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十一月。
辛酉。
谕、凡日月交食。
授時者原可推算而得。
而春秋之例。
又紀日而不紀月。
朕惟懸象着明。
人所共仰。
雖為晷運之常有。
自不若光朗之恒度。
無事于諱。
不可不謹。
故禜社奏鼓。
自古重之。
舊制交食分杪時刻。
頒行各省。
不及一分者。
不行救護。
後定為三分以上。
方行救護。
又經禮部奏定。
不見食省分。
并不及三分者。
俱不行知。
夫不先期行知。
則二三分者原可見食。
将緻反生疑駭。
不以為靈台失占。
即謂有司怠事。
非所以克謹天戒也。
嗣後仍循曩制。
一分以上者。
即令救護。
前期五月。
具題請旨。
無論見食不見食省分。
俱頒行。
其不見食省分。
不必救護。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稱、大名府元城縣民人陳宮。
口首有朱培卿、能知鐵布衫法術。
住山東青州。
往來曹州府等處。
又據鄭子玉供稱、向日曾聞朱培卿是一醫生。
系濟南人。
現住範縣李家集。
已飛饬道府、選差密行關提。
并一面密咨山東撫臣、一體查緝等語。
該督即稱朱培卿迹涉詭秘。
必應拏獲嚴訊。
着傳谕準泰、令其嚴緝務獲。
毋緻遠揚。
該撫勿以事小而忽之。
亦勿過張皇駭聽可也。
尋奏、接準方觀承來咨。
即密饬查拏。
嗣據範縣知縣劉翀覆稱、查該犯朱培卿、即朱培清。
住郓城縣探花劉家莊。
已密關郓城縣查辦。
随據署郓城縣知縣徐文勇禀稱、密赴該處偵緝。
該犯已于本年二月内外出。
在該犯家中嚴搜。
并無違禁器物。
邪書邪教經圖。
以及魁樓寶物等項。
訊據伊劉氏供稱、伊夫原習拳棒。
并未為匪。
今年二月出外。
不知去向。
鄰佑供同。
并訪查元城縣陳宮。
本有瘋疾。
再查朱培卿二子朱桂、朱桐、亦先經出外。
現饬多選幹役。
分頭躧緝。
不敢稍忽。
亦不敢張皇。
得旨。
知道了。
不可張大其事。
緻冤無辜。
亦不可存化為無事之念。
○補行乾隆十三年江南省大計、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以珲春協領赫保、為伯都讷副都統。
○壬戌。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高斌覆奏河工加高培厚一摺。
但聲叙南河現在修防工作。
而北河不涉一字。
前旨謂之淤墊。
即前督動項加培之處。
伊非舊日曾任直隸河道總督者乎。
直隸總督。
非兼理河務者乎。
乃欲置身局外。
一若無與已事者。
明系存心巧避。
在高斌不當出此。
着傳旨申饬。
昨又據方觀承奏稱、永定河六工以下。
自乾隆二年、河身已有高仰之形。
經大學士鄂爾泰往勘。
會同前督臣李衛、河臣顧琮、議于半截河堤北。
改挖新河。
即以北堤為南堤。
另築北岸大堤。
計長三十六裡。
未及完工。
乾隆五年。
顧琮續築北埝。
與大堤相連。
亦非為改河之用。
據近年情形。
應就舊有之北大堤。
于六工改移下口。
使水由地中等語。
朕思浚河改口。
事大不易。
六工以下。
是否必當改挖新口。
是否有利無害。
後此是否不緻複行淤塞。
高斌久任畿輔。
永定全河。
其所熟悉。
着将方觀承原奏、并朕谕旨。
一并抄寄高斌閱看。
令其據伊所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