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奏請旨。
得旨。
告之方觀承。
聽其酌議具奏。
至朕往五台。
汝不必扈從。
照例巡查營伍可也。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奏。
台灣淡水等處。
有不法匪徒陳蓋等。
造言惑衆。
先經具摺奏聞。
茲複訪聞陳蓋、及續獲案犯何珠、王川、鄭天喜等。
于彰化縣獄内。
捏造悖語。
慫誘監犯。
并約期越獄。
旋經該縣查訊供認。
當即饬司提究。
得旨。
是。
秉公執法為之。
○湖北巡撫唐綏祖奏。
雲南參革安甯州知州陳題所虧帑項。
請将原籍已賣田産找抵一案。
先經奏聞。
奉朱批。
此必系多報以圖抵項。
賤賣以示無着。
終于自買以得其原業。
此等奸弊。
必應深究。
如何辦理之處。
引此旨明白奏聞。
查陳題祖遺田産。
先于乾隆二年鬻抵蘭州虧空。
因得依限開複。
前買戶實系乘其急售。
故意短價。
其在滇開報。
與原産數有不符者。
以老契被焚。
且向系委人經理。
不知細數。
其契既書賣絕字樣。
各買戶掯不再找。
是以前參令丁翊壽即以無可加找具詳。
在陳題尚無勾串多報情弊。
但田畝時價。
較原值實不足。
仍應令買戶增找。
今衆戶已各供認。
計所找足抵陳題虧項。
當即定限饬交。
另給買戶印照。
至多報賤賣及終于自買等弊。
誠宜設法辦理。
請嗣後如侵貪人員。
将田産浮數開報。
令地方官查估作抵。
餘欠仍于本員着追。
若買戶有貶價串通朦蔽等情。
價與産一并入官。
仍按虧數治罪。
若開報承買。
均無情弊。
準地方官明立印照。
令買戶久遠承業。
庶絕留餘私贖得業之弊。
報聞。
○甘肅巡撫鄂昌奏。
瓜州回民。
本年春耕耔種口糧缺乏。
兼之去冬嚴寒。
牲畜倒斃過多。
無力買補。
查該處回民。
耕作而外。
别無生理。
該紮薩克公額敏和卓請借小麥六千石。
以為接濟。
當即借給如數。
秋後徵還。
報聞。
○又覆奏、上年肅州、高台收成。
均系五分以上。
例不成災。
山丹縣東南兩鄉。
秋收止五分有餘。
該縣前報六分以上。
額賦例應徵納。
故無力之家。
皆受拮據。
查各該處窮民。
除已緩徵。
并于去臘借給一月口糧外。
應于春耕前。
将口糧耔種。
寬裕借給。
至青黃不接時。
再于極次貧民。
分别借貸。
無庸另赈。
得旨。
覽奏俱悉。
○四川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奏。
副都統紀山奏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告稱伊兄珠爾默特車布登搶馬一事。
伏思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兄弟相殘。
其是非順逆。
既尚未定。
而阿裡克地方。
距藏數千餘裡。
雖已蒙谕令紀山遣員赴彼。
而信息是否可通。
亦難豫料。
若必俟黑白分明。
然後明正其罪。
不特失之遲緩。
而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自問不安。
恐不無從中生變。
珠爾默特車布登、向無蠢動端倪。
今日之舉。
不特未可信以為實。
亦并無幹冒王章之事。
而珠爾墨特那木紮勒、情性乖張。
素行不義。
既不如伊父頗羅鼐之恭順。
又敢冒昧渎奏。
惡迹顯着。
厥罪當誅。
若因今年熬茶之便。
另派大臣前往。
權宜辦理。
則熬茶事所時有。
恐将來無以取信于藏地。
亦不可不慮。
應請降旨即以搶馬一事。
命臣等一人領兵前往西藏。
彈壓聲援。
另降旨申明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弟兄構釁之罪。
令臣等會同明正典刑。
其珠爾默特車布登。
姑念其平日恭順小心。
伊父效力年久。
免其治罪。
仍駐守阿裡克地方。
其西藏事務。
查照向例選噶隆數人。
奏請補放紮薩克之職分理。
臣等于豫備兵内。
帶領三千。
恭捧谕旨赴藏。
一面相機辦理。
一面将谕旨布告藏内。
以安衆心。
以結此案。
得旨。
熬茶從權之計。
實非王道。
且恐失信将來。
今不必再題矣。
至卿等所請。
亦恐行之過險。
事不能成。
所失者大。
今遣拉布敦前往。
俟彼至藏。
得其實情再辦可耳。
總之地處極邊。
與其失之急而偾事。
甯可失之緩以待時耳。
○廣州将軍錫特庫奏。
粵東地氣潮濕。
廣州城上炮位。
應酌定年限。
輪流演放。
以免漸次鏽壤。
請嗣後統以五年一次。
抽演七十四位。
仍照原奏将大炮火藥。
均勻演放。
計二十年得周一次。
倘有鏽壞。
亦可陸續修整。
報聞。
○廣西巡撫舒辂奏。
各省鼓鑄制錢。
原期泉布流通。
不容奸徒翦邊興販。
惟是此輩漁利亦由不法鋪戶貪賤收買所緻。
是欲禁奸棍之翦邊。
必先禁鋪戶之收買。
至翦锉奸徒寄迹之處。
多因愚民未知律例。
徇隐不首。
今饬屬出示嚴禁。
如有收買攙兌。
許易錢之人。
與鄉地首禀地方官究治。
并将徇隐治罪各例。
明白曉示。
有首報審實者。
酌賞示獎。
得旨。
知道了。
實力行之。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
帝實錄卷之三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