。
常柱雖交部察議。
此項應行脩理房屋。
俱着落常柱賠修。
○谕軍機大臣等、昨降旨将傅森調補西安将軍。
所遺黑龍江将軍員缺。
即以傅爾丹補用。
因思西安将軍。
職任綦要。
若俟傅爾丹抵任。
始赴西安。
稍稽時日。
可寄信傅森、不必俟傅爾丹、即行來京請訓。
前赴新任。
所有将軍印務。
着副都統阿思海、暫行署理。
○又谕、黑龍江地方。
距西安甚遠。
傅森到任需時。
而該處将軍最關緊要。
現在涼州将軍綽爾多赴任。
經過西安。
所有西安将軍事務。
即着綽爾多暫署。
○吏部議覆、貴州按察使介錫周奏稱、乾隆十二年間。
将貴州總督、并隸雲南總督兼轄。
仍專設巡撫。
遇題參案件。
照撫參督審例辦理。
滇黔雖屬接壤。
而督撫駐劄衙門。
相距一十八站。
不免人犯拖累。
案件稽延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貴州撫參之案。
仍照雍正三年定例。
歸巡撫就近辦理。
兩司備詳總督稽核。
從之。
○丁酉。
刑部議覆、福建巡撫潘思榘題、賴脍私鑄錢文一案。
請嗣後拏獲各犯。
不論砂殼銅錢。
為首及匠人。
俱拟斬候。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
俱發遣為奴。
如受些微雇值。
及停工後利其價賤買使。
并房主鄰佑、總甲、十家長、知而不舉者。
俱照為從減一等杖一百。
徒三年。
其房主人等、并不知情。
但失于查察。
俱杖一百。
或将空房誤借匪徒。
未經首捕。
非受賄容隐者。
仍照不知情科斷。
該上司及地方官、均交部分别議處。
至私銷之犯。
情罪較私鑄尤重。
嗣後應将為首者拟斬決。
家産入官。
惟私銷者形蹤詭密。
稽察較難。
應令地方官設法密查。
有能拏獲者。
交部議叙。
如失于覺察。
與該上司均交部分别議處。
至房主、鄰佑、總甲人等、知情受賄。
代為隐匿者。
照為從例治罪。
如并未分肥。
不行首告者。
減一等杖一百。
流三千裡。
如并未知情。
止失察者。
俱杖一百。
其首捕審實者。
官給賞銀五十兩。
再拏獲私鑄到案。
應先嚴究曾否私銷。
倘得确實。
即照私銷從重治罪。
現在賴脍之案。
即依此例辦理。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署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疏稱、上海縣縣丞、所管黃家灣土塘。
祇應屆汛駐塘。
無庸移建衙署。
其移駐漕泾之華亭縣縣丞、應建署。
從之。
○刑部侍郎兆惠、四川總督策楞奏、三月二十二二十七等日。
節據湖廣、江西、解到饷銀六十五萬兩。
均在舒赫德、兆惠、奏明截留川銀二百萬兩外。
不應收貯川庫。
但查川省錢糧。
不敷支給。
歲需他省二十萬至三十萬不等。
似應即将此銀留川。
抵按年協濟之項。
以省解費。
下部知之。
○四川總督策楞等奏、巴底巴旺土司納旺。
請聽自為僧。
下軍機大臣議行。
○又奏、傳谕小金川土舍小朗素、據稱情願赴京。
仍為喇嘛。
現委員護送。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陽湖縣民施禦貞女施氏。
○戊戌。
谕、漕運總督員缺。
着兵部尚書瑚寶補授。
其兵部尚書員缺。
着給達哈調補。
工部尚書員缺。
着侍郎三和補授。
○又谕曰。
唐綏祖着速赴湖北新任。
不必候阿思哈到江省交代。
江西巡撫印務。
着布政使彭家屏署理。
其湖廣署總督瑚寶、于唐綏祖抵楚後。
将湖廣督印務。
交唐綏祖暫行署理。
再赴漕運總督之任。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蘊着緣事來京。
現在運艘銜尾北上。
大半在山東境内。
是以令顧琮、就近暫署總漕之事。
督儹重運。
并非令其專辦漕務也。
今覽顧琮謝恩奏摺。
但稱來往督察。
上緊催儹。
俾漕運遄行。
而于伊河道本任。
一語不及。
竟似調任漕督者然。
或系措詞疎略。
抑或誤會谕旨。
殊未明晰。
又一摺稱江安糧道李永标、現抵臨清。
即令督催北上。
俟抵通後。
令李永标赴宮門恭請聖訓等語。
更屬錯謬。
向來總漕督運赴京。
請安請訓。
職所當然。
糧道秩卑。
如應引見。
亦當照解饷例送部。
何得竟代總漕行事。
前赴宮門請訓。
顧琮秉性昏愦。
于事理全不通曉。
即此二摺。
其糊塗已甚。
着傳旨申饬。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那木紮勒、為戶部侍郎。
仍兼副都統事。
○免山東王家岡、官台、石河、西由、四場。
乾隆十三年分、水災竈地額賦。
○免雲南昆明、晉甯、呈貢、三州縣。
乾隆十三年、水災屯田銀一千一百八十兩有奇。
米九百四十石有奇。
谷三十九石有奇。
并豁除景東府、并衛、水沖莊屯田三頃一十三畝應徵額賦。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内黃縣民韓三星妻丁氏。
○己亥。
谕總督之于提督。
官階攸殊。
原有統轄之分。
福建陸路提督武進升、不知安分。
屢與總督喀爾吉善、各懷意見。
不能和衷共濟。
朕已嚴加饬谕、今據喀爾吉善具奏。
提标後營兵丁。
夥賊行竊。
營弁州縣。
串通開脫。
業經劄商會劾。
而武進升僅以營弁失察。
先行拜疏題參。
明系瞻徇屬員。
且有意龃龉。
大屬不合。
武進升着降補狼山鎮總兵官。
其福建陸路提督員缺。
着李繩武調補。
古北口提督員缺。
着潘紹周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陸路提标後營兵丁王松年、薄尊、夥賊行竊。
營員劉漢傑、徐世棟、同晉江知縣程運青、屢次會訊。
通同徇庇。
代為開脫。
細察此案。
武職之罪。
固不止于失察。
而文員亦難縱漏。
業經劄緻提臣武進升商辦。
乃提臣僅以失察參劾營員。
會疏先已拜發等語。
提督原屬總督統轄。
分位相臨。
則體制豈容紊越。
武進升前經摭拾喀爾吉善長短。
具摺入奏。
經朕嚴加饬谕、冀其安守本分。
和協辦公。
武進升自應遵旨。
内省已非。
銷融意見。
以敦共濟之雅。
今此案關系營兵夥竊。
喀爾吉善不肯遷就完事。
取悅同官。
自屬正理。
武進升何得徑行已意。
豫先拜疏。
不惟瞻徇營弁。
且以應辦之公事。
而立心龃龉。
此等私意小見。
豈可複使共事一方。
緻妨公務。
現經降旨、将武進升降補總兵以示懲戒。
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江西營伍。
向系兩江總督所轄。
去贛州、南昌、二鎮甚遠。
未能詳悉周知。
時加簡閱。
是以日漸廢弛。
巡撫阿思哈、着兼提督銜。
令其就近管轄。
加意整頓。
仍聽總督節制。
○又谕、據兩江總督黃廷桂奏稱、查閱狼山鎮标兵。
技藝甚屬平常。
總兵施必功、劣迹種種。
現在委員查核。
俟覆到題參等語。
施必功着革職。
所有劣迹。
着黃廷桂嚴查參究。
該部知道。
○又谕曰。
尹繼善所奏陣亡兵丁子弟。
頂食名糧。
及給半饷養贍家口。
并嚴禁售買糧缺一摺。
或經理不善。
或陋習相沿。
營伍所系綦重。
自應亟為厘剔。
以恤兵艱而肅戎行。
即從前黃廷桂、亦曾将西安營制馬步偏枯等弊具奏。
足見積習因循。
而陣亡兵丁家口。
尤不可不加意體恤。
着傳谕尹繼善、既已查出前項情弊。
即宜殚心竭力。
分别查辦。
俾陣亡兵丁眷屬。
人人得所。
賣糧惡習。
大加廊清。
斯為實有裨益。
但陝省兵丁。
習氣兇悍。
所有整頓事宜。
必當酌派賢員。
善為籌辦。
令其潛移默率。
倘使不法之徒。
有一二案強梗滋事。
轉緻向後難于辦理。
且因此益長驕縱之風。
于體制更有關系。
至若草率了事。
不過行一文。
出一示。
将弁陽奉陰違。
是徒有簡稽之名。
究無整理之實也。
再聞各省尚有将弁衙門人役。
冒占名糧之弊。
未知陝甘何如。
并着查明奏聞。
有應核正者。
即行妥辦。
并谕四川總督策楞同。
尋尹繼善奏、查陣亡兵子弟。
督标六營為多。
自四月補起。
已及大半。
再一兩月。
即可補竣。
實無售買冒頂。
鎮協亦令照臣标定規頂補。
至陝兵兇悍。
囿于風氣。
若派員查辦。
轉恐滋事。
似應專責本管将領逐漸辦理。
臣與提臣仍随時稽察。
再各營衙門。
每有不肖将弁。
意存省費。
役使兵丁。
亦屬冒占名糧。
當通行禁革。
策楞奏、查陝省督标。
俱系馬兵。
糧饷較多于步守。
以尋常之人。
即得支食馬糧。
是以重價頂買。
若川省營制。
馬二步八。
遇缺出。
必由守兵入伍。
所領月饷甚微。
臣細訪尚無此項積弊。
至冒占名糧。
各省皆然。
多由将備千把。
罔顧操防。
竟成陋例。
現密劄提臣嶽鐘琪、先就兩标逐一剔厘。
各處标營。
亦饬令照辦。
均得旨。
覽奏俱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