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未完尾欠。
均應于來年帶徵。
但念軍興之後。
今年雖幸豐收。
民力恐未充裕。
若一時并徵。
難免拮據。
着加恩将十三年尾欠。
于庚午年帶徵。
十四年尾欠。
于辛未年帶徵。
以示朕體恤闾閻之意。
該部即遵谕行。
○癸酉。
谕、革職副将胡大勇、于金川軍前。
妄為制造攩牌之議。
前往雲南置辦。
稽遲時日。
毫無實濟。
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拟。
比照軍臨敵境、托故違期律。
減等拟流。
發配湖南常德府安插。
今年秋審案内。
有金川軍前托病規避之都司沈瑞龍。
已經勾決正法。
二人之由軍前他往。
形迹雖同。
而沈瑞龍則臨事告病。
又不留川調理。
徑私回貴州本任。
是惟知戀職顧私。
而置軍情于度外。
是以罪在不赦。
胡大勇則雖有規避之心。
然系禀明傅爾丹、班弟。
準其奉差赴滇。
與自行托故違期者有間。
使傅爾丹等不發往。
則胡大勇本不能離軍營也。
是二人情節本自不同。
軍律所在。
申明賞罰。
人見沈瑞龍、胡大勇、二人生死懸殊。
不無議論。
即鎮遠鎮總兵官宋愛條奏、請停傷病、發回調理摺内。
猶将二人相提并論。
觀此則該犯等輕重所由分。
營弁之不能具悉者多矣。
着将此詳悉谕令知之。
但胡大勇本籍雲南。
而發配常德。
離家尚近。
不足示懲。
着發往軍台當差。
○安徽巡撫衛哲治奏、安省倉儲。
除定額九十四萬二千石外。
僅溢額米三千七百九十八石零。
且在應買數内。
與别省實存溢額米谷。
可補粜三之數者不同。
其定額内應行買補者。
前屆秋成。
已通饬所屬采買。
至各州縣倉貯。
照定額有盈绌不一者。
統于司庫粜價内酌撥。
毋庸撥運米谷。
以省運送。
所有通省溢額米。
應于赈濟撥缺應買數内劃除。
存銀歸款。
再查安省倉谷奏銷。
向分積捐兩案。
今常平定額。
系合積捐兩案為一數。
應于本年為始。
彙為一疏。
得旨。
該部知道。
○陝甘總督尹繼善陝西巡撫陳宏謀奏、陝省現鑄積錢。
請于歲暮、暫以六成搭放明春正月兵饷。
計可出錢一萬一千餘串。
其餘其留易換平價。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甲戌。
谕、吏禮二部堂司各官。
向未議有養廉銀兩。
視各部較為清苦。
朕思吏部領袖六曹。
禮部寅清奉職。
雖司分不若戶刑等部之繁。
而體統所在。
均宜令其俯仰寬裕。
着加恩于三庫飯銀赢餘數内。
各賞給銀一萬兩。
分贍養廉。
以示優加體恤之意。
○又谕、大學士休緻員缺。
吏部于一月後具題請旨。
應否開列。
此成例也。
今大學士勤宣伯張廷玉、雖經予告。
尚在京師。
若即照例請旨開列。
朕心有所不忍。
且閣務辦理有人。
着俟大學士登舟南還以後。
再行請旨。
其翰林院掌院學士。
系現需辦事之缺。
着尚書梁詩正兼管。
○大學士等議準、護理廣西巡撫李錫秦奏稱、粵西常平倉谷。
既經定議。
照雍正年間舊數為準。
溢額之谷。
行令出粜。
其應粜外。
尚有社倉、及額外捐貯谷一十六萬餘石。
倉儲已充。
所有本省捐谷。
應于乾隆十五年停止。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合肥縣民李天六妻楚氏。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直屬各鎮協營冬季饷銀。
懇恩普搭一成錢。
至保定省城。
冬季錢價易昂。
請于局中餘錢内。
酌發數千串。
交各鋪戶出易。
每錢一千文。
交庫紋一兩二錢五分。
仍嚴禁鋪戶囤積居奇。
報聞。
○安徽巡撫衛哲治奏、今歲鳳、颍、泗、三府州屬。
屢被偏災。
皆受河水漫溢之害。
若興築堤岸。
不特工大費繁。
且土性虛松易坍。
應照開挖引河法。
于上遊挑溝。
以分水勢。
而挑出之土。
築成圩埂。
一舉兩得。
得旨。
覽奏俱悉。
為之實力。
加之以妥協。
而莫欲速則可也。
○署浙江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