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賞給左副都禦史銜。
汪師韓仍授為翰林院編修。
俱着在尚書房行走。
○又谕、嗣後凡遇巡幸所用柴炭。
該地方官酌量應用數目。
不得多行豫備。
緻滋糜費。
着内務府臨期奏派該衙門總管一員。
稽察辦理。
○以直隸馬蘭鎮總兵官布蘭泰、為古北口提督。
降古北口提督海亮、為馬蘭鎮總兵官。
○乙巳。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總河顧琮奏署管河道胡振組、檄調主簿朱沂、領解撥貯道庫歲修錢糧。
在祥符縣渡河。
遇風覆船。
沉失銀一萬九千八百餘兩。
嚴饬該道設法撈取。
倘不能全獲。
其不足之數。
着落胡振組、朱沂、分賠等語。
顧琮身為總河。
一應河工錢糧。
提解撥運。
皆其專責。
今朱沂漫不經心。
不度風色。
以緻沉失銀兩。
固屬胡振組遴差不慎。
顧琮甯得漠然度外乎。
乃伊陳奏之摺。
并不自行引咎。
但請将胡振組等着落分賠。
竟若于已毫無關涉者。
甚屬不合。
着傳谕嚴行申饬。
其沉失銀兩。
将來胡振組等若不能完帑。
即着于顧琮名下追賠。
○理藩院奏、喀喇沁、土默特、等處。
派官往查民典蒙古等地畝。
得旨。
此初次稽查。
當派大員。
喀喇沁、土默特、兩處地方。
羅布藏等才經查過。
着此次不必往查。
察哈爾地方。
着派納延泰、會同副都統羅山往查。
敖漢、翁牛特、等處地方乘羅布藏前往遊牧回去之便。
添派通政使富森、一同前往詳查。
下次再照所奏、派理藩院章京往查。
○是月。
巡視台灣禦史伊靈阿等奏、八月初、據淡水協廳等禀報。
聞人傳說、拳頭母山。
聚有匪人。
居民間遷他處。
随饬令确查嚴究。
嗣據報、查明該處止有劉富家衣物被搶一案。
乃系無藉之徒。
借此捏造流言。
搖惑鄉愚。
随拏獲搶犯。
并自行投首各犯。
審無聚匪不法事。
得旨。
覽奏俱悉。
此事早已聞知。
而汝等此時方奏。
何耶。
此等尋常無甚關系事件。
尚可若要緊事件則不可。
○署湖廣總督唐綏祖奏、沿江塘汛。
向多坍損。
勒限概行修葺。
并于江省接界之漢黃要地、八吉堡、陽邏等處。
以及漢口大鎮。
撥員梭巡。
訪獲積匪二十餘名。
其江湖港汊。
凡有漁船小艇。
均令于船傍大書粉字。
編列保甲。
安、襄、鄖、三郡所屬。
與河南、陝西、交界。
遊匪易于竄匿。
分派文武。
兌旗會哨遊巡。
并咨鄰省照對。
四川接界之歸州新灘一帶。
為川江客貨聚集之區。
亦易藏奸。
臣于新灘刊刻木榜。
不許多索船價。
編查保甲。
南省苗疆州縣。
每有漢奸、重利盤剝。
占奪田土。
以緻仇殺滋事。
随時懲創化誨。
均各相安。
得旨。
須行之以久。
而要之以實。
現雖署總督。
即總督回任。
而地方一切。
原汝巡撫分内之事也。
勉之。
○欽差戶部尚書舒赫德、湖廣總督新柱奏、洞庭協兵丁、繳械辭糧一案。
臣等抵長沙府後。
提齊各犯。
會同開泰研訊。
據各犯供認确鑿。
此案倡謀之徐宏義。
業已杖斃。
應照例查起屍身。
仍行斬首。
其贊謀之胡家勝。
情罪與為首無異。
亦已即行處斬。
其為從各犯。
均杖一百。
流三千裡。
被脅同行各犯。
均照例折責。
洞庭協副将孫宗夏、擅扣兵饷。
釀成事端。
例應參處。
但當此兵丁刁玩之時。
亦不可驟行離任。
以長悍卒之志。
容俟數月後、臣新柱另行查辦。
得旨。
覽奏俱悉。
○山東學政李因培奏、請将禦纂清篆成書。
譯漢頒行天下。
報聞。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西安按察使吳士端、奏浚陝省諸渠一摺。
奉朱批、交臣議奏。
伏查通省渠道。
如泾、渭、灞、浐、沣、滈、汧、洛、等河。
以及地泉山峪諸水、可此注者。
或接其源。
或承其流。
開渠築堰。
支分派别。
據各州縣平日查報。
不下數百道。
而渠之最着者。
則龍洞、鄭白、通濟、龍首校尉、天津、文昌、實惠、永興、廣濟、順陽、永壽、興隆、遺愛、長澤、清水、金定、直城、玉帶、懷德、之類。
水利甚溥。
其餘各随渠身大小。
及沾澤多寡。
要皆灌溉田禾。
民受其益。
臣細查原委。
或系古來舊有。
或系節年開浚。
今該按察使所奏。
是欲照依成規。
再加擴充。
事屬應行。
至辦理之法。
必須逐查悉計。
現饬各州縣确勘定議。
俟勘議到日。
再遴道府覆勘。
報聞。
○陝甘總督尹繼善、西安巡撫陳宏謀奏、陝甘督标、撫标西安城守營、潼關協、神道嶺營、興漢、延綏、甯夏、河州、四鎮各營馬。
在台支過草料除按各該營額支馬乾。
盡數扣除外。
尚不敷銀三千四百七十四兩零。
應即以今歲買豆還倉之節省銀抵補。
至旗營馬、共應扣馬乾銀二萬五千七百八十七兩零。
若一時并扣。
兵力未免拮據。
應請自庚午年春季起。
分四季扣還。
得旨。
覽奏俱悉。
○又奏、大兵進剿金川。
陝省安設台站。
一應徵調車馬等項。
除照定例開銷外。
尚有雜項軍需。
應補給銀二萬餘兩。
查上年西、同、鳳、乾、被災。
赈濟餘米。
臣陳宏謀已奏明、提充煮粥公用。
今除陸續動用外。
尚有餘存。
應即以此項撥抵。
尚不敷銀八千四百十四兩零。
于督撫司道府州縣等官、養廉公費内。
分别已未辦差。
派捐扣抵。
得旨。
覽奏俱悉。
○又奏、前大學士等議覆侍郎蔣溥、奏墾陝甘沿邊地方屯田一摺。
奉旨交該督撫等查辦。
臣查甘州所屬之聶貢川。
約寬四五裡至七八裡不等。
長約百裡。
兩邊皆山。
可墾田二千餘頃。
内有水三道。
泉源細小。
灌溉不足。
此地向為六族番民世居牧放之所。
并非内地官荒。
如議開墾。
必須移内地民人、前往屯種。
番族不能安居。
又無地可遷。
且高寒止宜青稞。
尤慮霜雪最早。
收成難必。
以墾地二千餘頃而計。
一切牛具人工。
并開渠雜費。
約需銀十餘萬兩。
況在二十四關以外。
番族甚衆。
移民耕種。
需兵彈壓。
費更不赀。
兼離河州二百餘裡。
經火裡藏龍腦等處險阻。
挽運艱難。
此地非惟不可開墾。
即墾亦屬無益。
又山丹縣屬之大草灘。
除從前已墾之地。
皆系沙漏地高。
無渠水可溉。
況近雪山。
氣候早寒。
米谷不能成熟。
餘地實難收耕獲之利。
并請毋庸屯墾。
其餘口内口外、并沿邊一帶。
凡系可墾之地。
節經招民開墾。
并給兵屯糧。
間有未開曠土。
非無水可引。
即沙石難耕。
均未便輕墾。
其柳林湖等處。
收獲着有成效。
自不敢漫無查察。
緻成廢棄。
報聞。
○又奏、遵查參革甯夏道阿炳安、侵冒城工一案。
緣甯夏、涼州、莊浪、三處城工。
共原估續估銀一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餘兩。
除未經動用銀二十五萬六千四百餘兩外。
實在節省銀四十萬六千餘兩。
雖三處城工。
俱非阿炳安原估。
而一切工程。
勒令匠夫并日趕辦。
又克扣腳價。
科派裡民。
巧取節省之名。
陰為自私之計。
皆出之阿炳安一人。
内莊浪城工。
雖系榆葭道王凝分辦。
亦系阿炳安主持。
今阿炳安業經參革病故。
所有三處城工損裂之處。
一并着落伊弟納英阿修補。
其工價即在阿炳安家産變價餘剩銀内支給。
得旨。
覽奏俱悉。
又批。
此節不無所謂并案罪歸一人之意乎。
○四川總督策楞奏、前奉谕旨、察看小金川土司暨番衆等。
于大郎素、小郎素相繼物故後。
有無别生議論。
并令明白曉谕。
臣等遵旨、派員前往察看。
該土司及番衆等。
凡言及大小郎素者。
無不以為死後荷此榮耀。
真天朝浩蕩之恩等語。
實系目擊情形。
人人羨慕。
并無别生議論之處。
報聞。
卷之三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