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閑廢人員。
能潛心經學者。
慎重遴訪。
務擇老成敦厚。
純樸淹通之士以應精選。
勿濫。
稱朕意焉。
○又谕、雲南楚姚鎮總兵張廷柱、着來京引見。
其員缺、着呂九如補授。
○大學士等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台屬番社存谷。
共二十萬四千七百四十石零。
除留借窮番四千石。
仍請存縣、春借秋還外。
其餘已粜未買價銀。
一體提解。
撥充台營兵饷。
剩谷、于明歲青黃不接時。
粜解候撥。
其借碾南路下淡水兵糧。
并撥運内地兵眷米。
俟歸補清楚。
粜價提解。
從之。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紫禁城外周圍地方。
原系下五旗護軍等傳籌。
今看西華門外殺人一事。
護軍等傳籌。
不以為事。
此顯系該護軍統領、參領等。
并不嚴察管束所緻。
外間傳籌。
若如此怠惰。
紫禁城内傳籌。
豈得無間斷乎。
宮院傳籌。
不比他處。
關系尤重。
将此旨曉谕八旗護軍統領等。
着嗣後留心嚴察。
務使傳遞更籌。
絕無耽延間斷。
伊等若不實心遵行。
盡有值班禦前侍衛。
不拘何時。
皆可派往察看。
若朕不降旨。
即行派人往察。
一經察出。
伊能當乎。
朕降旨以後。
仍有輕慢不以為事者。
經派出禦前侍衛等察出。
将值班護軍統領、并參領等治罪。
斷不寬貸。
○欽差禮部尚書王安國等奏、臣等行抵盛京。
提訊榮大成、臧根嵩、二案。
查榮大成先有虧空。
借差開銷八千二百餘兩。
臧根嵩辦差侵欺尚少。
差後盜出庫銀一萬五千九百餘兩。
臣等再四勘問。
毫無疑義。
即遵旨一面奏聞。
一面監視正法。
得旨。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黃廷桂奏、江右省城、典鋪質物。
皆用銀不用錢。
緣用銀則平色出入。
易于巧取。
應令一兩以外者仍用銀。
一兩以内者均用錢。
再典鋪多用兩戥。
應行禁止。
得旨。
不如聽民便之為妥耳。
且各省因用錢不用銀而錢貴矣。
今江西又勒令用錢不用銀。
則錢不愈貴乎。
但禁其兩戥剝利者可也。
○辛亥。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今年朝審秋審案内之袁士弼、劉子瑜、陳應魁、孔成龍、李氏、張天序、蔣欽、王琳、簡可文、王好述、缪珍、何應祥、張雄、劉昇東、劉大才、郭惠人、三音口、薩爾濟勒、巴雅爾圖、達木巴爾紮布、王遇孝、陳智修、楊同範、王湛等。
已經降旨改入緩決。
其朝審案内、情實未勾之江興漢、胡世仁、高華、留保、徐姐。
秋審案内、情實未勾之黃亞長、丁文義。
崔永龍。
俱着于次年改入緩決。
○大學士等議準禦史錢琦奏稱、各部保送漢郎中應升道府人員。
以不宜外任仍留部者。
應照外省府州縣調簡之例。
按其俸次。
與堪勝繁簡郎中。
一并帶領引見。
所有從前不勝外任留部。
未經引見人員。
吏部彙齊帶領引見。
去留均候欽定。
從之。
○以署兵部右侍郎劉綸、為禮部右侍郎。
仍兼管兵部右侍郎事。
○以廣西浔州協副将丁大業、為右江鎮總兵官。
○以故廣西太平府屬龍英州土知州趙作梁子璞襲職。
○壬子。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前因郡守縣令、當久于其任。
而督撫題調題升。
徒開競進之門。
能員惟事逢迎上司。
希心速化。
于吏治無補。
經朕降旨命大學士九卿詳議。
定以曆俸三年。
始準調繁。
宜其吏習民安。
舉得從容展布。
以收績效矣。
乃近來凡遇沖、繁疲、難、四項相兼之缺。
該督撫往往以格于成例。
調補無人為說。
而言官條奏。
亦謂俸滿者才非幹練。
幹練者曆俸未久。
不得已。
題請在部揀發。
需延時日。
揀發之員。
亦非駕輕就熟。
難于勝任。
仍請不拘三年俸滿之例。
則原議所稱限年準調者。
又捍格而難行。
将見久任之效未着而要地之缺易懸。
豈為官擇人之道耶。
且必謂四項相兼者。
方準越例調補。
是又拘泥成例。
所謂月攘一雞之說耳。
若灼見其必不可行。
亦不必憚于更易但前此定議亦因聽采輿論。
廣為咨詢。
衆謀佥同。
用着為例。
若謂不可不與時變通。
亦當付之公議。
歐堪善摺已交九卿議。
今彭家屏又以無可調人員。
請揀發候補知縣矣。
此事着大學士九卿、一并詳悉妥議具奏。
一面行文直省各督撫令其各就地方情形。
如何方于吏治實有禆益之處。
切實定議奏聞。
尋議、各省州縣。
三年準調。
五年準升之例。
應照舊辦理。
至員缺累系緊要。
非幹員不能勝任。
而年例不符者。
準該督撫将實在相須之處。
詳悉聲明。
專摺奏聞。
除奉特旨準行外如交部議。
俟奉旨後。
吏部查該員委無别項不合例事故。
請旨準行。
升署人員仍照久任之例。
接算前後俸次。
扣足五年實授。
至各省情形不同。
如何實有裨益之處。
應令該督撫切實定議。
從之。
○又谕、馬得勝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