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
朕調來引見。
人皆平常。
并無傑出之才。
朕于其中簡擢數員。
亦祇将就錄用。
總兵為将領之統率。
必須才具出衆。
乃能勝任。
今遇有缺出。
一時難得其人。
着該督撫提督等。
再于所屬副将内、擇其實在堪勝總兵者。
各保二三人。
倘副将内乏人。
即于參将内揀擇亦可。
該督等不得以中平之人。
濫膺茲選。
亦不得因朕有此旨。
遂委之無人。
以圖規避。
務須實心遴擇。
據實保舉。
具摺奏聞。
送部引見。
俟朕酌量簡用。
○谕軍機大臣等、内務府所奏、武英殿前橋東河岸工程一摺。
據移咨工部。
準部覆、應該處具奏等語。
在專管内務府大臣。
或拘于部例。
今内務府工部俱系三和管理。
其輾轉咨查。
明系推诿。
況橋岸些須粘補。
并非大工。
内府現有工程。
隻應帶便修理。
不必另行估計。
且物料俱系行文取用。
所費不過工匠價值。
乃估至一千三四百金。
三和一任司員濫估。
并不詳加查核。
殊非實心任事之道。
其所估壇廟工程一摺。
已估至三十餘萬兩。
尚雲倘有不敷。
再行請領。
明屬豫留地步。
三和自升授尚書以後。
辦理諸事。
較前判然如出兩人。
直是福薄不能承受。
着傳旨嚴行申饬。
所有工程。
另行查估奏聞。
○是日。
駐跸波羅默林。
翼日如之。
○己亥。
世宗憲皇帝忌辰。
遣官祭泰陵。
○上行圍于們都阿噜。
○谕、班第現在出差。
其前鋒統領事務。
着都統阿岱署理。
○庚子。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阿濟格赳。
○谕、朕于明歲春巡畿輔。
行舉水圍。
其霸州一帶道路。
着向導努三、同内大臣特庫、由波羅河屯前往。
會同署總督陳大受、詳悉查明具奏。
○又谕、向導努三等、查勘霸州一帶水圍經過道路。
着工部尚書三和、一同前往。
○又谕曰、河南巡撫鄂容安、參奏開歸道沈青崖、于官兵過豫之時。
委赴台站。
毫無奮勉。
且乖張多事。
至地方公事。
及所管河務。
漫不經心。
今夏歸陳所屬州縣、雨水過多。
委令查勘。
并不親行。
種種溺職。
請旨革職等語。
鄂容安據實參奏。
甚為公當。
沈青崖前于陝西糧道任内。
曾犯重辟。
複經加恩擢用。
稍有人心。
理應感激報效。
乃膜視地方。
隳廢職守。
一至于此。
僅拟革職。
不足蔽辜。
沈青崖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
以為不職者戒。
○又谕、上年川省需馬之時。
地方官有雇用民馬者。
已給有雇價銀兩。
凱旋之後。
又經陸續發還。
但其中尚有倒斃者。
同一應差。
而無馬領回。
未免偏枯。
着加恩除雇價外。
每匹賞給銀三兩。
以示體恤小民急公之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署總督陳大受奏稱、明春水圍。
自海子起程往天津。
由水路至趙北口。
較陸路至趙北口。
僅多五六日。
商民望幸甚切。
仍由天津前往等語。
朕已令向導努三、内大臣特庫、及尚書三和、會同該署督查明。
至所奏趙北口、郭裡口、端村、圈頭四處。
有聖祖仁皇帝舊存房屋。
以備登岸憩息之所。
朕思若可改為行宮。
則可省另圖營盤之地。
但隻須因其舊制。
略為整葺。
酌量間數。
可供宿頓而已。
不必複求輪奂。
緻滋糜費。
應與三和等細加詳度定議。
繪圖填注進呈。
若果限于地勢。
即于禦舟駐跸亦可。
其一切應行豫備之處。
亦與三和等商定奏聞。
至所稱四處房屋。
需費無幾。
籌辦尚易。
毋庸動項派捐。
陳大受雖未明言其籌辦之處。
必于所屬公派辦理。
朕思畿輔乃時巡之所必經。
地方官每年辦差繁多。
非他省可比。
若令自行豫備。
不無賠累。
現在該省有城工一項。
可以通融撥用。
如看定之後。
修葺行宮。
即令于此項内動撥。
從儉整理。
再陳大受所奏、秋巡有古迹七處。
應行量加修葺。
着照所請行。
亦于城工銀兩内動支。
不必另行公派。
可即傳谕知之。
○又谕、坐糧廳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