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肅州鎮總兵印務。
着即補授肅州鎮總兵。
其重慶鎮總兵員缺。
着副将薩音圖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稱、盤山行宮地面人夫。
既奉旨減半雇夫。
其各處行宮。
應令州縣畫一辦理等語。
盤山行宮地面。
較他處開闊。
是以就近雇夫修理。
至各州縣行宮。
平時自有看守兵役。
可供掃除。
即朕臨幸之時。
亦不逾信宿。
何須顧用民夫。
今據奏各處行宮雇用夫役。
請照盤山減半。
足見地方官藉端開銷。
此向來陋習也。
着傳谕方觀承、查明各處行宮。
無須雇用夫役者。
即應裁革。
如有必須雇用者。
酌量大加裁減。
毋蹈從前冒銷之弊。
再朕聞盤山地方。
近日漸多竊匪。
僧舍屢被穿窬。
殊屬疎縱。
着并谕該督、嚴行稽查拏緝。
毋緻宵小肆橫。
○谕、據将軍阿蘭泰奏稱、郭金供出伊犯事交到刑部時。
郎中西琳遣家人王三、王二、詐索銀三千五百兩。
主事巴揚阿、從郭金索銀一千兩。
主事江阿索銀二千兩。
其從前索取銀七百兩。
巴揚阿、江阿、均行承認。
惟西琳因别事被參。
回京歸旗。
業經行文咨取。
此事關連佐領姚文盛、筆帖式莊連芳。
請解任質審等語。
自雍正時、有煩皇考聖心。
将此等惡習革正。
絕無指事詐銀等事。
今西琳、巴揚阿、江阿、膽敢因事遣家人從郭金詐索銀數千兩。
看來特見朕辦理諸事過寬。
西琳等遂如此犯法而行。
玷辱滿洲人等體統。
西琳等非漢人可比。
若照尋常官員貪劣之例治罪。
惡習益生。
着刑部侍郎勒爾森、馳驿拏解西琳即刻起程。
至彼時。
會同将軍阿蘭泰、審明屬實。
将西琳、巴揚阿、江阿、即在彼處正法示衆。
交西琳該旗都統、将伊家産查抄。
所有幹連此事人等。
皆照阿蘭泰所奏。
解往待質。
詳加研審。
部員似此越法而行。
該部大臣。
均難免過。
着交部嚴加察議。
尋勒爾森、阿蘭泰奏、審汛屬實。
遵旨一面奏聞。
一面監視正法。
其幹連人等。
俱分别審辦完結。
得旨。
該部知道。
○戶部等部議準福建巡撫潘思榘疏稱、龍溪縣縣丞、移駐華葑。
建安縣縣丞、移駐迪口。
建陽縣縣丞、移駐麻沙。
所有分徵錢糧。
及學租屯糧丁銀。
俱應割歸辦理。
書役悉照原額。
民壯于各本縣撥給四名。
關防另鑄給。
從之。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倉德一案。
該部拟以杖流。
但伊本屬硁硁自守庸材。
驟理繁钜軍務。
自不能勝。
但監司非督撫可比。
且伊為屬員幕友蒙蔽所緻。
尚非有心贻誤軍機。
罪在不赦者比。
着加恩免其治罪。
發往四川。
交與該督差委試用。
伊名下有應行追賠之項。
俟清完之日。
酌量以道府等缺。
請旨降補。
○吏部議準貴州巡撫愛必達奏稱、思州府屬之大欄山。
離龍泉縣僅八十裡。
偏刀水、近接龍泉僅二十裡。
均應改歸龍泉管轄。
至偏刀水之上。
系思州府屬之大都上土□巴、及石阡府屬之大都下二土□巴、迎仙峰等處。
俱近在十裡内。
偏刀水之右二裡許。
系思屬之上株樹偏岩。
五裡許。
系鎮遠、石阡、思州、平越、思南、五府施秉、湄潭、二縣交錯之屍□工土□巴橋屯等處。
亦應歸并龍泉。
又施秉縣屬煤水溝。
距邑更遠。
去湄潭止三十裡。
而落花屯、距湄邑亦止五十餘裡。
均應撥歸湄潭。
又大欄山至偏刀水。
俱系連山接箐。
煙戶畸零。
而偏刀水實為各處适中。
最易藏奸。
應設一汛。
撥石阡營外委把總一員。
步兵二十名駐防。
即于大都土□巴分設一塘。
再于河土□巴添設一塘。
分駐遊巡。
從之。
○吏部議四川總督策楞奏、龍安府知府通正患病。
請解任調理。
通正居官何如。
該督并未聲明。
與例不符。
應毋庸議。
得旨。
督撫題請屬員患病調理。
與例不符。
該部自應照例議駁。
但因現在議駁。
懸缺久待。
于吏治無益。
龍安府員缺。
已據該督題請。
降旨令莊學和署理。
嗣後如有道府等官患病題請解任。
其員缺應題者。
即揀選具題。
應請旨、或歸月選者。
該部即行查明辦理。
不必俟覆準方行開缺。
着為例。
○刑部議山西巡撫阿裡衮參奏、善岱協理筆帖式成泰、擅用非刑。
縱役索詐。
并辦理七協事件遲延。
應罰俸一年。
事在恩诏以前。
應請寬免。
得旨。
此案情節。
明系成泰擅用非刑縱役索詐。
福增阿妄加鞭責。
濫行羁禁。
不能整理地方。
徒多擾累。
該撫但據卓爾岱呈詳。
即為題結。
不知伊等皆系卓爾岱屬員。
乃據一面之辭。
為之開脫。
豈可任其朦混。
從前伊等聯銜直揭都統八十五。
雖八十五在歸化城辦理諸務。
原不妥協。
而成泰等如此任意苛虐。
縱容勒索。
則其互相朋比。
肆行無忌可知。
此風斷不可長。
該部但照該撫所請。
拟以罰俸。
更為援赦。
何以示懲。
且累年懸案不結。
延玩已極。
尚謂其俱屬有因。
并非無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