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九月。
丙午朔。
上奉皇太後駐跸避暑山莊。
至甲寅皆如之。
○封閉廣西懷集縣将軍山、銀鉛銅廠。
從巡撫舒辂請也。
○丁未。
賜扈從王公大臣。
蒙古王公等宴。
○谕、蒙古舊俗。
擇水草地遊牧。
以孳牲畜。
非若内地民人。
倚賴種地也。
康熙年間。
喀喇沁紮薩克等。
地方寬廣。
每招募民人。
春令出口種地。
冬則遣回。
于是蒙古貪得租之利。
容留外來民人。
迄今多至數萬。
漸将地畝賤價出典。
因而遊牧地窄。
至失本業。
朕前特派大臣。
将蒙古典與民人地畝查明。
分别年限贖回。
徐令民人歸赴原處。
蓋憐恤蒙古。
使複舊業。
乃伊等意欲不還原價而得所典之地。
殊不思民亦朕之赤子。
豈有因蒙古緻累民人之理。
且恐所得之地。
仍複賤價出典。
則該蒙古等生計、永不能複矣。
着曉谕該紮薩克等、嚴饬所屬。
嗣後将容留民人居住。
增墾地畝者。
嚴行禁止。
至翁牛特、巴林、克什克騰、阿噜科爾沁、敖漢等處。
亦應嚴禁出典開墾。
并曉示察哈爾八旗。
一體遵照。
自降旨後。
如仍蹈前轍。
其作何懲治。
及應隔幾年、派員稽察之處。
該部定議具奏。
○原任直隸總督那蘇圖疏報、各屬墾過乾隆十三年分、成熟地一百一頃有奇。
○戊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
朕明春水圍。
已向特庫、努三、等降旨。
仍由霸州一路至趙北口。
不必取道天津。
多費曲折。
其三和等前往查看四處行宮。
祗應就舊時所有。
略加修葺。
無令過于曹□少舊可耳。
或者地勢尚可增數間者。
稍增間數。
僅容駐跸。
酌量今冬可以完工者。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如其限于地勢。
不能展拓。
則一概不必增添。
非如從前三和會同那蘇圖等原勘圖式。
三和不可誤會朕旨。
若照原估辦理。
則工程浩大。
今冬必不能如期完竣。
此四處、因近在水次。
不過随時小憩耳。
再令三和将呈覽過原樣、各置該處。
俟朕明春親臨酌看。
應否修理。
再行指示。
至查勘可以修工之處。
因恐地方官不知内廷辦工成式。
着三和指定。
再于内府人員内谙練工程者。
兩處派一人、兼管幫辦。
代為經理做法。
其一切備料動工錢糧。
俱交地方官辦理。
伊等俱不必經手。
并将此意備細傳知陳大受。
再三和所奏工部鑰匙諸事。
已有旨交海望暫管。
一并谕令知之。
○己酉。
軍機大臣等議覆、署直隸總督陳大受奏、酌複八溝地方稅額。
得旨。
依議。
八溝東街鬥秤之稅。
從前曾經地方官徵收。
後仍令蒙古自行料理。
嗣将西街稅務停止。
其東街各稅。
亦經停止。
今因牙儈擾累商民。
該署督奏請複行抽收西街商稅。
其東街稅務。
軍機大臣等議歸地方官抽收。
于試收二年之後。
所有鬥秤一項。
給予蒙古。
所議固屬妥協。
然于朕惠養蒙古之心。
猶有未惬。
着将東西街稅。
一例俱令地方官抽收。
亦不必待二年以後。
即将東街所收各項稅銀。
無論鬥秤。
按其多寡。
每歲全行賞給紮薩克等。
以資伊等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