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不可行。
有益無益。
如何方為妥協之處。
切實具奏。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疏稱、遵查乾隆十三年辦米辦夫之州縣。
總計應徵正閏地丁銀、六十六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兩零。
應免銀三十八萬三千四百八十九兩零。
除已完銀四十九萬一千六百四十八兩外。
未完銀僅一十七萬一百八兩零。
不敷應免之數。
若将已完在庫銀。
零星分還各戶。
事屬難行。
請将十三年應免錢糧。
統于十四年地糧銀内分别蠲免十三年尾欠。
仍于應徵時照數徵收。
至十四年地糧銀。
分别豁免外。
尚有應徵之數。
另行查辦。
從之。
○以大理寺少卿陳世烈、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癸亥。
谕曰。
大學士張廷玉、年跻大耋。
前經加恩。
令五日一朝。
協辦大學士陳大受、現在尚須調理。
内閣漢大學士。
惟史贻直一人。
需員協辦。
着尚書汪由敦、暫在内閣署理。
○甲子。
大學士等奏、内閣侍讀。
與各部員外郎一體較俸。
升用郎中。
遇揀選禦史。
亦與員外郎一體保送。
則凡揀選道府。
調補三庫等事。
員外郎所得與者。
侍讀似亦可與。
從前均未議及。
應請嗣後于各侍讀内。
一體揀選保送。
再三庫司庫缺出。
例于臣衙門滿洲中書。
及部院七品以下京官等。
保送調補。
然止及各處事簡中書。
而票簽改本二項、事務繁多之員。
轉不能與。
應請嗣後一體保送調補。
從之。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稱、宿虹廳屬化村鋪、豐砀廳屬雙廟、二處埽工。
因汛長蟄陷。
已成險要。
請入歲搶案内修理。
應如所請。
撙節酌辦。
俟該處溜勢稍移。
工程平穩。
即報部停止。
從之。
○乙醜。
谕、向例各衙門八旗滿蒙官員。
遇喪事百日期滿。
照常當差。
其外任滿蒙官員。
凡遇喪事照例回京丁憂二十七個月。
滿蒙與民人多不相同。
而八旗臣仆。
無差閑處。
亦不合宜。
嗣後外任滿蒙官員。
凡遇喪事回京丁憂百日者。
着該旗帶領引見。
候朕酌量。
或令在該旗。
或令在各衙門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提督嶽鐘琪、保舉廢員王廷松、王世爵。
朕降旨令發往四川。
交與該督策楞、酌量委用。
并令吏部将該員等帶領引見。
朕看其才具。
似屬可用。
但王世爵尚覺略妥。
而王廷松則不免輕浮之習。
未見誠實。
在提督或因從前在軍前認識。
此次就當時所見。
即為秉公保薦。
但經曆多年。
其現在才力若何之處。
或未必深知。
可傳谕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
令其公同留心試看。
如此二人果尚可委用。
留川酌量差遣。
倘不克勝任。
即行據實奏聞。
不可因已經保薦。
稍有回護。
亦不必因朕此旨。
有意刻核。
着傳谕該督等知之。
○又谕、準泰所奏、東省至江南。
陸路二道。
其自泰安至紅花埠一路。
較之兖郡至韓莊閘稍遠。
似應從中路行。
但聖祖仁皇帝時。
多由東路。
或中路稍近。
不如東路之便。
亦未可定。
着傳谕準泰。
令其即速會同江南督撫等。
詳悉商酌。
将兩路應行之處。
速行繪圖。
定議請旨。
候朕指示。
令向導前往閱看。
尋準泰奏、中路德州至韓莊。
較東路泰安一帶為近。
地勢亦平。
謹查聖祖仁皇帝巡幸時。
多由東路者。
蓋緣台兒莊以下。
河道沙淺。
禦舟泊江南之宿遷縣境。
由韓莊閘至宿遷。
未免纡道。
是以東路雖遠。
較中路為便。
今台兒莊以下運河。
久已修通。
韓莊以上。
由滕縣直至黃林莊一帶。
道路寬平。
臣與黃廷桂面議。
應請欽定中路為禦跸大道。
由滕縣直至黃林莊河道馬頭登舟。
順流而下。
甚屬近便。
謹繪東省全圖。
随摺呈覽。
報聞。
○又谕、準泰所奏摺内、德州桑園鎮地名。
着改為柘園鎮。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