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統衆佛保、為工部右侍郎。
仍兼管副都統事。
○是日。
駐跸巴顔布爾噶蘇台。
○庚辰。
上行圍于巴顔溝。
○蒙古諸王等恭進筵宴。
○是日。
駐跸巴顔溝。
○辛巳。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默爾根烏裡雅蘇台。
○吏部議覆、禦史錢琦奏、請嚴咨查案件申覆之限一摺。
應如所請。
嗣後都察院如有據呈咨查案件。
該督撫一面即将準咨日期。
先行咨報。
一面速饬承辦官、依限查覆。
果有難結緣由。
即于正限内詳報咨展。
如并無難結。
而逾限不覆者。
照定例分别議處。
如限内任意耽延。
及逾限後捏詞朦混。
托故申覆者。
經都察院參奏。
将承辦官、照朦混造冊例。
降一級調用。
轉報之上司、罰俸一年。
不行詳查之督撫、罰俸六個月。
從之。
○是日。
駐跸默爾根烏裡雅蘇台。
○壬午。
上行圍于巴爾圖。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大受所奏趙北口行圍經由道路一摺。
通計水陸程途。
若自天津登舟。
由西沽大清河、至趙北口。
取道既遠。
即由陸路。
亦複纡回。
不若徑由海子。
直達霸州。
較為便捷。
當伊回京後。
另派向導前往。
至辦理澱河蓄水事宜一摺。
内稱東西兩澱。
可取作圍場者、有二十一處等語。
水圍雖在澱泊。
而水利為民田灌溉取資。
非塞外圍場可比。
既有二十一處。
已盡足肆舟師。
但今所定行圍處所。
是否即系皇祖行圍之地。
較聖祖時增減幾處。
俱着查明具奏。
其所蓄澱水。
于附近民田畝浍。
有無妨礙。
古人有讓地潴水以備蓄洩者。
若專顧兩澱。
遂将諸路之水、概行堵截。
則他處不無涸竭之虞。
殊有未便。
又稱沿澱淤淺之地。
民間侵占為田。
漸成村落一節。
小民貪得膏腴。
罔知大計。
侵占愈多。
澱泊愈狹。
将使水無所容。
盛漲必緻漫溢。
需水之時。
又不足以資灌溉。
亦非長策。
此等俱宜留意。
但觀所奏情形。
則小民田廬樂業已久。
行圍當非所願。
而上年經由該處。
見居民舟子。
異口同聲。
皆有歡欣望幸之情。
其故雲何。
陳大受親往履勘。
自能備悉。
着一并據實詳晰奏聞。
不可專為巡幸行圍。
或緻于有妨耕作。
着傳谕知之。
朕既不往天津。
着陳大受即密行傳谕麗柱、令其不必豫備。
尋奏、查西澱中可行圍之二十一澱。
即系聖祖仁皇帝行圍之處。
并無增減。
至于澱中雖有民間升科地畝。
種植蘆葦麥禾。
然皆在水淺淤墊之區。
及四圍邊際。
現在所指圍場處所。
乃地勢窪下。
而潴水較深者。
原系空曠水面。
與民居畝浍。
毫無關涉。
不但無妨耕作。
并未損及民間一蘆一葦。
且銮辂時巡。
舟車辏輻。
小民傭趁貿易。
更可獲利資生。
體察輿情。
實深望幸。
況澱河日漸淤墊。
舉行水圍。
地方官自必留心疏浚。
不但可肄舟師。
實于水利田疇。
兼有裨益。
得旨。
諸凡甚妥。
知道了。
○又谕、據舒赫德奏、古州城垣坍塌。
着落賠修一摺。
内稱宋厚先任古州道。
在未建城工以前。
但朕所記宋厚彼時尚在古州道任。
且伊久在黔省。
其由古州道升任按察使。
豈不應查核城工。
仍着舒赫德詳悉查明具奏。
再所稱古州城址低窪。
應否改建。
俟抵黔後詳悉面詢等語。
古州城工。
業經修築。
未便輕議遷改。
不特衙署營房。
諸多糜費。
且使安土重遷之民。
有蕩析離居之苦。
徒滋紛擾。
若謂地勢低窪。
則從前修建之初。
相度形勢。
必有所取。
況自築城以來。
未被沖刷。
即欲豫防水患。
或應酌建堤防。
或設法疏導。
以資保護。
亦不可因此遽興改建之議。
着傳谕舒赫德、到黔相度時。
一并詳悉定議奏聞。
尋奏、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