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食餘丁名糧一分。
或二三人共食一分。
滇省各标鎮營、大概相同。
今聞欽差到滇。
業已招補齊全。
複聞省中議論。
俟欽差去後。
仍舊分給隊目人等。
竊思餘丁之糧。
不應與隊目等分食。
自應照數足額。
不待欽差查驗。
始行招補。
如因名糧均攤。
隊目等辦公不足。
亦應請旨辦理。
至各衙門頭目人等。
不比營中旗隊百總。
有稽查兵丁、經管錢糧之責。
更不應如是之冒濫。
得旨。
另有谕旨。
汝宜密之。
又奏、滇省各營書識一項。
雍正十二年。
經督臣尹繼善檄行。
内開書識一名。
本身名糧一分。
誠慮辦公不敷。
因按衙門之大小。
事務之繁簡。
無論書識多寡。
總以現定名糧為限。
此外不許多占。
亦不許以步易馬。
即如開化鎮衙門書識。
酌給馬糧三分。
步糧十三分。
中軍遊擊衙門。
酌給馬糧一分。
步糧十分。
左右兩營遊擊衙門。
酌給步糧八分。
三營守備衙門。
酌給步糧十分。
嗣經督臣慶複、以馬糧乃步兵進身之階。
未便與步糧一例撥給。
将原撥馬糧銀米。
按數科計。
改撥步糧二分。
是以開化鎮衙門。
裁馬糧三分。
改步糧六分。
中軍遊擊衙門。
裁馬糧一分。
改步糧二分。
又于乾隆七年内。
經湖廣督臣那蘇圖條奏。
以各營掌稿書識。
本身名糧。
不敷養贍。
于營中公費内、量給工食。
開化鎮衙門。
酌給工食銀二十四兩。
三營将備衙門。
并未酌給。
其時照所奏通行。
其實名糧雖有定數。
而人數多寡不同。
仍照尹繼善慶複原行辦理。
如開化鎮衙門、原定步糧十九分。
而辦事者止十二人。
中軍遊擊衙門、原定步糧十二分。
左右兩營遊擊衙門、原定步糧八分。
三營守備衙門、原定步糧十分。
而辦事止八九人。
或六七人不等。
緣滇處極邊。
讀書可充書識者甚少。
兼營員多由行伍出身。
即識字者亦少。
一切兵馬錢糧。
全憑書識。
若養贍不敷。
恐急切無人應募。
此從前朦混辦理、人數不足之由。
不獨開化一鎮為然。
通省大都如是。
得旨。
亦另交密辦。
汝不必宣露。
谕曰、嶽鐘璜所奏滇省餘丁。
及各營書識二摺。
着鈔寄舒赫德。
如伊尚在滇省。
着據實詳查覆奏。
如已經起程。
若伊能深悉其中情弊。
即着詳悉定議奏聞。
或素未留心。
着即行文該督張允随、令其密查。
不必再行往返。
多稽時日。
可傳谕舒赫德知之。
○兵部議準、綏遠城将軍補熙奏請、右衛上三旗滿洲、佐領防禦骁騎校。
暨八旗蒙古、佐領防禦骁騎校。
每旗各裁一員。
仍暫管理。
俟有綏遠城右衛二處缺出。
按各旗各翼對調。
所遺員缺。
并升遷事故缺出。
竟行裁汰。
所裁佐領下兵丁。
撥各該旗應留之佐領下管轄。
所裁佐領下之領催四十四名。
箭匠十一名。
鐵匠十一名。
俟各該旗缺出頂補後裁汰。
再八旗漢軍旗分。
官少兵多。
應于上四旗添設佐領四員。
即于現在佐領下領催六名内。
各徹出二名。
撥新添四佐領下。
兵丁均勻分撥。
所有應添佐領四員。
防禦四員。
骁騎校四員。
員缺、照從前所奏。
将綏遠城應裁之佐領二員。
防禦一員。
移駐右衛。
尚懸佐領二缺。
防禦三缺。
骁騎校四缺。
暫停補放。
令漢軍旗分現任官員兼管。
俟滿洲蒙古應裁缺出。
于漢軍旗分内、揀選漢軍人員引見補放。
從之。
○又議準、甘肅巡撫鄂昌疏稱、狄道州額設千把總各一員。
隸河州鎮屬臨洮營遊擊管轄。
同駐狄道城内。
設營之初。
未建衙署。
請将裁遺洮陽驿驿丞署。
改千總衙署。
其移駐臯蘭縣典史遺署。
改把總衙署。
移駐蘭州府教授遺署。
改州學學正衙署。
其學正原署。
改作社學。
從之。
○轉工部右侍郎拉布敦、為左侍郎。
以蒙古正黃旗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