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迄今又已月餘。
該幫船曾否過載北上。
漕米是否盤卸妥協。
均未據該督奏覆。
且河臣高斌、早已回署。
顧琮現署漕務。
亦可速行定期會勘。
何緻如此稽遲。
着傳旨詢問之。
○又谕、從前令顧琮暫署總漕。
伊謝恩摺内。
但言催儹漕運。
不及河道一語。
竟似調任漕督者然。
又奏令糧道李永标、督催北上。
抵通後赴宮門請訓。
嗣又奏漕船過韓日期。
并不将上年全入東境數目日期遲早之處相較。
俱屬糊塗。
經朕降旨申饬。
今又奏稱、漕運總督關防。
理應委員赍交。
俟瑚寶一到淮安。
即可有印辦事。
庶無耽延等語。
此又因朕旨而不敢留總漕印也。
夫瑚寶現在楚省。
尚須俟唐綏祖到任後交代。
然後赴淮。
乃即将漕督印務豫行赍送。
伊但知瑚寶一到。
即可有印辦事。
不緻耽延。
而現在漕運之事。
轉緻無印可用。
不更耽延乎。
顧琮每事糊塗。
屢經誡谕。
而糊塗更甚。
着再傳旨申饬。
○又谕曰。
雅爾哈善參奏臬司翁藻、貌似谙練。
才實平庸。
性複巧滑。
審案則潦草塞責。
地方則漠不關心。
且于重大案件。
曲意寬縱。
錯缪甚多等語。
翁藻為人。
實系如此。
雅爾哈善所見甚是。
且能據實參奏。
殊為可嘉。
翁藻在江年久。
曾為陳大受、安甯、屬員。
伊二人任内。
并未參奏。
亦屬姑縱。
然不獨伊二人為然。
向來外省巧滑之徒。
祗圖自全一己。
僥幸無事。
而公事則置之度外。
為大吏者。
于此等劣員。
每多姑息優容。
不為糾劾。
積習相沿。
殊非朕委任封疆之意。
今雅爾哈善此奏。
頗能振作。
亦實心向善之一機也。
着即傳谕知之。
○又谕、據慶恩奏稱、蒲州府屬之臨晉縣。
四月三十日。
坡水暴漲丈餘。
沖入城内。
平地水高六七尺。
縣署兩庑耳房倒壞。
并浸塌民房百餘家。
淹斃民人十餘口。
自水發之處。
萦繞至城。
約四十餘裡。
所過村莊。
被沖四十餘處。
淹斃民人十餘口。
北門被水尤重。
各村所收之麥。
漂去大半。
即有存剩。
水浸發芽。
災民或依附親族。
或撘棚暫栖等語。
從前阿裡衮所奏該處情形。
止陳其梗概。
轉不若慶恩之詳悉。
可傳谕該撫令其悉心查勘。
一切撫恤事宜。
作速妥洽籌辦。
務俾災黎不緻失所。
一面辦理。
一面詳悉奏聞。
今歲該省各屬豐收。
即以臨晉通縣而論。
亦系一隅偏災。
于全省收成大局有無妨礙。
并即馳奏。
慰朕廑念民生之意。
尋奏、随委員查勘臨晉被淹田廬人口。
并籌辦撫恤事宜。
至臣原奏被水之臨晉、猗氏、及續報太原等縣。
中以臨晉、太原、為重。
猗氏稍次。
即以臨、太、通縣而論。
亦系一隅偏災。
其高阜處禾麥可望豐稔。
統計通省麥收。
約在八分以上。
得旨。
覽奏稍慰。
○又谕曰。
河州總兵官成元震奏番回情形一摺。
内稱各族番回。
聞用兵金川。
天威遠振。
鹹皆震懾。
交相勸勉。
各守疆土。
共樂昇平等語。
番回僻處西陲。
成元震身任總兵。
有彈壓地方之責。
自應加意整頓。
撫輯有方。
俾各安分守法。
永保甯谧。
始為克殚厥職。
今乃雲金川平定。
番回鹹知震懾。
不思番回之與金川。
相隔遼遠。
毫無關涉。
蓋番回乃内地民人。
如謂因金川平定。
始知震懾。
豈金川有事。
番回即應不靖乎。
此不過成元震故為粉飾之詞。
借端迎合。
有意取巧。
殊屬不合。
着傳旨申饬。
○又谕、刑部議奏參革雲南解銅官吳興遠等虧缺銅觔一案。
該解官等始以漫不經心。
緻銅觔沈失侵損。
迨撈獲才及得半。
辄以全獲報部。
複于沿途将銅觔輾轉售賣。
玩視官物。
一至于此。
即此一案。
虧銅七萬有餘。
其他侵蝕之案。
更不知凡幾。
向來劣員侵漁之習。
大率類是。
該上司或明知而姑聽之。
俾得任意欺朦。
釀成積弊。
但已往之事。
姑不必問。
此案該督撫不能慎選賢員。
辦理不善。
着傳旨申饬。
其所有侵虧銅觔銀兩。
部議該管上司按股分賠。
着即速勒限完繳。
以資鼓鑄。
仍将如何分賠抵補之處。
具摺奏聞。
嗣後運銅事宜。
務須加意慎重。
其沿途經過各省督撫、朕已傳谕令其将委員守風守凍。
及有無事故之處奏聞。
至銅鉛船隻。
于雲貴本省起運。
何日出境。
亦着該督撫随時摺奏。
如仍蹈前轍。
濫行差委。
緻有前項情弊。
惟該督撫是問。
尋總督張允随、巡撫圖爾炳阿奏、此案虧短銅觔。
應照山西、河南、等省分賠侵虧錢糧成案。
作十股分賠。
所有專管銅務之升任糧儲道宮爾勸、應分賠五股。
臣圖爾炳阿、賠三股。
臣張允随。
賠二股。
各出價赴廠采買帶解。
報聞。
○呼倫貝爾副都統銜總管般圖、老病休緻。
以呼蘭城城守尉波羅克、為呼倫貝爾總管。
仍兼副都統銜。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雲貴運送銅鉛一事。
辦理日久。
諸弊叢生。
經朕于營私虧缺之委員。
嚴加懲處。
并令該部詳議定例。
沿途督撫。
自當實力遵辦。
但向來銅鉛運京。
原有定限。
委員往往逾違。
及至抵京交部。
又複挂欠累累。
總由委員捏報事故。
所至停滞。
以便作弊。
而各該省督撫、以事不關己。
雖有催趱之例。
不過以行文查報了事。
遂緻劣員任意朦混。
肆無忌憚。
不思銅鉛有資鼓鑄。
本屬公事。
凡運送船隻。
由該省起程。
于何日出境之處。
已傳谕雲貴督撫奏報。
其沿途經過各省分。
督撫大吏。
均有地方之責。
雲貴督撫、既鞭長莫及。
而各該督撫複視同膜外。
殊非急公之道。
嗣後銅鉛船隻過境出境日期。
及委員到境有無事故。
并守風守凍緣由。
俱應詳查明确。
随時具摺奏聞。
一面饬屬督催。
毋令仍蹈前轍。
至運送官物。
其小者仍照常辦理。
他如饷鞘木植之類。
悉宜留心查催。
不得任其遲滞。
緻滋弊端。
着一并傳谕各督撫知之。
○吏部議覆、禦史範鴻賓奏稱、定例内載止有五城司坊官承緝不力處分。
其諱竊不報。
未有正例。
請五城司坊官諱竊。
即照步軍校議處之例議處等語。
應如所奏。
如竊案經事主呈告。
隐諱不報者。
該城禦史即将該司坊官查參。
照例降一級留任。
竊犯限六個月緝拏。
限内弋獲準開複。
并饬都察院、轉饬五城禦史、谕令事主首報坊後。
即赴城呈報。
該城據呈登記稽查。
倘仍有諱竊情弊。
該城即行查劾。
如狥隐不參。
亦照例議處。
倘坊官事主。
扶同諱匿。
一經發覺。
将該坊參處外。
并将事主照不行首禀例治罪。
從之。
○戶部議準、升任安徽巡撫納敏疏稱、望江、黟縣、甯國、石埭、建德、繁昌、廬江、巢縣、五河、全椒、來安、含山、等縣。
地非沖要。
事務不繁。
請裁民壯六十六名。
從之。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各省查辦入官房屋一案。
經朕于上年四月内。
降旨傳谕各督撫籌酌妥辦。
已據陸續議覆。
今納敏奏稱、前項房屋。
遵照部議查估定價之後。
如有坍塌傾圯者。
似應委員詳加确勘。
據實造冊詳報咨部等語。
納敏奉到此案谕旨。
業經年餘。
即此時查辦妥協。
已屬稽遲。
乃尚雲似應委員詳加确勘。
為此遊移未定之詞。
大非實力辦公之道。
即此而觀。
則其諸事延誤。
殆可概見。
着傳旨申饬。
并谕令總督黃廷桂、新任巡撫衛哲治、即将此案詳查确實。
妥協辦理。
具摺奏聞。
尋會奏、安屬官房。
除阜陽、太和、休甯、三縣變價。
現饬起解外。
其南陵。
歙縣、等縣之房。
從前照時價估計。
累任不早承變。
傾圯難售。
自應量減原估數目。
勒限半年。
着落該管知府饬縣覓變。
逾限參處。
并照下江官房之例。
酌限承買一二年陸續交納。
以清此案。
仍将所減之數。
各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