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使當行。
亦祇可該鎮自行辦理。
何須專摺請議。
張大其事。
況台地向無打圍之事。
恐兵丁蹂躏民地。
生番亦生疑慮。
且使各兵離汛遠涉。
于地方未必相宜。
此事尚須酌量慎重。
不可因經奏明。
張皇滋擾。
輕舉多事。
着即傳谕李有用知之。
○是日。
駐跸公井營大營。
○辛醜。
大學士九卿議覆、禦史王應彩奏稱、前奉旨令内外大臣公舉經學之士。
伏思草茅下士。
皓首窮經。
人往而書始出。
歲久而學乃傳。
曾不得與今日應選之士。
同邀榮遇。
可為深惜。
請敕下内外大臣。
細加搜訪。
上其遺書。
果能斟酌群言。
闡明奧旨者。
量予旌獎。
其書藏諸秘府。
以為績學之勸。
應如所請。
令直省各衙門陸續采訪進呈。
從之。
○改鑄陝西潼商道關防、為分守潼商兵備道關防。
從陝西巡撫陳宏謀請也。
○是日。
駐跸瑚林店大營。
○壬寅。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
金沙江工程扣存核減分數。
顯系通同作弊。
應照部議分别革職降調。
但念該督等初經辦理。
于工務原未熟谙。
情尚可原。
所有原議張坦熊、宮爾勸、革職。
圖爾炳阿、降二級調用。
張允随、銷去紀錄八次。
仍降一級調之處。
并案内議處各員。
俱着從寬留任。
阿蘭泰亦免其革去頂帶。
其分賠項下。
張允随着應賠十分之六。
阿蘭泰系承辦司員。
宮爾勸在道員任内。
協同藩司辦理定案。
亦經主稿。
俱不應脫然事外。
着于張允随應賠六分内。
各分賠一分。
張允随仍賠四分。
○是日。
駐跸範格莊大營。
翼日如之。
○癸卯。
上至四聖口閱永定河堤工。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
京南州縣城垣。
向系裡民自行分段修補。
近皆蒙恩動帑。
今趙州、沙河、邯鄲、磁州、城垣。
初次興修。
請将磚灰木植匠工動帑。
其土作夫工。
仍歸民力。
惟修城例當農隙分年粘補。
今一時趕修。
用力頗多。
請于各州縣倉糧内。
酌借口糧。
以資工作。
米給一升。
谷則倍之。
秋後免息還倉。
至應官修需費之數。
計現交城工捐贖一項。
尚不敷用。
請暫于協耗内借撥。
另于捐贖項下歸款。
再新城縣磚城坍塌之處。
亦請動項并修。
得旨。
所有酌借口糧。
着賞給。
餘如議。
○署理兩淮鹽政吉慶奏。
運鹽屯船。
自裁橋壩員規費之後。
令商于船價内照數扣出充公。
名曰屯船充公。
為各隘口緝私之用。
查舊設巡費。
已屬敷用。
是以前項屯船充公。
及商人關霸驗引撲戳規費。
各該員不敢私肥己橐。
俱已舉報。
查屯費規費二項。
均不在正雜錢糧。
及節省款項之内。
無須報部。
可否解交海望。
以充公用至屯費一項。
目前自可存積。
或将來必須設巡增費。
應請仍準酌支。
再屯費規費。
系視運鹽多寡。
原無一定。
請嗣後于每年奏銷時。
清查一次。
盡數奏解。
即将此辦法。
錄存鹽政衙門。
并轉行運司存案照辦。
報聞。
○前任安徽巡撫衛哲治奏。
無為州江壩。
歲系居民搶修因江流北移。
漸坍漸逼。
恐水勢迅疾。
複刷壩根。
士民各為保護田廬起見。
公請用沉石支水之法。
捐赀買石。
沈于鮑家橋之上流。
以挑江溜。
俾水勢漸次南移。
壩根可保堅固。
現已試行有效。
當即饬令先照一半夫數。
捐赀辦理。
其餘一半。
留備伏秋緩急之用。
報聞。
○湖北巡撫唐綏祖奏。
武昌城外金沙洲王惠橋水口。
經鄂彌達議建石閘。
嗣因不能堅固。
複經塞楞額請改築石橋。
該地内湖外江。
秋冬湖水外洩。
春夏江水内灌。
甫立橋根。
旋被沖決。
人力莫施。
徒糜帑項。
請将橋工竟停。
仍于該地設浮橋濟涉。
至委員承領估費。
屢修屢刷。
尚無浮冒。
請于該員養廉内。
分年扣還。
免其急追。
其浮橋工料。
即于此内動支。
報聞。
○河南巡撫鄂容安奏。
開封門鑰。
先屬城守營綠旗官兵。
後歸開封府稽查。
應請改歸駐防城守尉掌管。
分撥官兵看守。
得旨。
如所議行。
○調任曲尋鎮總兵莽阿納奏。
開化沿邊一帶。
接連交阯。
前因該國賊氛漸熄。
酌徹原派防兵。
上年十月間。
準署督臣圖爾炳阿、檄令會同開化府。
不時選差往安南境内。
确探賊匪近日情形。
據實轉報。
查外域烏合構釁。
原未敢近我地界。
且住居窎遠。
如沙匪矣揚占踞該國安北府。
莫庸武、占踞該國保樂州。
均距開化十餘站二十餘站不等。
内地兵役。
多未能深入其境。
不過遙為探望。
轉滋外域疑懼。
不得不慎重辦理。
現止令汛弁加謹防範。
時勤探報。
并未差兵前往。
更責成頭人明白勸谕。
俾無越境滋事。
報聞
卷之三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