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五年。
庚午。
三月。
甲辰朔。
戶部議準貴州巡撫愛必達疏稱、普安州羅明廠出鉛甚少。
開采無效。
請封禁。
從之。
○兵部議覆浙江乍浦滿洲水師營副都統覺羅額爾登奏稱、乍浦水師營額設戰船内。
大小趕缯船各九隻。
遇風行走。
緩急有用。
惟南缯船四隻。
船身短狹。
迎風折戗。
較趕缯船甚慢。
于操演無益。
且遇小修、大修、拆造、三項工程。
需費至二千五百餘兩之多。
請将南缯船盡裁。
估價充公。
再每船額定綠旗水手。
大趕缯六。
小趕缯五。
南缯四。
請将南缯船應裁水手十六。
并抽從前所汰水手二名。
于大小趕缯船内。
每船添給水手一。
作為掌舵兵丁。
期資實用。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兩江總督署江蘇巡撫黃廷桂奏。
前準部咨。
南巡跸路。
量增鑄錢備用。
查江省車駕經臨之處。
共二十三州縣。
道路綿長。
需錢自廣。
寶蘇局存錢不敷。
應再暫加八卯應用。
其工料價值。
向系給錢。
今應按時價給銀。
又可節有存錢。
分發經臨各州縣。
設局官賣。
流通平價。
有餘留搭下年兵饷。
計現存現運銅鉛錫。
足敷添鑄。
至此項所添八卯。
原為南巡暫時需用。
仍于辛未年即停。
報聞。
○甘肅巡撫鄂昌奏。
甯夏鎮标兵。
于上年臘底放饷。
以扣欠不領而散。
傳有街民驚惶罷市之說。
當差人密訪。
并于甯屬來蘭之便。
詳加詢問。
均稱實屬訛傳。
得旨。
此案又恐不實。
再詳悉查奏。
即雲訛傳。
亦不宜有之事也。
○命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鶴年、以原銜充經筵講官。
○是日。
駐跸南小營。
○乙巳。
上行圍。
至戊申、皆如之。
○大學士公傅恒、刑部尚書汪由敦、會同直隸總督方觀承、議奏永定河南岸建壩事宜。
查南岸六工。
舊有草壩四座。
分洩漲水。
今應将張仙務、雙營、二處草壩。
修葺完整。
其上七工地方。
向未設壩減水。
請于馬家鋪、及冰窖以東二處堤外。
添建草壩二。
至永定河漸淤。
多因居民于中流涸出處。
據為田廬。
更加淤墊。
應如前面奉谕旨。
雖不咎其既往。
亦當禁其将來。
再臣方觀承前奏請将舊有之北大堤。
于六工改移下口。
堤内村莊。
各令遷徙。
今複查河身浮沙漸積。
改移新河。
避高就下。
原為目前權宜之策。
然必須從容辦理。
方無滋擾。
應先将改河之處。
曉谕居民。
俾知其地應遷。
亦可豫為之計。
請于設壩減水後。
查看情形。
如必應改移下口。
再奏請舉行。
從之。
○是日。
駐跸南苑。
○丙午。
賜扈從王公大臣直隸地方官等宴。
○谕。
大計軍政。
固三載考績之義。
以示激揚。
但文武大臣具疏自陳。
雖屬遵循成例。
而于實政未覺甚有裨益。
蓋中外大臣。
皆朕所簡用。
既經委任。
其居心之誠否。
才具之短長。
舉在洞鑒之内。
如其不能稱職。
早已随時甄别。
其待至三年而計去者。
實缺非要任。
而人非大過。
介在可否之間者。
至于大臣恪共職守。
正宜久任以收實效。
而屆期辄求斥退。
複降旨令照舊供職。
拘成例而事繁文。
非崇實務本之道也。
至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等。
或簡自勳戚。
或拔從宿衛。
其辦理各部卿長。
以及八旗職任。
俱量材器使。
非循資錄用者比。
且伊等多世沐國恩。
趨承左右。
論其情理。
亦不當引退就閑。
甘心暇逸。
而每至三年。
亦循例求罷。
是轉以疏遠自居。
其如君臣一體之義何。
即如來保。
自皇祖時。
即已侍直内廷。
迄今五十餘年。
雖年登七袠。
而受恩如此其深且久。
則自陳請解退職任者。
義當然乎。
抑明知其于理有未安乎。
又何事此虛文為也。
前因宗室王公兼辦閣部等職者。
俱系宗潢近派。
特旨令不必自陳。
嗣後禦前大臣。
領侍衛内大臣。
禦前侍衛。
乾清門侍衛等。
兼理閣部及八旗事務者。
遇大計軍政。
俱着不必自陳。
餘仍照舊例行。
○又谕曰。
大學士張允随。
久任封疆。
簡擢政府。
勤慎素着。
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