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再行全閉。
統俟禀知督臣、會同藩司悉心妥辦。
得旨。
是。
汝等共商酌妥辦。
○又谕、據鄂容安奏稱、嵩山為五嶽之中。
開封乃中州省會。
明歲自五台回銮。
道經豫省。
可以巡行周覽。
其道路經由之處。
是否由嵩山前抵省城。
抑可自省城取道嵩山。
未甚明晰。
着鄂容安查明詳悉奏聞。
再所稱、省會衙署。
可以駐跸。
但須稍加修葺。
是否不緻繁費。
至于春風塵土。
伊因未經接到中秋後啟駕之旨。
故為此語。
若秋間回銮過此。
天朗氣清。
塵埃自淨。
可一并傳谕鄂容安知之。
尋奏、查嵩山在黃河以南。
開封在嵩山之東。
其經由道路。
自晉豫交界起。
經懷慶之河内。
由孟縣渡河。
曆洛陽入登封界抵嵩山。
自嵩山取道密縣、鄭州、中牟、抵開封省城。
自省城迤北渡河。
由延津至豐樂鎮、入直隸磁州界。
至開封衙署。
地本寬敞。
修葺亦易。
不緻繁費報聞。
○又谕、據綏遠城将軍補熙等奏、請将官兵閑空房屋折價變售一摺。
經部駁令增估。
此項房間。
系乾隆四年、動銀五六十萬兩蓋造。
今并非年久。
即間有傾圯。
何至估價較前懸殊。
蓋外省官員。
每于建造之始。
料估過多。
及至變價。
有意減少。
實為積習。
可寄信補熙等、令其覆查據實速奏。
倘仍任意延緩。
緻年久破壞。
苟且具奏之事。
惟該将軍等是問。
○兵部議覆、陝甘總督尹繼善奏稱、甘、涼、西、肅、一提三鎮。
孳生馬廠内。
約可得骟馬一千餘匹。
請以此項挑補出征缺額。
其不敷之數。
尚有從前應裁未裁之西路新募馬兵。
約一千餘名。
即以應裁馬一千餘匹。
撥補。
合計二千餘匹。
可節省馬價二萬餘兩等語。
應如所請。
行令該督确實查明。
先盡馬廠裁兵等馬撥補。
此外尚有應領馬價。
仍俟該督妥酌題報。
再行補撥。
從之。
○命左春坊左谕德羅源漢、提督廣西學政。
○是月。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接據遵化州、文安縣、具報撲捕蝻孽淨盡。
并未損傷禾稼。
又據遵化聯界之豐潤、灤州、俱報有飛蝗入境等語。
現饬标員分頭前往督撫。
并委員查勘。
得旨。
覽奏俱悉。
各屬捕蝗。
似不實力。
應嚴督饬之。
今歲秋成光景。
實可望大有。
若傷之于蝗。
豈不可惜。
上緊督催。
毋令遺孽為害也。
○直隸布政使朱一蜚奏、洗馬林口外、東錄計河一帶。
山水陡發。
地畝間有被淹。
又懷來縣礬石堡水泛。
沖損城堡。
并永清縣地方低鄉積潦。
稍有淹浸。
查今歲雨水較多。
然不過沿河近山。
及一二低窪處所。
間遭沖刷。
當饬各屬設法疏消。
至通省各屬秋禾暢發。
可期豐稔。
得旨。
覽奏欣慰。
至被水各處。
雖屬一隅。
亦當督率屬員。
加意撫恤。
勿以通省豐收。
而置之度外也。
○兩江總督黃廷桂奏、據上江所屬滁州、合肥、鳳台、宣城、和州、壽州、青陽、含山、全椒、巢縣、南陵、太湖、貴池、舒城、懷遠、鳳陽、霍邱、颍上、五河、廬州衛、等二十州縣衛。
下江所屬上元、江甯、句容、六合、江浦、等五縣。
各報于五月十七八等日大雨。
山水陡發。
近溪低田被浸。
廬舍亦有坍損。
惟江浦、合肥、太湖、貴池、四縣。
兼系起蛟。
漲漫較甚。
人口間有淹斃等語。
随饬兩江藩司、委員會勘。
果否成災。
照例赈給埋葬。
修整房屋。
仍一面率屬趕消積水。
補種晚禾雜糧。
并酌借耔種。
得旨。
覽奏俱悉。
其有成災較重者。
加意撫恤。
并将通省大概情形速奏。
以慰懸念。
○安徽巡撫衛哲治奏、節據布政使李渭禀開安、甯池、廬鳳、颍、六、泗、滁、和、等府州。
所屬州縣衛三十二處。
五六月間被水。
内稱廬、池、穎、等屬水勢漸退。
補種雜糧。
将來成災無多。
惟虹縣、靈壁、鳳台、壽州、臨淮、等處被水較重等語。
現饬藩司委員确勘妥辦。
仍親往訪勘水勢。
得旨。
此數處被水。
于通省收成無礙否。
即屬偏災。
亦當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又此數處上年秋成。
并今歲麥收如何。
速奏以慰朕懷。
○山東巡撫準泰奏報、益都縣先農壇東地内。
禾一莖三穗者一顆。
一莖雙穗者數顆。
又西門外宋臣範仲淹祠旁。
禾三莖七穗者一顆。
一莖三穗者二顆。
一莖雙穗者數顆。
又城東安定鄉民地内。
禾一莖三穗者二顆。
四莖八穗者一顆。
二莖四穗者一顆。
軿歧競秀。
符瑞骈臻。
實為罕觏。
報聞。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陝省經大兵過後。
錢價昂缺。
前經奏明開爐試鑄。
照價酌減在案。
自後陸續試鑄。
易銀平價。
并于川省運回秋季協濟錢内。
出易錢二千八百八十串。
省城因此市價漸平。
惟局錢買者稀少。
又須随時酌辦。
嗣後運回川錢。
則搭放兵饷。
鑄出局錢。
則易銀平價。
倘将來市錢日賤。
暫停官錢出易。
将鑄錢存貯。
俟秋冬間如再昂貴。
仍酌減出易。
一面報部。
得旨。
此亦辦理之一法。
知道了。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報、小金川土舍小朗素、行抵西安。
于六月初一日染患痘症病故。
報聞。
○四川總督策楞等奏、遵旨将金川案内。
出師帶傷官兵。
分别造冊報部。
事關議恤。
豈宜浮濫。
臣等酌定等次。
凡傷在頭面胸脅肚腹。
有關緻命之處。
重者列為頭等。
輕者列為二等。
手足帶傷。
重者列為二等。
輕者列為三等。
再輕者以次遞減。
其有兩腿兩膀。
俱帶重傷成殘廢者。
亦列入頭等。
如系石傷。
必皮破骨斷。
有痕迹者。
方準入冊開造。
再遠炮中傷。
或向敵人放炮焚碉誤傷者。
照例另列等次。
俱按名閱驗。
分别改正。
并通饬各鎮協營、一體遵辦。
加結造送。
再本省外尚有陝、甘、雲、貴各營官兵。
亦未便止據報冊查造。
已分咨各該省督臣、仿照川省分别造冊出結。
移送臣等彙案報部。
下部知之。
○廣西巡撫舒辂奏、南太、慶、鎮等府屬世職土官。
常有漢奸潛相往來。
放債圖利。
今查有歸順知州路聲聞、先後借給土田州知州岑宜棟銀兩。
經司道揭報題參。
應俟審明定拟。
并移督提二臣通饬嚴禁。
毋任營員違例放債。
務期剔除積弊。
土境敉甯。
得旨。
所辦甚是。
知道了。
卷之三百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