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高斌。
宣力河務。
年近七旬。
俱着加太子太保。
戶部尚書蔣溥。
侍直禁廷。
辦理部務。
恪勤供職。
直隸總督方觀承。
兩江總督黃廷桂。
節制宣勞。
才猷練達。
俱着加太子少保。
以示優獎。
○又谕。
朕念直隸上年薊州等十七州縣。
偶被偏災。
應與加恩轸恤。
特谕總督方觀承。
将如何加恩之處。
詳查奏聞請旨。
今據該督奏請将薊州、天津、津軍廳、青縣、靜海、鹽山、慶雲、宣化、懷安、九處被災地畝。
該年糧銀。
除照例蠲免外。
再蠲十分之一。
永清、正定、邢台、永年、邯鄲、成安、肥鄉、龍門、八處被災五六七分地畝蠲剩錢糧。
例應二年帶徵者。
再緩一年。
邢台、永年、邯鄲、成安、肥鄉、龍門、六處被災八九十分地畝。
于例蠲之外。
再請蠲免十分之一等語。
朕思薊州等十七州縣。
既被偏災。
雖其間分數之輕重不齊。
曆年之豐歉不一。
但如該督所請于薊州等九處蠲剩錢糧。
僅蠲十分之一。
永清等八處分别被災五六七分者。
例緩之外。
再展一年。
八九十分者。
蠲剩之外。
再免十分之一。
尚非朕格外加恩。
令小民普沾渥澤之意。
着照山西偏災州縣加恩蠲免之例。
将該十七州縣蠲剩錢糧。
概免十分之三。
餘仍照原題分年帶完。
該督其率屬妥協辦理。
務使闾閻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戶部議覆、升任雲貴總督張允随奏、新定滇省改運京銅事宜。
一、自黃草坪水運至泸州。
需船四百五十二隻。
事繁費重。
請自黃草坪至新灘。
另設站船一百二十隻。
每船水手四。
自新灘至泸州、平水三站。
另雇大船接運。
如黃草坪有貨船米船之便。
可長運至泸。
較站船又省。
當饬屬随時酌辦。
一、自東川運至黃草坪。
請于金沙江沿途各站貯銅内。
酌量抵撥。
毋用盡由東川起運。
以省腳力。
一、自東川陸運永甯。
原議以金沙江試運銅抵補。
今查沿江各站。
及運存泸州貯銅。
已敷永甯四年陸運之額。
請即以此項撥解京局。
暫停永甯陸運。
一、黃草坪、鹽井渡、兩路。
請責成東川府為承運。
至魯甸。
昭通府為接運。
半至鹽井渡。
半至黃草坪。
分交大關同知、永善縣為轉運。
副官村縣丞、為協運。
各分别月給養廉。
一、向例自東、尋、運至永甯。
準百斤内耗半觔。
今由黃草坪轉運泸州。
請定耗銅如例。
一、自黃草坪以至泸州。
遇沉溺。
請照川江之例。
勘實具結題豁。
一、改由黃草坪上船。
應抽撥弁兵巡防照管。
共安塘幾處。
派兵幾名。
行昭通鎮府查議。
自黃草坪至那比渡。
應令普安營撥兵巡防。
其酌派徹退之處。
移川省查辦。
一并報部。
一、黃草坪各站。
請于分運接運之處。
建屋堆貯。
各酌設書記銅夫。
查所奏各條内。
惟沈銅請豁一節。
黃草坪至泸州。
水程不過五百餘裡。
且系新開灘河。
站船遞運。
非川江大河可比。
未便援照題豁。
餘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
駐跸舊衙門。
翼日如之。
○丁未。
谕。
自昔洪河巨浸。
利濟民生。
鹹秩祀典。
以隆昭報。
桑乾河為畿輔名川。
載在圖志。
我聖祖仁皇帝親臨指示。
建堤設官。
安瀾奏績。
錫名永定。
奕禩蒙庥。
康熙雍正年間。
已于盧溝橋石景山等處。
敕建龍王廟。
而河神未有專祀。
朕念切缵承。
躬行巡視。
所有河工應行随時籌辦之處。
已饬督臣次第修舉。
仰維神贶聿昭。
宜崇廟飨。
着該督方觀承于固安縣十裡鋪地方。
查明奏聞。
營建廟宇。
所有河神封号。
及應行典禮。
該部察例詳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
今日鎮海将軍趙宏恩請安摺内。
與副都統王儒正等聯銜。
是趙宏恩已抵新任。
自應将地方大概情形具奏。
即或雲甫經入境。
未能深悉。
所有接印視事日期。
亦伊必應奏聞者。
乃僅僅偕衆具摺請安。
而無一語入告。
足見諸事全不留心。
伊前在尚書任内。
辦理部務。
毫無振作。
今複因循舊習。
不知悛改。
似此光景。
将不能承受恩典矣。
着傳谕申饬。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瑚寶疏稱、湖北各衛所丁船幫次。
向系簽掣輪運。
每年幫次無定。
且别衛素不相識之人。
同幫共事。
各不相關。
不若阖本衛之丁。
同運一幫為便。
請将武昌衛船三十五。
蕲州衛船二十五。
定為頭幫。
武左衛船四十。
黃州衛船二十。
定為二幫。
襄陽衛船二十四。
德安所船二十六。
武昌衛船一十。
定為三幫。
無庸掣簽。
其水手人等。
召募充用。
至領運千總。
請即以本衛之弁。
押本衛之幫。
俱應如所請。
從之。
○命左中允武極理、檢讨夢麟、俱以