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心籌酌。
添駐官兵。
是否于藏地有益。
俟奏到之日。
朕另降谕旨。
其傳谕拉布敦旨。
一并鈔寄策楞知之。
○又谕曰。
達爾瑪達都、在内行走。
甚屬奮勉。
伊身現有貝子銜公爵。
着加恩即封為貝子。
再加恩照伊父喇什所請。
将伊所襲輔國公爵。
賞給伊弟哈達承襲。
○軍機大臣等議奏。
乾隆五年大學士等奏定、奉天流民。
準其情願入籍。
不願者定限十年。
陸續各回本處。
今查十年期滿。
除工商傭作民人。
原許居住外。
其未經饬令回籍者。
應令地方官速行查辦。
如有應予展限之處。
該将軍聲明請旨。
此外遊手之徒。
亦應确查驅逐。
嗣後内地流民。
應令旗民地方官。
于奉天沿海一帶。
嚴行稽查。
并行文閩、廣、江、浙、山東、各督撫。
查禁商船攜帶閑人。
再山海關、喜峰口、等處。
及九處邊門。
俱責該管章京及州縣嚴禁。
再奉天十二州縣。
向用漢員。
其旗民交涉詞訟。
俱會各城旗員審理。
往往意見參差。
若竟以旗員選此十二州縣。
遇事不必會同辦理。
較為畫一。
但一時更調。
未免紛纭。
請嗣後于此十二州縣内。
遇出缺。
即令該部将候選旗員铨補。
則數年後。
該省州縣。
俱屬旗人。
于旗民交涉事件。
竟可專歸州縣審結。
徑報該處将軍查核。
再甯古塔及船廠工商傭作人等。
不下三四萬。
有業可守。
未免難遷。
如果情願入籍。
應分别納糧納丁。
随宜安插。
又甯古塔地方。
因泰甯縣裁汰。
糧地分賞甯古塔官兵。
口外餘地更多。
流民多藉旗佃之名。
額外開荒。
希圖存身。
旗人亦籍以廣取租利。
巧為護庇。
交新任将軍等徹底清厘。
惟官兵原分地畝。
聽其經管。
其已裁泰甯糧地。
及官兵招佃開墾者。
俱行查徹。
令原佃承種納租。
交新任将軍等再行查奏。
從之。
○丙辰。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安佑宮行禮。
○奉皇太後居長春仙館。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
傅清、策楞、嶽鐘琪、等所奏、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情形。
由于與兄不睦。
架捏誣陷。
決不緻有侵犯内地之事。
大約近是。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承受天朝爵祿。
保有藏地。
尊榮已極。
更欲何為。
倘使稱兵犯順。
實乃自速厥辜。
毫無益處。
伊豈肯出此。
在伊此番舉動。
虛實全未可定。
看來直由紀山過于矜持。
勸其和睦。
轉緻令彼生疑。
因坐伊兄以不美之名。
掩飾已過。
非有他意。
已屢降旨。
并紀山奏報。
俱已鈔寄傅清、拉布敦。
自可備悉。
其傅清另摺所奏、授意于珠爾默特車布登。
用兵縛獻伊弟之處。
亦屬權宜之計。
揆之事勢。
恐有難行。
珠爾默特車布登遠在阿裡克。
駐藏大臣不能面見。
即有奇謀。
何從授計。
若遣人前去。
則機密之事。
傳谕往來。
深有未便。
即使萬無一失。
辦理極其便易。
亦于事理未順。
倘有絲毫未能妥協。
轉令伊兄弟有言可執。
所關于國體者甚大。
宜慎重而又慎重。
不可輕發損威。
至紀山前奏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與達賴喇嘛密語半日。
亦屬紀山多疑。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即有異志。
達賴喇嘛又豈肯曲從。
其意又何欲為此。
在形迹似有可疑。
而按其實。
則毫無疑窦者。
策楞等所奏、接應達賴喇嘛移駐近地一摺。
亦系先事預籌。
如果前來。
自須接應。
看來亦未必然之事。
總俟傅清、拉布敦、到藏。
确看現在情形。
應如何辦理。
詳悉妥酌。
奏到之日。
再降谕旨。
其奏報往來。
仍由驿遞日行六百裡為是。
蓋驿遞本以傳送文書。
若專人馳奏。
轉緻張皇。
且遠道速行。
過勞難耐。
不若驿遞之便。
一并傳谕策楞知之。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思榘、議奏。
福建按察使陶士僙條奏各府州縣書院義學。
請以官音誦讀。
責令教官每月考核。
府州縣試。
以通曉官音者考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