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從前添設總督。
原有巡撫同駐省城。
今以總督管巡撫事。
所有地方刑名錢谷、及兵馬營制各事宜。
統歸一衙門辦理。
一切章程。
允宜稽參舊制。
酌立規條。
查撫标現有左右兩營。
應即改為督标。
仍添設中營。
共為三營。
每營各設馬二步八兵八百名。
于提标五營内酌撥一營、為督标中營。
至提标原設五營。
今祇四營。
不符體制等語。
應令該督會同提督酌定。
另行題報。
其所撥提标遊擊等衙署。
準改作督标中軍副将等員衙署。
又專設總督。
事務較繁。
除将裁缺巡撫養廉銀一萬兩支給外。
應酌增銀三千兩。
在存公項下動支。
每年共支銀一萬三千兩。
所有從前留川充公銀六千兩。
應照舊存留。
倘該督有因公需費之處。
仍照例奏明動用。
又川陝總督川房書吏。
撥歸四川總督衙門。
所需飯食銀。
即将原解川陝總督衙門銀六百兩。
同撫房書吏飯食銀六百兩。
照例分解支給。
又從前設總督案内。
題定額設筆帖式三員。
内清字一員。
蒙古一員。
今巡撫衙門。
現有筆帖式二員。
毋庸多設。
應俟該筆帖式年滿時。
更換清字蒙古各一員。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雲貴總督張允随奏、順甯府緬甯地方。
前經題準改土設流。
其城垣祠壇應建。
從之。
○補蠲山西永濟、臨晉、猗氏、虞鄉、解州、鳳台、等六州縣。
乾隆十三年分、秋禾被災額賦。
○予故一等承恩公傅文、西安右翼漢軍副都統盧色力、祭葬如例。
歸化城副都統紮穆素、祭一次。
○是日。
駐跸呼魯蘇台。
○丙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威遜格爾。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各處城工。
前經高斌奏明。
有三省幫貼銀兩。
此項曾否全數解到。
修城用過幾何。
修過城工幾處。
有無别項那用。
其餘剩未動銀兩若幹。
存貯何處。
可傳谕署督陳大受、查明詳悉奏聞。
再近年來效力贖罪修城之人、共若幹員。
修過城工幾何。
已完若幹。
未完若幹。
直隸應修城工。
尚有若幹處。
并估修銀兩數目。
俱着逐一查明具奏。
尋奏、河南、山東、山西、共幫貼銀七十萬兩。
俱于乾隆九年全數解到。
修過密雲等縣、共三十二處。
此項動用借給細數。
及效力贖罪之金文淳等十五員。
指定城工十二處。
已未完繳細數。
另具清摺呈覽。
再前督臣高斌、李衛、任内。
已估未修者、尚有五十一處。
另行确估籌辦。
報聞。
○是日。
駐跸準烏拉岱。
翼日如之。
○是月。
署直隸總督陳大受奏、駕幸木蘭。
臣職任地方。
不獲扈從。
實深竦仄。
臣由京起程。
經良鄉等處。
沿途禾稼暢茂。
得旨。
近畿已覺豐收有象。
口外更覺倍勝口内。
綜欣慶之至。
至朕回銮。
亦不必來古北迎駕。
在省中辦理一切可也。
○又奏報、七月以來。
陸續得雨情形。
得旨。
欣慰覽之。
口外亦時得雨澤。
更可奇者。
在駐營之時居多。
無礙行走。
實堪暢适也。
○兩江總督黃廷桂奏、據宿州、亳州、太和、定遠、宿州衛、鳳中衛、泗州衛、具報。
七月初旬。
大雨不止。
田畝被淹。
再阜陽、颍上、霍邱、廬州、滁州、五處。
淮水泛漲。
晚禾被淹。
現在委員确勘。
俟彙題辦理。
得旨。
覽奏俱悉。
至成災之處。
善為撫恤。
毋緻失所。
○安徽巡撫衛哲治奏報、鳳泗二府州屬。
上年秋被水災。
今年夏季。
連得透雨。
麥收豐稔。
民食不至拮據。
得旨。
覽奏稍慰。
○署河南巡撫鄂容安奏報、衛輝府屬之延津、南陽府屬之新野、陳州府屬之淮甯、西華、商水、項城、沈邱、等七縣。
開封府屬之鄭州、鄢陵、歸德府屬之商邱、永城、鹿邑、夏邑、柘城、等七州縣。
低窪被水。
已成偏災。
委官确勘分數。
照例題報。
現在借給麥種。
俾得及時布種。
其被災貧民。
照例先赈一月口糧。
得旨。
覽奏俱悉。
實力稽察。
俾小民均沾實惠。
○甘肅巡撫鄂昌奏報、涼州府屬之武威、永昌、甘州府屬之張掖、山丹、肅州屬之高台縣。
并金塔寺各堡。
間有被旱之處。
柳林湖、及鎮番縣屯田。
平番縣花阿裴地方。
禾苗為田鼠所傷。
毛目城雙樹墩屯田。
亦經被旱。
俱已委員會勘。
所有應行赈撫事宜。
現在随時辦理。
得旨。
是。
豫為綢缪。
毋緻後時也。
卷之三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