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三成仍取九數用十九丈。
既合九五天數。
而幄次亦可加展廣深。
陳設器物。
執事人員。
得以從容進退。
實屬适中等語。
謹按易大傳曰。
天數二十有五。
蓋一三五七九皆奇屬陽。
而五為中數。
九為老陽。
仍用九五之義展寬。
至為精當。
今據奏、以古尺計度。
上成取九數徑九丈。
二成取五數徑十五丈。
應如所奏。
惟三成徑十九丈。
雖奇數。
然非由九而生。
謂仍九數。
未盡吻合。
應将三成台面。
取三七之數。
徑用古尺二十一丈。
則上成為一九。
二成為三五。
三成為三七。
于天數一三五七九既全。
合計四十五丈。
于九五之義尤合。
又奏稱、壇面磚塊。
奉谕改用金磚。
以期經久。
考原制上成九重。
二成七重。
三成五重。
上成圍磚。
取陽數之極。
自一九起。
遞加環砌。
以至九九。
二成、三成、圍磚不拘。
今壇面加廣。
上成仍照九九墁砌。
計每金塼一塊。
應長三尺六寸八分。
下寬三尺五寸七分。
上寬一尺。
量金磚舊式。
不過二尺二寸。
若依展寬尺寸。
燒造維艱。
若增用塊數。
又于原制取義不符。
請改用直屬房山縣所産艾葉青石。
質性堅澤。
色應法象。
祇須琢磨如式。
既得寬長随宜。
複垂久遠等語。
查上成磚數。
自一九以至九九。
其義甚精。
至二成、三成、圍磚不拘。
未免參差。
應請仿上成取義。
亦用九重。
由八十一之數。
遞加環砌。
二成自九十至一百六十二。
三成自一百七十一至二百四十三。
于體制方為整齊。
金磚既難改用。
應如所奏。
采艾葉青石。
敬謹成造。
又奏稱、壇制每成四陛之外。
各用青色琉璃欄闆圍繞。
上成每面用九。
二成每面十七。
取除十用七之義。
三成每面積五、用二十五。
雖各成均為陽數。
而合計三成總數。
并無取義。
今請用乾策二百一十有六之數。
依九數分配三成。
上成每面一九。
計三十六。
二成每面二九。
計七十二。
三成每面三九。
計一百零八。
合為二百一十有六之數。
惟原用琉璃欄闆。
每塊長一尺三寸有餘。
合今分配之數。
每塊應長四尺五寸有奇。
亦難另為燒造。
并請改用艾葉青石等語。
伏思欄闆扇數加多。
則尺寸自然減少。
應請合三成欄闆。
共用三百六十扇。
應周天度數。
上成每面十八扇。
四面計七十二扇。
二成每面二十七扇。
四面計一百八扇。
三成每面四十五扇。
四面計一百八十扇。
臣等逐項悉按古尺合算。
略為增減。
皆與九數相合。
謹繪圖列數。
請旨交承辦衙門。
敬謹遵照。
得旨。
是。
依議。
圖并發。
○鑄給雲南元江軍民府分防因遠知事印信。
從原署雲貴總督圖爾炳阿請也。
○蠲福建邵武、光澤、二縣乾隆十四年分水災民屯額賦十之七。
○豁山東膠州塔埠海口乾隆十三年六月遭風漂沒米、一千七百六十石有奇。
○是日。
駐跸保定府大營。
翼日如之。
○丙申。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遣官祭賢良祠。
○賜扈從王公大臣直隸地方官等宴。
○丁酉。
谕。
朕巡幸晉省。
念切民依。
特谕巡撫阿裡衮。
将該省上年偶被偏災之太原等縣。
及勘不成災之猗氏等縣。
詳悉查明、應有緩徵帶徵。
酌拟分數。
奏聞請旨辦理。
今據該撫分别查奏。
請将已成偏災之太原、蒲縣、所有蠲剩錢糧。
前經題明、緩至乾隆十五年開徵。
分作二年三年帶完者。
再展一年開徵等語。
朕思該二縣既被偏災。
僅予展限。
非朕特恩撫恤之意。
着将蠲剩錢糧。
再免十分之三。
餘仍照原題、分年帶完。
其勘不成災之陽曲、榆次、徐溝、祁縣、清源、文水、長治、永甯、甯鄉、永濟、臨晉、猗氏、榮河、萬泉、渾源、應州、廣靈、右玉、朔州、馬邑、五寨、平定、樂平、壽陽、代州、五台、定襄、忻州、靜樂、芮城、绛州、绛縣、稷山、解州、等三十四州縣。
着照所請。
将乾隆十四年民借倉谷、原經題明今秋完納者。
再展一年。
緩至辛未年秋後。
免息還項。
此系朕格外之恩。
該撫督率所屬妥協辦理。
務便闾閻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是日。
駐跸端村行宮。
○戊戌。
上行圍。
翼日如之。
○是日。
駐跸園頭行宮。
○己亥。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賜直隸總督方觀承人參三斤。
○蠲江蘇續報江浦縣乾隆十四年分水災學田額賦十之四。
○是日。
駐跸趙北口行宮。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
台灣鎮總兵李有用、奉請每年秋收後。
帶兵一千餘名。
赴相近番界等處打圍。
劄營演放槍炮。
以布軍威等語。
台灣一鎮。
遠隔海洋。
民番雜處。
統兵彈壓。
全在實力巡防。
嚴行整饬。
不使驚擾番衆。
俾地方永遠甯谧。
至于行獵振旅。
不過訓練之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