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庸改建。
水患足可豫防。
查城西山上水道有三。
其傍南者一。
尚屬細流。
傍北者二。
頗為湧急。
若将此二水不令流抵城下。
即沿城外掘地為溝。
引之使自西而北。
流入溶江。
甚為近便。
其垣間舊入水二硐可閉。
至傍南一水。
則去江甚遠。
且隔高岡。
應仍留一硐。
使水入城。
将城内現有水溝。
掘令寬廣。
俾可受納。
以容蓄三股暴水之溝。
今止疏達一股微細之水。
實為寬裕。
其城南瀕江涵硐。
應加建石閘。
遇江水淺落。
則開閘以洩城中之水。
漲溢則閉。
使不得倒漾入城。
穿城之水。
止有一股。
且屬細微。
盡可容蓄。
而南面江流泛漲之際。
僅能滉漾灘岸。
無自入城。
其城外居民。
本不甚多。
遇漲可移入城。
無庸再議。
得旨。
如所議行。
○又谕、湖南洞庭協兵丁聚衆繳械一事。
前經傳谕舒赫德等。
令其将孫宗夏是否别有情節。
查明具奏。
今據該督撫唐綏祖、開泰所奏、有該協以私事役使兵丁之語。
與史載賢所奏。
又不相符。
着舒赫德等據實詳查。
若即系建立庫局。
則不可謂之私事。
或此外别有私事。
役使兵丁。
自應查議。
但亦應照前旨。
俟一二年後、再行改調。
不可于此時參處。
以長悍卒刁風。
○又谕、據舒辂所奏、土田州岑宜棟、借欠銀兩摺内。
稱借欠左江鎮楊官弟本銀二千兩。
查左江鎮系楊剛。
所稱楊官弟。
不識是否該鎮之弟等語。
楊剛身為總鎮。
或即系已赀。
詭托子弟名色。
或縱容子弟。
侵漁土司。
俱幹法紀。
摺内尚未明晰。
着舒辂據實查明參奏。
○以陝西西鳳副将劉問政、為雲南永順鎮總兵。
○赈貸湖北羅田、雲夢、二縣被水災民。
并緩徵本年額賦。
○是日。
駐跸色哷昂阿。
○癸未。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都呼岱。
○緩徵江蘇銅山、蕭縣、邳州、睢甯、海州、贛榆、等六州縣衛、雹災新舊額賦。
○是日。
駐跸都呼岱昂阿。
翼日如之。
○甲申。
上行圍于紮哈烏裡雅蘇台。
○乙酉。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行圍于色哷。
○谕軍機大臣等、據潘思榘所稱、陳怡老私往噶喇叭、潛住二十餘年。
充當甲必丹。
攜帶番婦。
并所生子女銀兩貨物。
歸龍溪縣原籍。
現經緝獲究審等語。
内地匪徒。
私往番邦。
即幹例禁。
況潛住多年。
供其役使。
又複娶婦生女。
安知其不借端恐吓番夷。
虛張聲勢。
更或漏洩内地情形。
别滋事釁。
不惟國體有關。
抑且洋禁宜密。
自應将該犯嚴加懲治。
即使不挾重赀。
其罪亦無可貸。
至于銀兩貨物入官。
原有成例。
更不待言。
今觀潘思榘所奏。
措詞之間。
似轉以此為重。
而視洋禁為輕。
未免失宜。
着傳谕喀爾吉善、潘思榘、一面徹底清查。
按例辦理。
一面詳悉具摺奏聞。
○又谕。
軍機大臣等、會同該部議覆黃廷桂、會勘臨黃、臨運、二壩一摺。
朕已降旨依議。
黃廷桂應照駁查事例。
悉心查明。
據實覆奏。
至此事朕按圖詳察始末情形。
總由從前高斌辦理錯誤。
姑無論前明。
即自本朝建築竹絡壩以來。
淮徐糧道。
通行已久。
自添築二壩。
而竹絡壩轉成無用。
究之竹絡一壩。
實已足資宣洩。
無庸添設。
幸而六年以後。
連年截漕。
兩幫未經出運。
是以其弊未顯。
遷延至今。
設使六七兩年。
即行重運。
亦斷不能如高斌所奏、随機啟閉。
從壩口入運矣。
至此時始雲今非昔比。
其不能掩飾。
已可概見。
前此河溜通行。
可引以濟運。
可藉以刷沙。
所以數十年無礙。
今忽添此二壩。
阻滞過甚。
河底日積。
河身日高。
黃水之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