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至是。
着削去伯爵以大學士原銜休緻。
身後仍準配享太廟。
夫以年老予休之大臣。
志滿意得。
自恃其必不加罪。
遂至求所不當求。
而忽其所不可忽。
必緻入于罪戾而後已神明之昭鑒可畏如此大小臣工其可不以此為戒乎。
至所議汪由敦革任之處朕前旨已令在尚書任贖罪張廷玉之舉薦亦不因伊求請而得其将來瞻顧師生之伎倆。
一舉一動。
莫能逃朕洞鑒。
伊後此之能承受恩典。
與不能承受無不自己求之。
且觀其效力何如。
着仍照前旨革職留任。
○又谕今年恩诏祭告嶽渎人員回京召對時多有奏及該省督撫幫助路費者。
皆稱沿襲向例。
伊等所應得。
有全收者。
有收其半或有不收者。
問其所動何項。
則皆出自督撫養廉。
凡奉差人員既經乘傳。
各有廪給。
又何需資給路費。
微員筆帖式之類。
各督撫與以數十金之盤費。
尚在人情之内。
若三四品之堂官。
獨不顧名思義乎。
至欽差大臣有特交查察事件。
于地方督撫。
既有公事相涉。
尤不可不嚴介自持。
不獨體制宜敦。
亦嬚疑當避。
乃亦有收受饋赆。
或稱借用者。
可見外省交際贈遺。
積習未除。
若不明示防禁。
安能弊絕風清夫養廉之設以資督撫日用着為定額若移以他用。
必緻日給不敷。
又将别圖巧取此端斷不可長。
着通行嚴饬各督撫等。
嗣後毋得與欽差人員私相饋遺。
以開苞苴賄賂之漸。
欽差大臣亦毋得私自取受以蹈簠簋不饬之嫌。
若仍陽奉陰違或被糾參或别經發覺定嚴加議處。
○又谕三和自補授工部尚書以來事事周章不能妥協。
朕今日禦門聽政。
伊又遲誤不到。
乃器小易盈。
不足勝任。
着以工部侍郎用。
衆佛保不識漢字。
不必管理部務。
其員缺即着三和補授。
工部尚書員缺。
着哈達哈調補。
兵部尚書員缺。
着舒赫德調補。
舒赫德管理兵部、兼管步軍統領。
職掌既繁。
不必在軍機處行走。
戶部尚書員缺。
着海望調補。
不必兼管太常寺事。
木和林補授禮部尚書。
其禮部侍郎員缺。
着馬靈阿署理。
兵部侍郎員缺。
着觀保補授。
兆惠未回京之前。
仍着暫署刑部侍郎。
○谕軍機大臣等、據兆惠、策楞奏稱、管理糧務之茂州牧陳克繩。
及汶川令王聲銮。
急公勤慎。
盡心竭力。
奏請酌量加恩等語。
軍行重務。
該州縣于運糧籌饷等事果能實力奉公。
自應加恩嘉獎。
王聲銮既有應賠銀兩。
應俟措交完項時。
再行奏請。
至所奏陳克繩撙節夫價一事。
據稱雇夫換班。
按例需銀五萬餘兩。
而該員止給發八百餘兩。
民情帖然。
雖系該員通融妥辦。
絕無異議。
事在已往。
亦祇聽其辦理。
但若因此加以獎許。
殊不可以為訓。
轉輸關系綦重雇用民力。
給價自有定例。
過求撙節。
刻減病民。
為害匪細。
倘據策楞所奏、宣示獎勸。
則将來或遇籌辦軍糧。
援以為例。
大非國家政體。
陳克繩此次辦理。
固屬妥協可嘉将來奏請加恩。
祗須将伊轉饷如期。
節帑奉公之處。
籠統陳請。
其夫價一事。
不必叙入。
可傳谕策楞知之。
○又谕、朕昨經降旨開春不圍之便。
前赴五台。
今思若先至霸州。
俟水圍既畢方至五台。
為日既多。
且奉皇太後聖駕前往。
宮眷随行船隻需用。
應較前加倍。
一時雇覓維艱。
而行宮窄狹。
亦複難于駐跸。
朕意春間竟由都中直赴五台。
其道路營盤業經指定。
且向有章程。
自易辦理。
可不至急遽。
其由五台至太原。
由太原出固關進京一路。
是否可行。
應令阿裡衮、方觀承、會同商定。
如不可行。
即不必豫備。
仍由龍泉關一路回銮。
至保定時。
皇太後宮眷宮眷由陸路回京。
朕分途至霸州。
其時尚可行圍。
即豫備行圍。
不過乘舟巡覽。
順道閱視永定河堤工。
如此則不費周章。
易于辦理。
霸州離京甚近。
即此番不行水圍。
或下年再往。
或另定行期。
俱無不可。
速傳谕該督撫知之。
○禮部議奏、歸化城都統。
系專管内紮薩克蒙古民人交涉事件。
該處協辦同知筆帖式等申報都統。
均有稽查督催之責。
嗣後應照州縣見督撫儀注從之。
○以故三等子六十五子積福、二等男金璋子履巽、襲爵。
○以吉林将軍永興、為湖廣總督。
湖廣總督新柱、為吉林将軍。
○準噶爾部人沙喇克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壬辰。
五朝國史告成。
○癸巳。
兵部議準安徽巡撫衛哲治奏稱、安、徽、甯、池、太、廣六府州屬馬田租稻。
向系折米搭放兵糧。
其不通水路州縣。
俱折徵充饷。
嗣于十二年經前。
撫臣潘思榘奏改徵收本色。
今查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