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惟菅蒯之屬。
曠野中竟不為障弊。
南省系初次辦差。
恐未盡悉。
在督撫等仰體朕意。
自能妥協辦理。
而臣工中有陳奏及此者。
雖屬過慮。
但既有此言。
應令該督撫等留心體察。
戒饬承辦各員。
無得藉端輕議遷瘗。
緻滋紛擾。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曰。
各省督撫奏請揀發人員。
皆經挑選引見。
此等雖非現在得缺。
而一至該省。
即有民社之責。
差委之任。
是以必候引見。
始行發往。
近來各督撫往往于朕巡幸之時。
或起程之後。
具摺奏請。
該部祗可照例挑選。
在京王大臣等驗看。
與引見發往之意不合。
此等請簡人員。
并非需用甚急。
朕巡幸回銮。
不過一二月之久。
盡可俟回銮時。
再行奏請。
即不然。
亦應于起銮之前。
早為陳請。
以便該部揀選引見。
朕之巡幸。
早經頒發谕旨。
督撫皆計日可知。
乃近來各省。
多有于臨期入奏者。
可見伊等并不留心之處。
着于奏事之便。
通行傳谕。
令其嗣後遵照此旨辦理。
如有員缺緊要。
急須奏請者。
不必拘泥此旨。
○大學士公傅恒等奏。
審明瞻對案内拟流之羅于朝、王世泰。
并贻誤軍機之李質粹、宋宗璋、及叛番革松結等。
各依律定拟得旨。
李質粹、宋宗璋、辦理瞻對案内。
贻誤軍機。
原系上年情實候勾之犯。
後聞瞻對一案。
慶複信任王世泰、羅于朝。
聽汪結之言。
宥革松結之罪。
令與俄木丁、往來交結。
因而故縱班滾。
捏稱焚死。
此事惟彼五人密定。
外人不得而知。
有以此言陳奏者。
果爾。
則慶複設有成局。
而李質粹、宋宗璋、為所欺瞞。
陷于不知。
自與同謀縱寇者有間。
朕慎重人命。
該犯等苟有一線可寬。
不憚再三詳審。
是以暫行監禁。
提解王世泰、羅于朝、來京。
嚴行究質。
務得實情。
今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明王世泰、羅于朝。
與革松結、誘緻俄木丁。
投獻如郎。
并無通同與謀。
縱放班滾情事。
而李質粹親在泥日寨。
初報班滾焚斃未确。
後即附和慶複。
扶同捏飾。
宋宗璋辦理善後。
亦不将實在情形具奏。
各有本罪。
明白昭着。
在慶複初意。
以欽差大臣将至。
急圖先得如郎。
因用革松結、誘緻俄木丁。
投獻如郎空寨。
以為己功。
迨班滾既逃。
無從擒馘。
乃燒毀泥日寨。
以焚斃奏報。
不複窮搜。
一味欺朦了局。
此事在諸臣人人無不知情。
實乃通同捏飾。
罪不容誅。
若辦理之初。
慶複即專與王世泰、羅于朝、一二将弁。
革松結、俄木丁、一二番囚。
豫設成謀。
縱放班滾。
雖在至愚。
當不出此。
慶複已賜自盡。
罪無可加。
而李質粹以提督大員。
領兵專阃。
從失渠魁。
不能弋獲。
且明知班滾未死。
一經慶複嚴駁。
遂附和改詳。
朋謀罔上。
宋宗璋身任總兵。
職應奏事。
既知班滾未死。
并不将實情入告。
及汪結禀知班滾下落。
又不竭力搜擒。
緻令賊番遠遁。
種種欺飾。
俱屬法無可貸。
着照九卿核定情實應斬本罪。
即行正法。
革松結本系叛番。
彼時即應處決。
今本案無可對質。
亦着即照原拟絞罪正法。
王世泰、羅于朝、不過營伍偏裨。
聽督提差委。
既非統領之員。
亦無奏事之責。
情稍可原。
但拟減流。
實為漏網。
今經軍機大臣等改拟。
着依拟應斬監候。
軍旅為國家要務。
賞罰勸懲。
所系至重。
必徹底根究。
研鞫實在情形。
區别明允。
方成信谳。
今既屢經确訊。
所當明正典刑。
以申軍律。
俾共知儆戒。
将此曉谕各督撫提鎮等知之。
○吏部左侍郎介福、緣事降調。
以原任湖廣總督鄂彌達補授。
○命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兼翰林院掌院學士梁詩正、教習庶吉士。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暨冊谥孝賢皇後。
并謝頒诏恩。
賞赉筵宴如例。
○是月。
直隸古北口提督布蘭泰奏。
查定例地方失事。
專汛兼轄之弁員。
均有疎防降罰處分。
惟汛兵遇強竊事件。
三月不獲。
僅予笞責。
及其已獲。
雖有酌賞之文。
而無支給之項。
是罰既雲輕。
賞複有缺。
請嗣後遇盜竊案件。
如承緝汛兵。
一月不獲。
該管官弁按月提比。
逐案責懲。
仍勒限嚴緝。
能一月内獲本案首盜者。
賞銀二十兩。
獲夥盜者半。
獲竊盜者。
每三名賞銀十兩。
一月外緝獲者賞各半。
其緝獲妖言妖書。
以及強竊窩家響馬老爪掘冢等賊。
均照首盜夥盜分别給賞。
緝獲掏摸。
亦照竊盜等項給賞。
于恩賞生息及公費赢餘項内動支。
如節次獲盜犯五名以上。
竊賊十名以上者。
于步戰騎兵内。
以次考拔。
至騎兵則給以額外外委把總頂帶。
随汛差操。
其勤慎者準遇缺實補。
若有誣良私拷。
各依律懲治。
至提屬營汛。
并請于扈從後。
照例親往巡查。
有應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